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家畜繁殖能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传的影响对于猪来说,虽然每窝产仔数的遗传力估计值是低的,但每窝产仔数受不同类型的遗传影响是非常大的品种平均值的差异可高达每窝3~4头仔猪中国的多数猪种的产仔性能比国外品种明显为高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地球上的生命与生物圈 一、生命的起源 二、生物的多样性 三、生物圈 第二节 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生态学的定义及研究对象 二、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 思考题 推荐阅读文献第二章 生物与环境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环境的概念 二、环境的类型 三、环境因子分类 四、环境因子与生态因子 第二节 生态因子作用分析 一、生态因子作用的一般特征 二、生态因子的限制性作用 第三节 生态因子的生态作用及生物的适应 一、光因子的生态作用及生物的适应 二、温度因子的生态作用及生物的适应 三、水因子的生态作用及生物的适应 四、土壤因子的生态作用及生物的适应 思考题 推荐阅读文献第三章 种群及其基本特征 第一节 生物种与种群的概念 一、生物种的概念 二、种群的概念 第二节 种群的动态 一、种群密度 二、种群统计学 三、种群的增长模型 四、自然种群的数量变动 第三节 种群的空间格局 第四节 种群调节 一、气候学派 二、生物学派 三、自动调节学说 思考题 推荐阅读文献第四章 种群生活史 第一节 生活史概述 一、个体大小 二、生长与发育速度 三、繁殖 四、扩散 第二节 繁殖成效 一、繁殖价值 二、亲本投资 三、繁殖成本 第三节 繁殖格局 一、一次繁殖和多次繁殖 二、生活年限与繁殖 第四节 繁殖策略 一、r-选择和K-选择 二、R-、C-和s-选择的生活史式样 三、波动与稳定 第五节 性选择 一、植物的选择受精 二、动物的性选择 思考题 推荐阅读文献第五章 种内与种间关系第六章 生物群落的组成与结构第七章 生物群落的动态第八章 生物群落的分类与3S技术在植被制图中的应用第九章 生态系统的一般特征第十章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与信息流第十一章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第十二章 陆地生态系统第十三章 水域生态系统第十四章 景观生态学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十六章 生态风险评价与生态规划
蚂蚁之死
星虫动物繁殖生物学研究进展星虫(Sipunculida)是一小类不分节、蠕虫状的海产体腔动物。目前,世界上已记录星虫共约16属250多种,我国已发现2科8属36种。星虫动物门下只设立一个星虫纲一个星虫目,其下分为4科,分别为Golfingiidae科,Phascolosomatidae科,Sipunculidae科和Aspidosiphonidae科。其中Golfingiidae科的种类最多,占总种数近半。星虫动物主要栖息于潮间带至浅海的沙、泥沙底质及岩礁、珊瑚礁、藻场的沉积沙泥环境中,营埋栖生活,温带至热带海域均有分布。绝大多星虫种类具有经济价值,不仅是底栖经济鱼类和甲壳类优质的天然饵料,不少种类还是海珍食品。光裸方格星虫(Sipunculusnudus)加工成干品,俗称“沙虫子”、“海肠子”,是名贵的海产珍品。可口革囊星虫(Phascolosomaesculenta)可熟制成胶冻小食品,俗称“土笋冻”,是闽南特有的传统风味小吃,美名远扬。在印度洋~太平洋的热带部分地区,广泛分布有可食用的星虫动物[1]。经济价值较大的星虫动物由于其营养丰富,味道鲜美,有着广阔的人工养殖开发前景。目前国内外在星虫的分类、形态、组织学及繁殖生物学方面已有不少研究工作,但其人工育苗技术迄今未见报道。作者综述星虫繁殖生物学的研究进展,以期为星虫动物的人工育苗和增养殖开发提供参考资料。1星虫的繁殖过程星虫动物的繁殖过程可以归纳如下:大多数星虫种类为雌雄异体,但雌性和雄性的外形很相似。星虫的性腺不显著,位于吻部收缩肌的基部,其配子早期从性腺释放出来,靠从体腔液中吸取营养液得以发育。发育成熟的配子经肾管围食膜从体腔进入肾管中,在肾管内停留一段时间后,产到海水里,进行体外受精。星虫的受精卵发育形式为螺旋卵裂,其胚胎以内陷方式或外包方式发育成原肠胚,此后有的种类可直接发育成幼星虫,如Phascolion cryptus等,而大部分种类须经历营卵黄营养的自由游动的担轮幼虫(trochophore larvae)阶段,之后再经历第二个幼体阶段,一般称为漂浮幼体(pelagosphaera larvae)。