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府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因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自然资源条件不同而异,大体划分为自然资源、矿产能源及工业(或经济)三类部门。其职能主要是实行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的法制管理和政策导向管理,同时,设有管理决策的支持系统。根据对118个国家(亚洲28个、欧洲30个、非洲35个、美洲19个、大洋洲6个)资料的调查分析,国外政府地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可作如下简要介绍。一、政府地矿主管部门的类型及其关系协调(一)政府地矿主管部门的类型世界各国政府中设置的地矿主管部门各有特色,几乎不存在两个完全一样的国家,只有一些机构设置大体类似的国家。按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职能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大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大多数国家设置有统管全国地矿工作的、独立的矿业(山、产)能源部(简称矿业部、矿能部或能矿部)。这类国家的个数最多,大多是分布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因为他们的工业、技术和经济比较落后,资金短缺,后续加工业不发达,为尽快实现其工业化和经济起飞,重点加强采掘业的发展,生产初级原料,从而,在管理上都突出矿产和能源的勘查、开发管理。(2)将地矿工作当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综合管理的自然资源部门。采用这种作法的国家,除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土面积较大、资源比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外,也包括一部分分布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把各种自然资源(含矿产、能源、土地、水、森林等)的开发利用工作由一个政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从而更科学地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资源效益的最优化。(3)把地矿管理职能放在工业部、经济部或工商(贸)部中,作为其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原料保证部门对待。这主要是一些国土面积较小、矿产资源较贫乏的工业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西欧、北欧诸国大多如此。除上述三种主要类型外,还有少数国家把地质工作放在科学教育或环境部门,而将矿产开发放在工业部门中进行分别管理。如印度所设立的矿产部、能源部、煤炭部、原子能局、农业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权对相关的地矿工作实施行政管理。(二)地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地质勘查工作是国民经济前期性的基础工作。所以,每个国家都需要对地矿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好协调,这对那些国土面积大、矿业产值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尤为突出。除了明确划分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外,主要的协调措施有:(1)在国家(政府)首脑之下设部门间的协调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的首长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重大的战略问题;(2)由地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些跨部门、跨学科的重大合作调研计划;(3)充分发挥各种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学会)作用,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合作和协调;(4)成立各种专业性的管理组织,如澳大利亚的“全国地质填图协调机构”等。(三)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在中央(联邦)政府中设有地矿主管部门,而且在地方(省、州、郡)政府中也设有地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和各地区的地矿工作。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由于各省(邦、州)政府拥有较大独立性和权力,所以各省(邦、州)政府中的地矿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和独立性,他们不仅与中央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甚至有自己的地矿法规和政策。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家的矿产资源大省都有本省独立的矿业法规。联邦政府中的地矿机构,主要依据全国地矿调查研究分析结果,制订和执行重大调查研究计划和全国性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联邦所有土地上的矿业权管理;而各省(邦、州)地矿主管部门则专门从事本地区地矿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然而,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性地矿机构通常是中央地矿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二、政府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及其决策支持系统世界各国政府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形式、规模及组织结构尽管有所差别,但就其总体功能来说却是大同小异,主要是代表国家,依据矿产资源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对全国的矿产开发工作实行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的法治管理和政策导向管理,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管理,以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有:(1)依据有关法律对全国地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管理,其核心是对矿产资源的勘查权和开采权的管理,监督和规范地矿企业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地矿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公平竞争,并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2)制订、修改和实施各种地矿政策,引导地矿企业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从整体上推动和引导各企业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变化;(3)制订和实施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消除行业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这包括:政府出资组织大量社会公益性、基础性地矿调查研究工作,实行必要的产业倾斜(优惠)政策,对矿业给以特殊补贴和扶持等。为使政府地矿行政管理得以“有效而明智”地实施,各国政府通常还设立有一系列实力强大的、直接从事实际地矿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如国家地质调查所、矿业所等。它们的主要职能是:(1)对全国的地质矿产进行全面系统地实地调查和评价,不断提高国土研究程度,深化认识;(2)对全国和世界的各种地矿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收集、积累和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可供选择的背景材料和对策建议;(3)对地矿工作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特别是涉及全局、有深远影响的关键课题,组织有关力量进行重点研究,以推动整个地矿工作的发展。总之,这类政府工作机构实际上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科学参谋、技术后盾、重要支持系统。也是国家(政府)对全国地矿工作健康发展,实施必要而正确的宏观调控的根本保证。有些国家的工作机构还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如负责全国地矿资料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此外,还有两种政府下设机构对地矿工作发展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一种是“国家科学基金会”,大多数国家都设有这种由国家出资,组织全国科研力量进行基础研究的机构。另一种是日本的“金属事业团”和韩国的“矿业振兴公社”等,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维持的、半官方的特殊法人机构,其宗旨是“运用国家财力和自身技术优势,对本国地矿企业给予必要支持,推动矿业发展”。它立足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有关企业在国内外进行地矿工作给以各种扶持和帮助,如资金补贴、优惠贷款、贷款担保、科学技术和信息咨询等。实质上,它是一种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的实体性机构,其作用不能低估。
