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申请人详细信息,一经查实外省市有工作或社保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对弄虚作假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对相关责任企业,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有关单位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扩展资料:《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参考资料来源:天津政务网-取落户资格者将注销户口 纳入诚信“黑名单”参考资料来源:信用中国-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