漂浮幼体由担轮幼虫发育而来(只有一个种例外),通常以浮游生物为食物,一般个体较大(几毫米长),历时较长,能够远距离地漂浮生活。漂浮幼体以发达的后纤毛环取代了前期担轮幼体的前纤毛环,进行漂浮和摄食。漂浮幼体的头部和后纤毛环能够缩回躯干内,此时星虫幼体的体形为球状,因此有的学者也将漂浮幼体称为海球幼体。漂浮幼体变态为幼星虫的形体变化包括躯干伸长,尾器消失,头部伸长形成吻部和触手。此后稚星虫转为底栖生活。2星虫的繁殖季节关于星虫动物繁殖季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报道三属五种,即Sipunculus nudus L,Phascdosomavulgare,Golfingia pugettensis,Phascolosoma agassizii,Plurco[2~6]。法国Roscoff海域的Gvulgaris产卵季节是6~9月份。在美国华盛顿州太平洋沿岸的San Juan群岛Gpugettensis产卵季节为10~12月份。同样位于San Juan群岛的Pagassizii种群的产卵季节在6~8月份,而在加洲Monterey海的种群其产卵季节是3~5月份。澳大利亚昆士兰的Parcuatum产卵时间为12月至翌年2月份。产自我国厦门市鳌冠沿岸的光裸方格星虫于每年5~9月份产卵,而产自中国广西北海市白虎头和高德海区潮间带的光裸方格星虫种群则于4~9月份产卵。上述表明,星虫的繁殖季节不仅与种类有关,亦与分布纬度有关。3星虫的雌雄性比绝大多数星虫为雌雄异体,但外形无明显的分辨特征。通常通过解剖检查体腔液中的精子和卵子来确认雄性和雌性。关于星虫的雌雄性比研究报道不多。目前只报道中国厦门鳌冠沿岸的光裸方格星虫8月份的性比为1:1[7]。此外,作者对厦门同安湾海区产的光裸方格星虫和可口革囊星虫两种星虫繁殖季节的6月份标本进行解剖,取体腔液区分雌雄,得出前者的性比为1:2,后者为1:1。同种星虫性比测定的差异可能与不同繁殖月份有关。4星虫的生殖细胞星虫是一种变异性较大的海洋底栖生物,地理环境的不同,同种的成体大小也有明显差异。因此,成熟卵细胞的大小也是有差别的。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坦帕湾(Tampa Bay)的光裸方格星虫成熟卵细胞的平均直径为120μm[8],而中国厦门鳌冠沿岸的为155μm[7],在广西北海市白虎头和高德海区潮间带的为170μm[2]。无论哪一种星虫,其体腔卵细胞的卵黄膜变化都是很明显的,因为卵黄膜储存有足够的营养物质,以供未来胚胎和幼体发育所需。Rice[8]将Pagassizii的卵黄膜分为外、中、内3层,而Sawada[9]则将Gikedai的卵黄膜分为内、外两层,并注意到在成熟期内层卵黄膜和质膜之间填充有扩散物质。郭学武[7]则认为卵黄膜在初期有2层,随着卵细胞的生长,外层卵黄膜通过卵黄膜微孔转移到内层卵黄膜和质膜之间,形成3层卵黄膜。至卵细胞成熟时,卵黄膜又复为两层,这是由于原来的外层卵黄膜,完全转移而成为内层卵黄膜的缘故。关于星虫动物雌性生殖细胞的发育阶段,Gonse[10]曾对此在光镜观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他将戈芬星虫(Golfingia vulgaris)体腔中的卵细胞分为6个不同的发育阶段。而Sawada[9]根据电镜研究的结果,将Gikedai体腔卵细胞分为5个不同的发育阶段。吴斌[2]在切片染色后显微镜观察的结果,将光裸方格星虫的体腔卵细胞分为5个不同的发育阶段。上述研究结果主要依据组织学特征得出。也有一些学者根据卵细胞的其它特征,如细胞的形状、卵黄密度等来划分卵细胞的发育期,如Phascolosoma lurco[5],Pagassizii[11]。而关于雄性生殖细胞的结构和发育,目前研究得还不够深入,基本上局限于光镜的水平上。Rice[11]、Gonse[10]、Green[4]等学者认为,星虫动物雄性生殖细胞,是在初级精母细胞期被排出精巢的,精母细胞在体腔液中进行两次分裂,变成精细胞,精细胞分化为精子,并以精子团的形式存在于体腔液中。星虫的精子团可能和其它许多具有精子团的体腔动物一样,是一种被寄在细胞,即cytephore[12]。吴斌[2]研究我国北部湾产的光裸方格星虫,指出雄性生殖细胞是以精细胞团的形式存在于体腔中,全年都有精细胞团存在,在非繁殖季节精细胞团较小,只有60~100μm,精细胞结合紧密。在繁殖季节精细胞团较大,有150~200μm,精细胞结合松散。精细胞从精细胞团上脱落后游离于体腔中分化为成熟的精子,精子头部3~5μm,尾长约30μm。体腔内的精子不能游动,不具受精能力。这些情况与郭学武[7]对厦门产的光裸方格星虫的研究报道一致。