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发明和实用新型要具有新颖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保护的主要条件之一,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以前没有的。只有在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之后,才可能对其它两性作审查和判断。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在某些持定的情形下,即使公开,也不丧失新颖性,这就构成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这种例外情形发生在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但是超过6个月,也会导致一项申请丧失新型性。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具体情况是:第一种,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国际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的或是我国政府承认的,发明创造是被首次展出的。第二种,发明创造的内容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会议应严格控制范围。第三种,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例如,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内容或违反保密规定而泄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等。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时,特别是在关于新颖性发生争议时,一般需要提交证明文件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