1986~2000年,是新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更名易属和管理体制改制、转轨向企业化迈进的重要阶段。此期,地矿部新疆地矿(勘)局把深化改革,发展地质市场经济,努力开创地矿工作的新局面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始终坚持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单位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目标的改革方向,强调在地矿工作改革中必须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争取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和地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局(简称地矿部新疆地矿局)于1988年在全国地矿系统最早提出“地质矿产科研、勘查、开发一体化,探采工贸一条龙”的改革发展思路,制定了“科技先行,加强基础,区域展开,重点突破,深化北疆,开拓南疆”的战略布局,使新疆地质找矿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制定了“以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为主导产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开始了组建经济实体和派生外向型经济创收单位,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使地矿工作逐步走向市场经济轨道,将地矿工作资金来源由单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转变为国家预算拨款与吸收社会资金多渠道,使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局的工作生产和经营活动倍增活力。与此同时,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重点,强化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以整顿矿业秩序为突破口,逐步加强新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使新疆成为全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省区之一。本着改革的精神,地矿部新疆地矿局于1985年开始,对部、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试行了按地质项目管理,把市场经济机制引进地质工作,以地质成果比作商品进行管理,在地质项目中试行项目承包或委托承包责任制。在承包或委托承包时以合同形式明确甲乙双方(局、直属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辅以奖惩办法。随着地质工作(生产)计划由直接分配改按项目管理,以承包或委托承包形式去完成,局对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也随之改变,局只对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承包人进行任命、聘任(其职务仍为队长、厂长、主任等),承包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承包人提名,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议定报局审批,凡未被提名聘任的原行政领导班于成员的职务自行免除。在承包聘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其任期与承包期一致,定为2年,3年、4年。到1995年基本停止地质项目承包形式,实行目标管理经济责任制,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也恢复到由局直接任免的程序。1996年7月,地矿部新疆地矿局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简称新疆地矿厅),另组建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式挂牌公布成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部随即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据此,厅、局及时地调整了职能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在加强新疆地矿行政管理,抓好地矿工作(生产)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完成的同时,加大开拓地质市场经济的力度。根据1999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1999年6月《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商谈纪要》的要求,原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归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新疆地矿局,正厅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仅保留一支技术素质高、装备精良、精干高效的地质勘查队伍,组织开展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队伍,其余则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划运行和管理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多种经营和创收的经济实体,向企业化迈进。据此,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按照1998年制定的《关于战略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加大改革力度,重点抓好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立足于主业及相关产业和现有企业上的改制、调整,拉长主业链条,充分利用地质产业本身优势,积极占领市场,本着以资产为纽带,产业为关联,进行资产重组,使之形成合力优势,规模经营,以期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证改制、转轨工作的顺利进行,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在2000年元月全局经济工作会议上同时出台了《矿业公司组建方案》、《地质调查院组建方案》,《宝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中小学改革实施办法》等六项改革措施。到2000年,除在直属单位中派生外向型创收单位外,局还先后组建新疆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新疆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新疆矿产品开发贸易公司、新疆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新疆宝地企业集团公司、新疆深圳城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新疆大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和支柱产业,为新疆地矿局改制、转轨,向企业化迈进奠定了基础。 1986~2000年的15年过程中,新疆地矿管理机构随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几经更名,易属。地矿部新疆地矿局,原系地矿部派驻新疆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机构,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地质矿产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矿部双重领导,以地矿部管理为主的领导体制。使用事业编制,由事业费开支。直接领导管理本局所属地质队伍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的调查研究和勘查工作。1995年10月26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党发(1995325号文下发《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 知》,通知中决定设立地质矿产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矿产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此前,地矿部副部长张宏仁代表地矿部党组和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就自治区地矿行政机构改革问题在乌鲁木齐市进行会商,取得共识,地矿局党组书记冯志学、局长高壮参加了会商。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王友三和地矿部代表张宏仁于1995年u月29日在乌鲁木齐就新疆地矿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进行了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会商纪要》(简称“会商纪要”)。