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