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312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4年10月20日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归口管理单位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及追加程序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 180伙食费110场地费和讲课费100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合计4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在发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第九条 15天以内的培训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及具体议程等事项);(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三)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有效凭证;(四)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200元以下)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第十八条 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单位选派职工参加短期出国培训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