其中:关于新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问题,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将地矿部新疆地矿局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序列,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履行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地矿部在新疆的地质矿产勘查队伍,组成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与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行地矿部与自治区双重领导,以地矿部管理为主的领导体制;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经费与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工作经费,由地矿部按原渠道核拨。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国有资产不分,权属关系不变,实行统一管理;关于新疆地矿厅与地矿部新疆地勘局干部管理,实行地矿部与自治区双重领导,以地矿部管理为主。干部任免,由双方考察,取得一致意见,由自治区、地矿部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此后,自治区和地矿部根据《会商纪要》原则,相继任命子厅、局党政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但地矿部新疆地矿局更名为新疆地矿厅,另组建地矿部新疆地勘局未正式对外公布,因而,原地矿部新疆地矿局继续运作。1996年7月5日,正式挂牌对外宣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矿部批准成立,并分别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和“地质矿产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两枚印章,原“地质矿产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印章停止使用。至此,地矿部新疆地矿局才终止工作,新的使命和续管工作则由新疆地矿厅和地矿部新疆地勘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矿部所赋予的管理权限,职责范围履行各自的职能。《会商纪要》形成后,为进一步明确新疆地矿厅、地矿部新疆地勘局的工作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地矿部新疆地矿局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三定”的意见》,拟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L《地质矿产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于1996年5月,分别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矿部审批。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征得地矿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96年8月16日,1996年11月19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矿部分别发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政办[19963140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地发[19961249号),对新疆地矿厅和地矿部新疆地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明确规定。新疆地矿厅是主管自治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自治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2)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组织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统一管理全区各类地质成果资料,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审批和管理矿产储量,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导,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3)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4)在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负责全区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提供有关审查意见;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统一管理。(5)参与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全区地下水资源(含天然矿泉水、地热水)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6)负责全区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发布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管理自治区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和地质勘查基金,组织监督勘查项目的实施;依法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工作。(7)组织制定全区地质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8)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招商引资洽谈和协议签署,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重大地矿活动。(9)管理直属地质勘查队伍;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指导地矿行业各类协会、学会的工作。(10)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地矿部派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厅局级事业单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一套工作班子,实行地矿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抓好地质找矿,发展矿业经济,带好地质队伍,承担地矿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矿部对新疆地矿厅、地矿部新疆地勘局的管理权限,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厅、局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98年3月l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批准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等4单位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4月8日正式挂牌宣告成立。尽管地矿部被撤销,其工作业务划归国土资源部领导、管理,但地矿部新疆地勘局的名称未改仍继续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4月30日,国办发C1999337号文印发的1999年4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编委、体改委制订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求,1999年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土资源部就原地矿部所属驻新疆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问题进行商谈,形成《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商谈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代表蒋承菘,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人民政府代表吾甫尔·阿不都拉共同签署,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8月6日,以新政办[1999396号文印发新疆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并予以大力支持,以保证驻疆地勘队伍屑地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1999年6月23日形成的《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商谈纪要》共十项,其中:为确保平稳过渡,保证地质勘查队伍稳定,原地矿部驻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地勘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并同时享受自治区事业单位的同等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新疆地矿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继续管理原地矿部驻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后,地勘单位不再层层下放。