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比曹秀 提起中国经济,有人肯定会以为中国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才繁荣昌盛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当中国老百姓刚刚从战乱中走出来的时候,中国经济已经在为复活做准备了。计划经济就是新中国的重要产物,也是最大的经济措施,当时的环境是百废待兴,国家是一穷二白,老百姓也是要吃没吃,要穿没穿,为此计划经济应运而生。 计划经济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老百姓物质平均,人人工资平等,生活水平相同。不利的是,国家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经不起任何风险。换言之,经不住外国经济的封锁,受不了金融市场的冲击,因此中国只能是对内计划,对外抵御。于是,外国人批评中国保守,批评中国落后,叫喊社会主义制度不行。然而中国就是在叫喊中发展着,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建成一个富有的新中国,每一个中国人受到保障,以户口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开始有序发展,各式各样票据应有尽有。这就是中国计划经济的利弊,如果没有计划经济,没有当初的封闭政策,就没有后来的商品经济,也没有市场经济,更没有改革开放。 奇怪的是,现在的人一提改革开放,他们就批评计划经济,批评中国过去的措施。实际上中国不这样行吗?当年旧中国的钱财都被旧政府带到了台湾省,剩余的只是一堆破铜烂铁,还有等待援助的老百姓,缺少吃穿的老百姓不计划行吗?家家人口多,底子薄,哪有经济基础,哪有钱财,只有一身病态。在此情况下,不计划经济行吗?即使这样,几亿中国人也活得艰难。 其实说白了,中国幸而有计划经济,如果没有计划经济就没有中国后起之秀,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然而改革者并不是能工巧匠,改革开放并非十全十美,过去改革是针对企业职工,现在改革针对机关干部,计划经济有时也比市场经济具有优越性,其中最大的就是统一计划,第二就是控制物价。现阶段改革开放把物价控制当成自由贸易,认为谁都有控制物价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误解。改革开放不是不要物价,不是谁都有权力调节价格,更不是谁的企业谁说了算。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比的结果是,职工心情愉快,可是岗位没了。物质应有尽有,可是价钱高了。工资涨了,物价也涨。买卖东西自由了,可是商贩独断专行多了。楼房高了,费用也高了。难怪有人说,过去开会多,现在收费多。计划经济时期,一张介绍信可以走遍天下,现在用不着介绍信也可以走遍天下,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完成。过去到处铲草,现在到处种草。过去看不起小商小贩,现在私营经济比国营职工还牛,谁有钱谁就占有社会地位,比如进政协委员,当人大代表,有的还进入人大常委会。由此可见,一个时期一个体制,一个体制一个方式,哪个好,哪个优越,只有老百姓心明眼亮,只有改革者知道内部情况。 现阶段能否试验这样一种办法,计划经济中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计划,在计划经济中发展市场,这也是经济规律。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寻找最适宜老百姓利益的生存之路,如果老百姓生活水平上不去,已经到了四面楚歌,这样的体制就需要打破常规,再次改革。不是说现在的体制不好,改革开放就是寻找最好的办法,哪个办法最好就应用哪个。在这里看看有你要的不?很好的网站哦!市场经济
●学术论文:《可持续性创新分析》独立完成,3000字,《光明日报》2000●学术论文:《警惕:未来的人口大倾斜》,独立完成,3000字,《经济日报》13。●学术论文:《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断思》独立完成,3000字,《经济日报》25。●学术论文:《企业活力系统分析》独立完成,2500字,《经济日报》20。●学术论文:《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最优路径》独立完成,2800字,《经济日报》13●学术论文:《城市化能让城乡双赢吗?》独立完成,2000字,《解放日报》15(13)。●学术论文:《社会科学是生产力之母》独立完成,10000字,《经济学家》2005年第2期。●学术论文:《经济全球化下的认识误区与盲点》独立完成,10000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第7期。●学术论文:《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制度创新路径分析》独立完成,8000字,《经济研究资料》(经济研究副刊)1999年第9期。●学术论文:《流动人口研究需要创新的领域》独立完成,13000字,《中国人口年鉴》2003卷。●学术论文:《经济体制变迁中双轨格局的内在缺陷》独立完成,11000字,《文史哲》1998年第6期。●学术论文:《市场经济所特有的人口规律》独立完成,12000字,《文史哲》1999年第4期,●学术论文:《现代化的动力是绝大多数人受益》独立完成,10800字,《文史哲》2000年第4期。●学术论文:《繁荣时期政府不作为的宏观政策命题——关于宏观调控的一个理论假说》独立完成,12000字,《文史哲》2004年第6期。●学术论文:《是“城市化”还是“城镇化”》独立完成,10000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5期。●学术论文:《人口流动规律及其政策含义》独立完成,10000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期。●学术论文:《水环境优先兼顾水资源》第一作者,8000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4期。●学术论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济效应分析》三人合作,8000字,《农业经济》2007年第4期。●学术论文:《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创新路径》独立完成,16000字,《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5期。●学术论文:《稀缺、制度与效率的关系分析》独立完成,6000字,《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学术论文:《制度现代化解构》独立完成,12000字,《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学术论文:《经济学分析的六观层面》独立完成,13000字,《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学术论文:《城市化进程中的若干问题辨析》独立完成,12000字,《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学术论文:《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4第6期。●学术论文:《充分就业路经》独立完成,9000字,《学术论坛》2005第9期。●学术论文:《人口发展与制度创新——兼谈制度人口学的构建》,独立完成,7000字,《理论学刊》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C5《人口学与计划生育》2006第1期全文转载。●学术论文:《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问题浅议》独立完成,6000字,《齐鲁学刊》1987年第1期。●学术论文:《企业独立化是走出“两权分离”困境的有效途径》独立完成,8000字,《齐鲁学刊》1988年第4期。