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仅承担着行为调控、冲突解决、社会控制、公共管理等功能,而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引导社会生活的使命。良好的机器人法律制度应当是既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财富创造法,又能够在发明创造和财富创造之间搭建起便捷转换通道的市场经济催化法。 为此,一方面,要应用良好的制度设计满足机器人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利用机器人解放人的功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并积极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对科学研究的价值引领功能。从发展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都能够造福于人类。因此,不是所有的科学活动都会得到法律鼓励(典型的如克隆人技术、换头技术等)。我们在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对解放人类生产力所带来的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对传统的社会机构、社会关系、人伦关系所带来的颠覆性影响,严格划定人工智能作用(活动)的禁区。由于目前对机器人活动可能对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还缺乏必要的实践数据,加之人类还没有完全做好与机器人和谐相处的精神准备,因此在早期的机器人立法中,对机器人的自主性活动应作较多限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趋完善和自然人与机器人相处能力的逐步增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法律逐步放宽对机器人行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