新疆地矿局所属单位事业性质不变、建制不变、级别不变、党团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地矿部驻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后,其国拨地勘费的年度预算基数为16 020万元,划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在自治区区级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用于原地矿部驻新疆地勘队伍离退休人员费用、经常性费用和自身发展必需的地质勘查工作费用支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及时全额到位,不截留,不挪用。同时,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及发展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根据1998年财务决算,原地矿部驻疆地堪队伍的资产总额90 939万元,负债48 790万元,净资产42149万元,其中国家基金(资本)33 832万元,划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此资产委托新疆地矿局管理;原地矿部驻疆地勘队伍现有下属县处级事业单位32个,职工总数15 584人,其中在职职工9 417人,离退休人员6 167人,属地化管理后,其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分别划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地勘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对待,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统一解决;鉴于新疆国土面积大、成矿条件好、勘查程度低等原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地矿局保留一支技术素质高、装备精良、精干高效的地质勘查队伍。国土资源部表示,将继续重视和加强新疆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并对新疆的找水及全区生态环境的改善给予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疆地矿局所属队伍由于经济薄弱、投入不足、基地建设欠帐过多等特殊困难,希望国土资源部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上述困难,国土资源部完全理解,将尽力给予支持,并积极帮助解决好基地建设等遗留问题;自本商谈纪要签署之日起,原地矿部驻疆地勘队伍正式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1999年6月23日,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商谈纪要》形成后,由于自治区人大对此未开会 研究,因而原地矿部新疆地勘局名称未改,继续运作。2000年7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原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这次未重新任命的,其职务一律自行免除,不再履行免职手续的决定。以原新疆地矿厅、新疆土地管理局、新疆测绘局组成的新疆国土资源厅于8月5日正式挂牌宣告成立,同时宣布了新疆国土资源厅党政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名单,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由原地矿部新疆地勘局改称)党委书记兼副局长李琳、局长兼党委副书记田建荣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 原新疆地矿厅、地矿部新疆地勘局党组书记兼副厅、局长冯志学仍任自治区政协委员;原新疆地矿厅厅长兼党组副书记、地矿部新疆地勘局局长兼党组副书记高壮改任新疆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巡视员;原新疆地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地矿部新疆地勘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阿不都书库尔·阿不都拉(维吾尔族)改任新疆国土资源厅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按照《国土资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商谈纪要》原则,2000年7月13日,自治区党委以新党干字[20001213号文发出《关于成立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发局委员会的通知》(注:后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改设党组),并任命了党委书记、副书记;7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C2000]111号文发出《干部任职的通知》,任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副局长。8月11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新机编字[2000]33号文发出《关于“地质矿产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的批复,根据“商谈纪要”精神,为理顺关系、规范机构名称,原地矿部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放地方管理后,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于8月16日正式挂牌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发出数项厅、局领导任命的通知:2000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2000]128号文发出任命田建荣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新疆地矿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的通知和新政任字[20001129号文任命曾小刚、安尼瓦尔·阿不力孜(维吾尔族)为新疆地矿局副局长的通知: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20001151号文发出任命王福同为新疆地矿局总工程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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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我国重要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之一。由于矿产资源不仅具有不可再生性、隐蔽性、分布不均匀性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外部效益明显等社会经济的特殊属性,因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同时具有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对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目标的确立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服务于我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地质调查和矿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一、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5个方面:(一)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等。(三)矿业权管理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管理内容有: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市场管理。(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国家的身份依法向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财产收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等。(五)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法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等。二、我国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三级管理,其管理体系框架结构如图4-1所示。图4-1 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系框架图(一)矿产资源一级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着立法等最高管理权限。