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文物的征集、保护和管理,开展科学研究,继承我国优秀的邮电文化遗产,展示中国邮电发展历史和建设成就,进行邮电传统教育,促进中国邮电博物馆、中国邮票博物馆及省局级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邮电文物,是指从古至今在我国各种邮电通信领域内,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代表性的各种通信实物、文献史料、声像制品、邮资票品,以及与各种通信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国际交往活动的各种历史见证物品。第三条 邮电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电通信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是博物馆事业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认真保护。第四条 做好邮电文物普查、挖掘、征集、保护和管理,是全国各级邮电单位和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任务第五条 中国邮电博物馆(以下简称部馆)是国家的专业博物馆,是征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全国邮电文物的机构。 中国邮电博物馆主管全国邮电文物工作,负责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邮电文物,行使对全国邮电文物工作的协调、管理、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的职能,并对馆藏文物进行科学保管、研究、陈列和提供利用。第六条 中国邮票博物馆是国家级唯一负责收藏、征集、展览、研究、鉴定邮资票品、邮票发行档案和有关邮票图书、资料的专门机构。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建邮电博物馆(厅、室)(以下简称省馆),是征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本区内邮电文物的机构。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应当建立邮电文物征集委员会或征集小组(以下简称文物征集组织),征集工作由单位文史部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各地、市级邮电单位,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九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邮电文物的普查、挖掘、保护和管理,并代行征集、整理、鉴别属于部定征集范围内的邮电文物,分批分期报送部馆、省馆收藏,在省馆未建前,管理局应当指定收藏单位。 下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文物分类第十条 邮电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部馆收藏一类文物,省馆收藏二类文物。第十一条 一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同种邮电文物在历史上时间最早的; 二、在全国是唯一的邮电文物; 三、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全国首批或第一个研制生产,或者第一个在通信中使用的; 四、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历史事件中发挥过特殊作用或者有意义的; 五、在中国邮电历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六、邮票设计原图原稿印板印模; 七、革命战争时期的邮电文物; 八、国际邮电活动中国外赠送具有文物价值的礼品; 九、其他需要部馆作为文物保存、展示的物品: (一)各级邮电部门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明信片、邮折等邮品; (二)各级邮电部门印制发行的电话磁卡、IC卡等电信业务卡; (三)邮电部颁发的规章制度,各管理局、部属局级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各级邮电部门出版的史志图书。第十二条 二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除一类文物外,在本地区邮电工作中使用过,省馆展示需要的邮电设备、用具、物品; 二、在本地区邮电历史上有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三、省馆需要收藏、展示的其它文物、史料。第四章 文物普查第十三条 为查清全国邮电文物分布状况,为文物征集、保护和依法管理打下基础,各级邮电单位应当根据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支持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工作。第十四条 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辖区内各级邮电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场地、办公角落、仓库、档案部门等收存的各种历史遗存物件。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邮电文物线索,也应当进行调查、掌握和登记上报。第十五条 各邮电企业、工厂、研究院所、院校,在更新报废设备时,应当主动向文物征集组织通报情况,经文物组织鉴定是否作为文物予以征集后,再行处理;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对在用并即将更新的设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