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扩展资料:案例: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靖军被判刑3年朝阳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710万元人民币,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靖军当庭表示要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到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90696万余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晓庆公司单位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857443万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记者从晓庆公司代理律师许兰庭处了解到,法官宣判后,靖军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是否上诉,还要经律师团与靖军进一步商量后,将于10日内作出决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 靖军被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