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划分为4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列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中,国土资源部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了国土资源部,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履行如下7个方面的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1)拟订和发布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政策;制订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2)组织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4)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5)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6)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7)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司局职责分别是: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矿产资源政策,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矿产开发管理司: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储量司:组织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地质勘查司:组织拟订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地质环境司:拟订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监察局: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国土资源厅行使对辖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其履行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职能有:(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本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2)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3)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5)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6)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7)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8)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9)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10)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三)矿产资源的三级管理各省的国土资源厅(局)根据需要在各市、县设立国土资源局或分局,以及在各区、乡、镇设立国土资源所,从而建立起地方国土资源垂直管理体系。各国土资源局(分局)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监督管理的办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研究,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参与审批开采矿产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采矿登记申请初核和审批发证,组织采矿企业年度检查和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开发统计工作。(2)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县)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县)域内中央直属采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计划;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年检;负责地勘项目组织实施及年度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查登记;协调处理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贯彻实施省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评审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地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最基层单位的国土资源所,其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各项规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好动态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好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做好辖区内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的管理。当然,除国土资源部和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局)以外,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还涉及到许多部门,如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发改委及其下属机构等等。但综合起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调控和管理的: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保持矿业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制定产业政策和相应投资政策,优化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相关矿种勘查的快速发展,实施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调节企业间的收入差距,确保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建立全国性的地质勘查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
只有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子公司才拥有专门的地质勘查研究部和地质研究人员,初级矿产勘查公司一般是没有的。首先要界定清楚,在勘查公司、地勘单位里,矿产勘查研究的涵义。在我国,矿产勘查的地质科研工作,主要由各地勘局所属的研究机构完成。因为矿产勘查本身就是探索,就具有研究的性质,很容易与专门的地质科研搞混淆,造成了这类研究工作缺乏生命力。20世纪60年代,地质找矿是科研还是“生产”的争论无果而终。在全国范围内,地勘局所属研究机构的矿产勘查科研工作规模已经很小,局属研究机构多半都演变成找矿的地勘院。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矿业公司的矿产勘查地质科研工作应当怎样开展,BHP勘探公司研究部原经理古德(AGoode)博士的意见,很有指导意义。他认为,研究正在勘查矿床的成矿规律、找矿方向,是项目地质学家必须做的工作,是他们的职责,不是勘探公司研究部的工作。大型矿业公司的地质研究是矿产勘查的前期工作,要有超前性和预见性。它的成果主要用于立项决策,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找什么大型矿业公司要从全球矿产品供求和价格的长期趋势,以及本公司的矿业技术优势,确定勘查、收购的目标矿种。勘查目标矿种的选择是矿产勘查的第一步。例如,在预测到黄金作用的下降以后,铜铅锌镍的投资比重明显上升。二、到哪里去找大型矿业公司的经营是全球性的,要根据目标矿种在全球选取靶区。研究已有的成果、前人的结论,分析勘查的难度和风险,对目标区找矿潜力做出评价。选区正确将有效提高找矿成功率。选区上,要注重矿集区的周边和有异常思路(Sublime Ideas)的新区,例如在从不产金刚石的北欧卡累利阿的克拉通找金刚石。三、如何找矿产勘查公司地质研究工作的重点是提出可供应用的找矿模式,形成找矿的指导思想,并选择相应的找矿技术方法。例如,经BHP勘探公司研究部研究,尽管西澳大利亚州北部没有采铅锌矿的历史,也没有发现矿化露头,但区内的兰纳德陆架泥盆系灰岩的沉积相,可与美国的密西西比型铅锌矿对比。BHP勘探公司研究部通过对美国田纳西州和爱尔兰纳凡铅锌矿的对比研究,建立了西澳大利亚州北部的找矿模式,厘定了该区勘查的方向,建议了综合的找矿方法,并研究了适应该区的锌尖晶石技术,利用不同成分的锌尖晶石,预测含矿部位。完成了该研究项目的地质学家,带着他们的研究成果和找矿思路,由研究部转入勘查项目部工作,实施他们的找矿设想。现已找到卡吉巴特(Cadjebut)、普莱斯(Prices Creek)、十二英里(Twelve Miles)等一批大中型高品位铅锌矿,并已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