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河北电大法律教研室 范晓峰( 2004年09月15日)要写好毕业论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论文论文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观点的表达,和一般的思想表达相比,它要求你要将有关的思维推理过程表现出来,并有足够的论证和论述支持你所做出的结论这个思想推理的过程要为人们所知,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论文社会的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们思想的交流,智慧者的思想可以开启无数蒙昧的头脑,反过来,受到启发的头脑又会擦出智慧的火花,这就使得创造性的思想不断深入,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才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因此,古今中外的哲人们,无不将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和观点写成文章,公开发表,彼此交流一个英国文学家曾说过这样的话:"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么,你和我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些思想,那么,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思想交流的速度加快了,但通过写作论文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没有变,论文仍然是思想交流,学术交流的主要载体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后,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创造性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属于带有学术性质的议论文其设置目的在于一方面考察学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方面是训练学生掌握写作技巧,以论文的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其他议论文体相比较,毕业论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论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观点独特,不人云亦云,是文章的生命力,否则,即使再有华丽的辞藻,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也是徒有其表,没有价值学术论文一般是在总结前人所积累的思想基础上,深入分析,归纳,探索,创新所产生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毕业论文虽是学生的习作,并非公开出版发表的作品,但既然是带有学术性的议论文,也应有如此要求论文的论点及论据应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我们不反对提出新观点,相反,我们鼓励学生大胆探索,勇于研究,敢于向现有观点和理论提出挑战,但是这一切要建立在科学合法的基础上一个观点的提出不是主观臆想的结果,而应是作者勤于观察,分析,在占有充分翔实的资料基础上加以创新得出的,同时论点论据不应和我国的基本法律理论和观点相违背论文的论证过程应富有逻辑性和表现性一个新观点的推出往往要有前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资料做铺垫,同时还要有细致的推理和严密的论证,这样才能够以理服人另外一篇好的文章还应有好的表现力,论文是思想的表露,写出来是让别人看,进行交流的,因此,在结构的组合,语言的运用方面应力求合理,清晰,做到深入浅出,明白易懂那种语言晦涩,抽象,结构安排复杂,拖沓的文章,即使所表现的观点再好,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论文的写作同样有规律可循帮助学生掌握了这个规律,可使学生克服对论文写作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在学生眼中高不可攀,神秘艰辛的工作变得富有情趣和收获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古人曾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古人还说:"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因为学术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人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同时前人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薄弱环节,我们总能在了解掌握前人知识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想对前人的思想观点进行完善补充,甚至是推倒重来,这就是我们论文写作的最初冲动如果没有前人给我们打下充实的知识基础,我们将一事无成正如近代西方的一位伟大科学家所说的,"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那时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作为电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很多的资料,产生的观点一定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也有东西想写,写作效果会好得多有些同学要么觉得论文的写作高不可攀,不知从何处下笔,不知道写什么好;要么又觉得轻而易举,平时不怎么读书,不注意积累,临时看几本书,或书都不怎么看,在那搜肠刮肚,闭门造车,结果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只是一些感想心得,没有普遍意义,或者是将别人早已说过的观点当作自己的新发现,结果贻笑大方有一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一名学生写的是关于中国司法机构改革方面的文章,在论文中,他设想把中国的司法体制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撤掉县区法院,因为它们素质太差,然后把所有一审案件都放在现在的市级法院审理;再就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把法院一分为三,即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使其专业分工更细更明确,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我就问这个学生,莫非农村的老百姓打个鸡毛蒜皮的小官司也要跑几十里甚至几百里路到城里,这如何体现司法便民原则 把一个法院里的三个部门变成三个法院起码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方向不相符,再说这种形式的变化到底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多少帮助呢 