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运鸿,男,汉族,1945年5月生,江苏高邮人,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1963年入同济大学城建系学习。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许运鸿在担任宁波市委书记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97亿元。期间,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彪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许运鸿还施加压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宁波日报社购买港商钟圣宏投资兴建的宁波华宏国际中心大楼,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严重影响了宁波日报社工作,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钟圣宏人民币105万元,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及劳力士等名牌手表三块,可宁波日报社至今也没有搬进新楼,每年还要支付购楼贷款的利息。在任职期间,许运鸿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宁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五洲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对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单位的767万元借款仅收回人民币17万元。其间,许运鸿妻子傅培培及儿子许斌还先后收受五洲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教华所送人民币450多万元。中纪委处理情况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中央全会撤销许运鸿的中央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许运鸿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鉴于许运鸿的有些问题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审查。审判结果10月17日上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庭认为,许运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97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945年5月生,江苏高邮人,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1963年入同济大学城建系学习。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杭州市政工程处施工员,建设局技术员,城建局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1981年任杭州市中东河综合治理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处处长。1983年后,任杭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1986年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常务副市长。1990年后,任浙江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3年后,任浙江省副省长兼省计委主任、党组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中共宁波市委书记,宁波市代市长、市长。1995年至1999年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撤消其中央候补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