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茶人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英文全称是: CHINESE TEAM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中从事茶叶事业及与茶业相关和喜爱茶的人士和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民间团体。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致力于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中华茶人,广泛联谊海内外茶业界和喜爱茶的人士,增进友谊与合作,促进茶叶生产、贸易、消费和茶叶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振兴中华茶叶事业。 第四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接受商务部业务主管;由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受中粮集团委托对中华茶人联谊会负全责;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海内外茶界人士和茶业团体的茶事联谊和接待各国、地区茶业民间团体友好访问活动; (二) 开展有关茶业方针、政策的论证研讨,接受政府对茶产业政策的调研及相关情况的委托,促进中国茶叶生产和内外贸易事业的发展; (三) 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传递和交流海内外茶叶经济与文化信息,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以及咨询、培训等服务,弘扬茶文化,促进茶叶事业的繁荣发展; (四) 宣传饮茶与健康,普及饮茶知识,引导茶叶消费; (五)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电子出版物以及开办网站,宣传、普及茶文化。建立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平台。 (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华茶人联谊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茶叶事业的人士,包括从事茶叶育种栽培、采制审评、检验检测、生产流通、教育科研人员;与茶业相关的人士,包括从事茶具的研制、茶保健事业及茶文化宣传和艺术创作的人士;爱茶人士,包括广大的饮茶人士和关注、热爱茶事业的人士,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 凡拥护中华茶人联谊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科研、文化、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可直接向中华茶人联谊会提出申请,也可向中华茶人联谊会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 有个人或团体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批准; (四) 由理事会授权中华茶人联谊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华茶人联谊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中华茶人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华茶人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取得中华茶人联谊会资料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华茶人联谊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华茶人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华茶人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中华茶人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华茶人联谊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遗失会员证应有书面申明,并要求补发。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华茶人联谊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或其它重大事宜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中华茶人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个人或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中华茶人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订中华茶人联谊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表彰; (十二) 对国家有关茶行业、产业的政策法规、方针政策的制订,代表本会会员提出建议,维护行业利益。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茶叶事业、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特殊情况经上级同意可以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华茶人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议其它临时动议。 第二十八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中华茶人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中华茶人联谊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中华茶人联谊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处理各种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须经过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中华茶人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华茶人联谊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茶人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茶人联谊会 200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