我又问这个同学,他的观点有无出处,他说是他自己琢磨的我们并不反对在论文的创作中对所提论点大胆设想,标新立异,同时我们还应尽可能的鼓励学生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新观点,但如果这种设想脱离了现实基础,脱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整个文章就成了空中楼阁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对普通议论文的写作在中学和大学语文课程中都有讲授,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性质》一文中论证司法权的功能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司法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为论证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四种司法裁判方式,即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违宪审查裁判,并对比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性行为的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其论点变得充实有力[1]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我们看有些名家的作品,在阐述一个学术问题时,由于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在旁征博引时,能做到结构自然顺畅,表述语言形象丰富,雅俗共赏,使人容易理解而有的作品,要么结构"八股","甲乙丙丁,开中药铺";要么语言生涩,装腔作势,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在这方面,除了我们应有一个好的文风外,重要的是应加强平时的训练,多看那些好的文章,认真揣摩其中的奥秘除此之外,还应扩大知识面,"汝欲学做诗,功夫在诗外",这个写论文的本领只靠看几本专业书籍是学不来的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文章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新颖的观点,独特的见解,是文章的生命力之所在,但学术性的论文和其他文章又有不同,它还是一项智力成果,且这种智力成果应达到一定的层次此外,好的论文还应具有好的表现形式,一篇结构严谨,形式规范的论文,能够充分反映文章的学术精神和内在要求,反之,即使观点再独特,新颖,论据再丰富,由于表现形式的缺陷,也会使文章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应尤其严格,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前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表达,更关系到今后学生能否规范地进行写作从目前法学研究领域的普遍情况来看,一篇内容,形式具佳的学术性论文基本上应符合以下规格: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论文是一种学术成果,其写作目的在于沟通,交流和共同提高,即通过我们每一个智慧头脑对问题的分析,归纳,推导,立论,使人们对领域学科的认识多多少少前进一步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2]比如当前法学界关于物权方面的立法到底称为"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各方的观点对我们初学写作的学生来说,不要求你非得"填补空白"或"一鸣惊人",但起码应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仅重复别人的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已达到相当的层次和规模,专业书籍和论文的数量品种大大增加,技术检索也变得简单容易了许多,我们尽可以汲取他人的营养,丰富自己的知识,但切不可只将他人的观点罗列一二,进行简单的重复论证,更不能将他人的观点窃为己有,行剽窃之事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我们平时写感想,体会或领导人作报告不同,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3]应有必要的注释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过去有些同学对注释这个问题不大重视,认为文章有没有注释无关紧要,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首先,文章的注释能从一个方面反映作品的学术规格,能反映出你主要参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的观点是对哪些理论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从而帮助人们对论文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许多编辑在审看投稿的论文时,除了看题目之外,往往着重看文章的注释,以了解这篇论文是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有的同学写的毕业论文,通篇没有一个注释,使人弄不清文章中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观点是别人的,你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其次,注释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原文,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加深对有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第三,注释本身也反映了作者对前人或同行劳动成果的态度问题将他人观点及论据不加注释照搬过来当作自己的论文内容,说轻了是文风问题,说重了则有剽窃侵权之嫌由此可见,在论文中较多地引用他人的观点并加以注释,并不表明我们水平低,相反,更能说明我们的学术积累和谦逊,求实,高雅的学风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一般来说,引用应主要用在第一层次的论点上,对于较低层次的分论点论据应少引或不引对一些名人语录,格言,谚语,诗句等因具有常识性,因此在论文中一般不予注释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在诉讼程序的研究中,重点放在第一审程序关于审判方式的改革上,合著有《第一审程序论》;在诉讼证据的研究上,运用马列主义哲学观,以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对证据的概念、证明的规则、标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均有独创见解,提出法律真实和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樊崇义教授参加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其积极主张的统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均为立法所吸收。樊崇义教授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95年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论反贪秘密侦查及证据力》的发言,1997年的中芬法制圆桌会议和中国--欧盟法律研讨会以及1998年在华盛顿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上的发言,阐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均引起国外学者的重视和好评。 1、《刑事诉讼指南》(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2月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4月3、《比较检察概论》(合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1年11月4、《论证据》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89年12月 5、《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3年2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副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年7月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释义与应用》 副主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6月8、《出庭公诉理论与实践》(合著) 电子工业出版社 1996年5月9、刑事诉讼法学系列丛书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5月10、《第一审程序论》(合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年9月11、《刑事诉讼法专论》主编 方正出版社 1998年12月1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 (合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5月13、《金融欺诈的预防与控制》 