上述关于星虫体腔液中精子是以团聚形式存在或以散在形式存在是否与种类有关,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5星虫动物胚胎学及发生学星虫动物胚胎学的研究应追朔到Gerould[13]的工作,他早在1907年就对Gvulgaris受精卵卵裂的细胞谱系进行研究,指出Gvulgaris的受精卵从第三次卵裂开始,即表现为螺旋式分裂,而且发现在48细胞期出现环节动物式交叉,即动物极有4个细胞形成玫瑰花形,另有4个交叉细胞(cross cell)与其形成间辅式排列。每个玫瑰细胞(rosette cell)各有两个中间细胞(intermediate cell)与其相接排列成一线,而其余32个细胞以2圈形成一环带,是未来顶极及前担轮的基细胞。星虫卵裂的螺旋现象,是从第四次分裂才开始出现的。其后Rice[14]的研究也有与此一致的报道。至于48细胞期的环节动物式交叉的遗传学基础,尚待深入研究。星虫卵裂时,还出现一种特殊现象,即四细胞之后小分裂球可能会大于大分裂球,这种现象在6种星虫中被发现,即:Gvulgaris,Phascolopsis gouldi,Themiste lageniformis,Tpyroides,Phascolioncryptus和Pstrombi[11,13,15~18]。6星虫早期幼体发育及组织学曾经以来漂浮幼体被认为是自由游动的成体星虫,并被归为现已不存在的Pelagosphaera属。而关于星虫动物早期幼体发育的研究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后才开始有了较大进展。这一时期,一些学者以活的浮游幼体为材料,纠正了过去不少分类学的谬误,并对漂浮幼体的形态、发育过程与生态习性有了准确的描述和解释[19~21]。Hall和Scheltema[19]根据漂浮幼体的形态结构,把它们分成了10个不同的类型,分别为A,B,C,E,F,J,L,O,P,S型。星虫的漂浮幼体是海洋浮游生物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不少学者在研究浮游生物时也对漂浮幼体的形态、分布和分类等进行了研究。野外如果采集到星虫的一种漂浮幼体,却不易鉴别其成体归属哪一种星虫,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漂浮幼体培养变态为稚星虫的实验观察来确认星虫动物的漂浮幼体类型。70年代以来,美国学者Rice[11]在星虫动物胚胎学,幼体形态学,行为、组织学及发生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先后报道了15种星虫的研究成果,总结出星虫的早期幼体发生模式,即4条途径:(1)直接发生,不经过具纤毛的幼虫阶段;(2)间接发生,营卵黄营养的担轮幼虫直接发育为蠕虫状星虫(vermiform stage);(3)间接发生,营卵黄营养的担轮幼虫变态为营卵黄营养的漂浮幼体,后者再发育为蠕虫状星虫;(4)间接发生,营卵黄营养的担轮幼虫变态为营浮游生物营养的漂浮幼体,后者经过较长时间的浮游生活后,身体长大,经过第二次变态成为幼星虫(juvenile form)。蠕虫状星虫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发育,才成为幼星虫。这4个不同途径,反映了星虫动物进化过程中的不同方向。Rice[22]认为,星虫祖先是含有高卵黄的卵子,并有着一个短暂的营卵黄营养和底层浮游习性的幼体期。由这种初级的发育方式,逐渐向二个方向分化,即增加卵黄而成为直接发育,或减少卵黄而延长浮游生物性营养期,即所谓间接发育。不同星虫种类的担轮幼虫具有不同的形态和生活习性。对于光裸方格星虫,由于其发育成为前担轮的基细胞沿卵黄膜内面极度扩张的结果,形成了光裸方格星虫担轮幼虫的独特结构,即前担轮纤毛布满整个幼体表面[7]。而其它星虫的担轮幼虫,则在幼虫的某一部位形成担轮带,环绕幼虫一圈,如Puldi,Golfingia elongata,Gvulgaris等[13,16]。担轮幼虫的特征是顶上的一簇毛以及一个由带纤毛的前毛轮细胞的突出的赤道带。担轮幼虫的变态导致第二期幼体形成,即漂浮幼体。在漂浮幼体阶段,后担轮作为主要的运动器官代替了前担轮,口和肛门开口完成消化道,体腔扩大,尾部附着器官形成。一些星虫动物的被膜(卵黄膜)在胚胎发育及担轮幼虫生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作为营养膜几乎完全被吸收,剩余的少部分参与了漂浮幼体腹沟的形成[3]。这和软体动物担轮幼虫的变化情况明显不同。但有些星虫种类在发育过程中由于营养物质过剩,被膜消失。如Phascolion cryptus的被膜后部形成幼体的部分表皮,前部则消失[11],Puldi和Gvulgaris的被膜在担轮幼虫变态时消失[13],而Pagassizii的被膜,变成漂浮幼体的表皮(cuticle)[23]。7星虫人工繁殖及其展望有关星虫的人工繁殖,目前国外尚未见报道。