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按照我校学科专业布局情况,我校具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成绩、历年政治品德评定等级、毕业鉴定和违纪情况等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决定;做出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决定;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8;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艺术类专业、体育班、港澳台、国际学生、预科班、内高班除外);高考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其学士学位授予的英语要求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四级考试的合格成绩代替。外国语言文学类中英语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为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虽获得毕业证书,但最终成绩的平均绩点少于8(对于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可增加3予以统计);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具有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八条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解除后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对于CET4成绩未达到425分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下列情况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已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若在校最后一学年参加CET4考试且成绩不低于390分的,可在开学第1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受理),审核通过后同年授予学士学位。全国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四级考试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参照执行。达到毕业要求并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应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将确认为该事项的决议,予以执行。第十二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三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工程教〔2017〕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已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改变。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