副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4、《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合著) 台湾五南图书印刷公司 1996年11月15、《中国法制改革》 (合著) 广角镜出版社 1994年16、《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法律出版社 1998年11月17、《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 1、《法学教程》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5年2、《刑事诉讼法学》 主编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89年1月3、《刑事诉讼法学》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年4、《刑事诉讼法学》(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5、《中国刑事诉讼法》(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6、《外国诉讼法概论》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12月7、《中国刑事诉讼法》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12月8、《刑事诉讼法学》(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至1999年连续修正并印刷九版9、《刑事诉讼法学》新编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8月 1、《论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 《法学研究》 52、《论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学习与探索》 63、《论刑诉二审如何参照一审进行》 《电大法学》 124、《四川三县综合治理调查报告》 《中国法学》 15、《对公诉案件调查后的处理》 《河南司法》 126、《涉外刑诉程序初探》 《政法论坛》 57、《试论律师辩护制度的中国特色》 《诉讼法论丛》 18、《论法庭调查》 《法学研究》 39、《论法庭审判中的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律师》 《政法论坛》 610、《略论台湾刑事诉讼法》(合著) 《法学研究》 111、《模拟法庭为教学改革开路》 《政法论坛》 212、《从苏俄刑诉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制日报》 198913、《论刑诉法学教学改革》 《高等法学教育》 198914、《刑事诉讼法学结构的思考》 《高等法学教育》 199115、《论法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合著) 《政法论坛》 316、《刑事诉讼职能论》(合著) 《现代法学》 417、《法人犯罪被告人的确定》(合著) 《中央管院学报》 418、《刑事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 《政法论坛》 4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新走势》 《政法论坛》 320、《市场经济与刑事审判模式改革》 1994刑诉国际研讨会论文21、《退回补充侦查之研究》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022、《修改刑诉法的宏观思考》 香港广角镜出版社 32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995年刑诉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24、《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中国律师》 325、《庭审改革与实务》 《法制日报》 3026、《更新观念,明确价值取向》 《法制日报》 627、《反贪秘密侦查及其证据力》 载《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文集》 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28、《十六载的实践与探索》 《检察日报》2429、《即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广州法制报》1330、《两手抓的策略与方法》 《检察日报》1731、《论公开审判》 《法制日报》1932、《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适用》,《政法论坛》333、《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 《诉讼法论丛》第1卷34、《简论金融案件的证据及侦查纲要》 《政法论坛》 635、《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中国法学》236、《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刑事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合著) 《政法论坛》337、《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变化》(合著) 《中国刑事法杂志》438、《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北京观察》 1039、《言词证据必须用实物证据检验》 《北京青年报》 940、《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合写) 《法制世界》 1999年第5期41、《刑事诉讼法学回顾与前瞻》(合写) 《人民检察》 1999年第6期42、《客观真实管见》 《中国法学》200043、《二十一世纪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新世纪检察》 2000年第1期44、《中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与特色》(合写)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45、《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日报》 2000年5月31日46、《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合写) 《人民检察》2000年6月47、《刑事证据前沿问题》(合写),《证据法论坛》第一、二卷;16、 《关于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的对话》,《检察日报》2001年1月18日17、 《公正与效率 辩证同一》,《人民日报》2001年2月21日 ◇ 樊崇义 李艳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论◇ 樊崇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遵守的原则◇ 樊崇义 翁怡洁:监督、独立与司法公正关系之辨证◇ 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樊崇义: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樊崇义 张 中: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樊崇义、毛立华、李莉: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呼唤财产处置的法律正当性◇ 樊崇义 刘涛:检察机关侦查权需要局部适当调整◇ 樊崇义:确立诉讼预防的观念◇ 重塑刑事司法的人文精神◇ 俄罗斯刑事诉讼结构转向当事人主义◇ 完善的诉讼程序是政治文明的标志◇ “简化审”关键在于被告人配合◇ 统一司法考试对中国司法体制的影响◇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体制 樊崇义教授1991年评为校级优秀教师,由他主持和领导的刑事诉讼教研室于1998年被评为先进教研室,本人评为校优秀教研室主任;主持的模拟法庭教学法 ,1990年被评为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作为第一主持人的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教学录象片1998年获司法部教学科研一等奖;1986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涉外刑诉程序初探》,获司法部第一届优秀科研奖;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获司法部一等奖;1998年2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一文评为司法部优秀论文,并被中央党校编入《中国社会主义精神宝典》;2000年1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客观真实管见》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二等奖。
