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动物检疫始于1913年,但真正的动物检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发展。 从1985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发布实施起,我国的动物检疫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牧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可收取检疫、防疫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志着畜禽检疫收费的法定化。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规定了详细的畜禽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全国有了统一的畜禽检疫收费标准。随后的1997年《动物防疫法》和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都对动物检疫收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