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君子兰”从开始的9元价格,到了最后的以4元价格投放市场,而“洁玉”从开始的5元到在企业每瓶赔5的情况下投放市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洁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故意的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也就是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条。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况: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问题三,影响可分为有影响和没影响。就这个案例来看:有影响的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投放市场可能存在着产品原材料来源和质量无法保障,和对生产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着隐患和威胁。而从没有影响的方面来看,如果是商家的一时促销,在原商品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单单是从价格的角度来降低,自然对消费者而言,以最少的钱来买质量合格的商品自然是好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