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联系方式。2、规范性文件。3、标准规范。4、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5、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6、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7、规划计划。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8、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和养护项目介绍、工程进展、招投标等情况;9、统计报告。交通统计信息、公报,行业发展报告;10、行政确认。确认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部门;11、交通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监督部门;12、科技教育。交通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情况;13、人事管理,交通部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行业人才评审情况;14、廉政建设。交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15、文明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16、应急管理。交通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17、监督检查。规范、整治交通建设和市场秩序的情况18、举报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19、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职业资格考试信息。详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交通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公开时间为:从2008年5月1日起每个工作日。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省政府指定的(省图书馆、省档案馆、西宁市政务大厅)公开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公开范围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交通厅办公室,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三)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青海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青海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并通过函、电话告知受理机关,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青海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四)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可根据以下情况以书面答复。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三、监督和保障(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监察厅举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信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提交途径:交通厅,通信地址:青海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通信地址:西宁市西山三巷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