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汽油加油站经营许可的企业 办理条件 一、首次办理条件 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及报备制度;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 (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延期办理条件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申请文件、资料(材料与首次办理相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三、重新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与首次办理要求相同。 三、所需材料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2 申请书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8 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9 储存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12 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 受理。受理:申请人外网提交申报表后到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查。初审: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踏勘; 3 审查。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4 决定。处长审核后,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五、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 受理:申请人外网提交申报表后到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初审: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踏勘; 3 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4 处长审核后,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七、办理依据 1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加盖公章,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