●学术论文:《简论市场机制的作用》独立完成,6000字,《齐鲁学刊》1990年第6期。●学术论文:《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原因的寰观思考》独立完成,8000字,《齐鲁学刊》1991年第6期。●学术论文:《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有规律》独立完成,11000字,《齐鲁学刊》1999年第1期。●学术论文:《中国买方市场分析》独立完成,12000字,《齐鲁学刊》2000年第2期。●学术论文:《充分就业状态及其发展陷阱》独立完成,10000字,《齐鲁学刊》2004第6期。●学术论文:《客观规律与比较方法》独立完成,7000字,《东岳论丛》1998年第2期。●学术论文:《市场机制生成的三大基础要件》独立完成,6000字,《东岳论丛》1999年第2期。●学术论文:《人的现代化与教育创新》独立完成,8000字,《东岳论丛》2000年第4期。●学术论文:《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本路径分析》独立完成:18000字,《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分类号:F10;分类名:《国民经济管理》;复印期号:200403)●学术书评:《‘新中国劳动制度发展与创新研究’评介》独立完成:3000字,《东岳论丛》2006年第5期。●学术论文:《理论更新周期断思》,独立完成,6000字,《山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学术论文:《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科学解析》独立完成,6000字,《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学术论文:《中国人口流动的动因分析》独立完成,14000字,《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学术论文:《种草与种树的经济学分析》独立完成,8000字,《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学术论文:《全球化与中国劳动力自由流动》第一作者,6000字,《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学术论文:《关于利益集团分析的若干问题》独立完成,8000字,《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学术论文:《适度人口理论与适度流动人口》,独立完成,8000字,《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学术论文:《农民工就业能力研究》第三作者,8000字,《调研世界》2007第11期。●学术论文:《中国人口发展的创新路经》独立完成,4000字,《中国人口报》04●学术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的动因分析》独立完成,4000字,《中国人口报》26●学术论文:《简论人口流动》独立完成,3000字,《中国人口报》09●学术论文:《发展人口学构想》独立完成,5000字,《国际学术论坛》2004第4期。●学术论文:《中国当代人口发展分析》独立完成,8000字,《东方论坛》2004第4期。●学术论文:《建构服务型政府的创新路经》独立完成,8000字,《东方论坛》1●学术论文:《试论两大部类交替优先增长规律》独立完成,8000字,《山东经济》1988年第3期。●学术论文:《试论自然经济的历史缺陷》第一作者,6000字,《山东经济》1997年第5期。●学术论文:《市场失灵与间接调控》独立完成,6000字,《山东经济》1998年第4期。●学术论文:《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工具创新路径》独立完成,6000字,《山东经济》1999年第5期。●学术论文:《现代化的科学内涵》独立完成,6000字,《山东经济》2000年第4期。●学术论文:《高架桥的经济学分析》独立完成,5000字,《山东经济》2004年第2期。●学术论文:《简论宏观调控的转轨变型》第一作者,5000字,《当代企业家》1989年第10期。●学术论文:《市场竞争中优质取胜和创新取胜策略》独立完成,6000字,《科学与管理》1998年第4期。●学术论文:《市场竞争中信誉取胜和信息取胜策略》独立完成,6000字,《科学与管理》1999年第2期。●学术论文:《恩格斯论竞争规律与供求规律的关系》独立完成,4000字,《发展论坛》1998年第6期。●学术论文:《现代自然观与企业活力》独立完成,3000字,《发展论坛》2000年第11期。●学术论文:《企业功能与企业活力》,独立完成,3000字,《发展论坛》1999年第6期。●学术论文:《略论企业经济系统》独立完成,10000字,《济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学术论文:《价值·金·纸币》独立完成,6000字,《济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学术论文:《全球化与现代化》独立完成,6000字,《济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学术论文:《中国城市化进程演进分析》独立完成,8000字,《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学术论文:《中国人口流动态势》独立完成,9000字,《济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学术论文:《发展观的历史变迁》独立完成,9000字,《济南大学学报》2●学术论文:《谈谈公平与效率》独立完成,2000字,《大众日报》21,该文于1987年首先在理论界提出“效率首先,公平其次”的理论观点,在1993年12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证明是正确的。●学术论文:《对按酬付劳的一点新理解》独立完成,2000字,《大众日报》3。●学术论文:《科技转化与创新》独立完成,2000字,《大众日报》18。●学术论文:《论可持续性创新》独立完成,2000字,《大众日报》14。●学术论文:《论制度创新》独立完成,2000字,《大众日报》13。●学术论文:《摈弃“轻商”的傲慢与偏见》第二作者,3000字,《大众日报》2003年6月29日。●学术论文:《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竞争策略》独立完成,4000字,《山东企业管理》1998年第10期。●学术论文:《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大倾斜》独立完成,6000字,1986-1988三个年度10篇优秀稿件奖。《三不月刊》1988年第11期。●学术论文:《关于纸币产生问题的新认识》独立完成,4500字,《山东金融研究》1988年第9期。●学术论文:《市场竞争中广告取胜和谈判取胜策略》独立完成,8000字,《青年思想家》1998年第6期。●学术论文:《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教育创新路径》独立完成,6000字,《聊城师院学报》1999年第5期。●学术论文:《现代科学发展观的十大核心要义》第一作者,16000字,《WTO与中国经济》,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出版。●学术论文:《流动人口学构想》第一作者,6000字,《WTO与中国经济》,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出版。●学术论文:《供求规律及中国买方市场分析》独立完成,6000字,《学习月刊》1998年第7期。●学术论文:《脚手架上抖风流》独立完成,(调查报告),12000字,《齐鲁企业家丛书》,山东大学出版社1988年。●学术论文:《企业之路》独立完成,(调查报告),11000字,《中国企业家名典》中国工人出版社1988版。●学术论文:《关于当前中国市场状况的思考》独立完成,12000字,《山东社科界》1998年第3期。