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就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不再归属于广告服务,属于设计服务,其销售额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进一步明确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