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市政秩序管理,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第三条 黄浦、静安、徐汇三区公安机关设立公安巡察部门,在市、区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 市、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秩序、市容环卫的巡察工作。第四条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五)参加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他必要的帮助。第五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在道路、广场范围内按指定路段巡察,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第六条 工商、税务、民政、环卫、园林、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工、房管、交运、商业、邮电、电力、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公安巡察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第七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 巡警应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章 监督与处罚第八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公安巡察部门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取财物的; (七)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八)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折损花卉,刻划树木或践踏绿地、花坛的。第十二条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没收其物品。第十四条 进行赌博活动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其中有第二项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禁止临时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二)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的; (四)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