●学术论文:《诚信应成为泉城的品牌》独立完成,2000字,济南日报02注:另有若干学术会议宣读文章未列出。其98%以上的学术论文均为个人独立完成,其中的两篇两人合作的学术论文,俞宪忠也是第一作者。现有11文章有待定稿。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 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 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市场经济,而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这时的经济既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经济形态,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的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求不断地深化改革,通过调动各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来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效率。 但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既有相统一的一面也有相对立的一面。相统一的一面,表现为市场经济固有的属性和内在的要求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许多原则是一致的。如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是相一致的;如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原则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原则是一致的。相对立的一面表现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的调节机制,它既可刺激人们通过合法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可刺激人们通过非法手段追求非法利益。 那么,反对改革的那部分人主要是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立的一面放大了,认为改革使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再改下去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 而主张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人,认为公有制没有效率,只有通过改制实行“民营化”,才能提高效率;并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管的经济,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这部分人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统一的一面放大了,看不到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事实上,东欧和俄罗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走私有化的道路并不能使生产力迅速提高,也不能使人民群众的生活迅速改善。 因此,我觉得改革必须毫不动摇的推进,但改革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另外,我认为以前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或偏差,不是改革本身带来的,而是政府的职能不到位和一些政府官员的执政水平、执政能力低造成的。 我们打开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看一看,关于改革的方针和论述写得多精彩,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相结合的结晶,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人的高超智慧。如果能不折不扣地去贯彻落实,我们的改革一定能顺利推进。但由于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比较低,所以使改革出现一些偏差。执政能力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官员不学无术、不钻研新理论、不研究新问题、不深入实际体察实情,只顾各种应酬、拉关系、跑官要官,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如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思想方法形而上学。我们经常讲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但实际上中国官员长期跳不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一说政策放活,那就活得没边;一看乱了套,就一刀切给你卡死。如关于高等教育能不能产业化的问题,前些年说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应该收费,应该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很多省市、高校就提高收费标准,也有乱收费的。后来出现一部分贫困学生上不起学的舆论后,政府主管部门又强调说,高等教育不能产业化。因此,不能提高收费标准,并且在一个省,不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怎么样,收费标准是一样的。这都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实际上,高等教育不能走产业化的道路是对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又拿不出很多钱来办高等教育,可以适当用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资源。 如农、林、地质、师范院校国家财政全包,学生不收学费,鼓励经济困难学生报考这些学校;每个高校都规定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给部分高分学生全额奖学金;不同资质的学校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提高后强制规定拿出一部分学费资助贫困生。这样通过资源配置,解决了所有人上学的问题,高等教育也就快速地发展起来。 邓小平所创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一系列重要的思想:(l)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不是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2)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3)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更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方法上基本相似,但也有不同,主要是所有制基础不同;(5)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市场,否则就是自甘落后。 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