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是省政府对山东省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中评选产生。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山东省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