Klug,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A, S255- 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 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 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 Allgemeiner Teil, A 1996, S 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 In : Maurach, R (H)。 Die Frage der T A,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S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H-H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 A,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S Albrecht, H-J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 Baumann/Weber/Mitsch, SAllgemeiner Teil,A,2003,§ 3 Rn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 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 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 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 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 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 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 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 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 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S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 立法机关从来没有举证。 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死刑制度与堕胎、基于他人要求的杀人以及参与自杀、死亡帮助的刑法规定上的比较得出结论,这里仅仅就此提出问题,不作展开。 因为还有死有余辜之说。 要不,为什么要立即执行?除过该原因,再也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但是,消灭了个体的沉重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 社会达尔文主义。 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 Allgemeiner Teil, A1996, S 处决和解一方就是排除和解的纯粹报应。 死刑消灭了行为人的将来;死刑犯不可能重新犯罪,再犯率为零。 参见注(6),第741页。如果国家对面临的犯罪仅限于防止,就不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公正需要,必然会重新回到滥用私刑上去。 参见注(6),第64页。 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矛盾关系(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 可以推测但不可证明的是,抵偿罪责意义上的公正的刑罚以理想的方式考虑到了一般预防的愿望, 但是以威慑目的为重心纯粹以公众或政治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结果来设计刑罚制度,会出现为了日益滋长的长治久安的公共福利思想而牺牲对于个体的刑罚公正的危险, 死刑制度正是这种危险的残酷现实。 Roxin, Claus: S Allgemeiner T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 A, 1997, S 他认为, 刑罚服务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严重程度受制于罪责的程度, 只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对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是必要的并且不阻碍一般预防的最低要求, 就不能超越行为的罪责程度。 一般预防以犯罪学理论上的学习论为根据,也就是说,犯罪人之外的人,从对犯罪者的惩罚中学习到教训,从而,影响本人行为的选择,然而,学习论本身并不是能够自圆其论的知识论,因为它不能回答行为的第一个人又是向谁学习的?另外,犯罪学目前还没能回答自己的问题:人为什么去犯罪?人为什么不去犯罪?不去犯罪的原因肯定不会仅仅是由于刑罚的存在,要不然,就没办法解释:既然刑罚存在了而且不断地处罚犯罪人,但是每天都有而且将来肯定会有犯罪的发生?同时,社会心理学上的 “心理强制论”和犯罪学上的经济理性人论也是一般预防理论的基础。 一般预防优先的刑罚理论容易导向治乱国用重典的重刑政策。 Weigend, Thomas: Resozialisierung –die gute Seite der Strafe? In: Muss Strafe sein? Kolloquium zum 60 Geburtstag von Herrn Professor Heike J A, 2004, S 181- 借助于刑罚的再社会化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合比例的制裁来抵偿行为罪责并使得行为人得以改善。再社会化原则和思想,可以从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人权及人的尊严的根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再社会化,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任何犯罪行为人可以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其扎根于人的尊严中的人格发展权,这种人格发展权的尊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一种不再有刑罚的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 Hoche,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MschrK, 1932, S553- Antonia Seitz,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 Von der Beteiligung bedeutender Mediziner an Fragestellungen um Verbrechen und Straf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Todesstrafe 1865 bis 1933, im deutsch-italienischen V A, Albrecht, Hans-J?? ??ffentliche Meinung, Kriminalpolitik und K2004, S453- 这种疯狂化的一般现实程度还有待犯罪统计的进一步支持。 这种对死刑判处和执行的感受可以从社会心理学和法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研分析。
逮你熟悉的写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