国内有见于郭学武[7]使用升温法和干湿法进行人工催产获得幼体,吴斌[2]用解剖肾管取得精卵混合受精的方法获得漂浮幼体等报道。近年作者致力于我国常见的两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星虫——可口革囊星虫和光裸方格星虫的人工育苗技术研究,已取得催产受精、胚胎发育、担轮幼虫及漂浮幼虫发育等人工培育的初步成果,同时还与泉州市东石种苗场合作开展可口革囊星虫的土池人工育苗,获得稚星虫并进行养殖试验。我国近年来,由于过度采捕、环境变迁和环境污染,光裸方格星虫和可口革囊星虫资源明显衰退。为此,继续深入开展星虫繁殖生物学及人工育苗技术研究不仅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还可以为星虫增养殖开辟产业前景。参考文献:[1]Barnes R DInvertebrate Zoology[M]Philadelphia:SaundersPress,[2]吴斌光裸方格星虫(Sipunculus nudus L)生殖细胞及胚胎发育[J]广西科学,1999,6(3):222–[3]Gonse PLovogenese chez Phascolosoma vulgaraⅡRecherches biometriques sur les ovocytes[J]Acta Zool,1956,37:225-[4]Green WThe annual reproductive cycle of Phascolosomalurco(Sipuncula)[A]Rice M E,Todorovie MProc InternSymp Biol Sipuncula and Echiura[C]Belgrade:NaucnoDelo Press,161–[5]Rice M EReproductive biology and development inSipuncula[D]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6]Towle A,Giese A CThe annual reproductive cycle of theSipunculid Phascolosoma agassizii[J]Physiol Zool,1967,40:229–[7]郭学武,李复雪光裸星虫生殖周期的研究[J]热带海洋,1993,12(2):69–[8]Rice M EObserv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aribbeanSipuncula with a review of development in the phylum[A]Rice M E,Todorovie MProc Intern Symp Biol Sipunculaand Echiura[C]Belgrade:Naucno Delo Press,141–[9]Sawada N,Noda Y,Ochi OAn electron microscope study onthe oogenesis of Golfingia ikedai[J]Mem Ehime Univ Sci,1968,B6(1):25–[10]Gonse PLovogenese chez Phascolosoma vulgareⅠDefinition cytologique des stades de croissance desovocytes[J]Acta Zool,1956,37:193–[11]Rice M EGametogenesis in three species of Sipuncula:Phascolosoma agassizii,Golfingia pugettensis,and Themistepyroides[J]Cellule,1974,70(2):295–[12]Franzén?On spermatogenesis,morphology of thespermatozoon,and biology of fertilization amonginvertebrates[J]Zool Bidr Upps,1956,31:355–[13]Gerould J HStudies on the embryology of the SipunculidaeIIThe development of Phascolosoma[J]Zool Jah,1907,23:77–[14]Rice M ESipuncula[A]Giese A C,Pears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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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