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如经营场地证明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