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用。读书笔记:医疗事务法的未来 医疗法律学作者: (日)植木哲|译者:冷罗生 陶芸 江涛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8-1 过去的医疗事务法:到目前为止,虽然民法、刑法、公法(行政法)(后来还包括社会法)的专家,从各自研究课题的角度,进行了医学与医疗问题的法律分析,对“医疗事务法”各抒己见,但已取得的成果只不过是各项专门领域的副产品。例如,在民法领域有(医师)责任法、医疗合同法、治疗行为、说明与同意、过失等;同样,在刑法领域也包括过失论、说明与同意、治疗行为、人工流产、临终护理、拒绝作证权等;公法领域涉及职业许可与营业许可、医药业与药业限制性的规定、数据保护、预算等;而社会法领域则从保险、养老金、监护权等方面加以分析。这四个法律周围,还包括与各项法律专门领域有关的经济、社会医疗(福利)、职业伦理、医疗伦理、精神医学与法医学等内容。由于将医疗事务法作为整体处理的方法尚未确立,各项领域的专家所从事的也仅是零散的研究,并不具备有机的关联性。此外,由于各项研究对医学与医疗问题所作的反馈太少,使得跨学科的医疗事务法研究难以取得实际成果。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法律问题,首先不应指望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单一法律领域能够寻找到突破口。各项法律部门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是不可或缺的。其次,要解决医疗法律问题,还需要和医学与医疗、福利、经济与经营、哲学与伦理等周边领域紧密联系。因此,医疗法律和其他领域之间的跨学科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重要的是,要改变过去形成的个别问题予以个别对待的思维定势,而应从整体的、综合的观点把握个别问题。为此,有必要确立综合性的方法,将“医疗事务法”置于研究的核心地位,并向各个法律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专门领域作出反馈。------“综合性”医疗事务法。当然,医疗事务法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其作用必须是为健全社会的法律制度作贡献。但是,迄今为止医疗事务法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做出充分的准备。考察一下医疗契约论、医疗过失论、人工流产论、救助义务论、医疗资格论等传统性的问题,就可以意识到随着医疗技术和生命科学的进步与发展,大量的新问题正在不断出现。此外,还有说明义务论、告知与承诺论、脑死亡论、安乐死(临终护理)论、营业规制(许可)论、保健医疗论、护理论等堆积如山的新难题。处理由尖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克隆人的出现),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而且要求结合医疗伦理来加以解决。因此,以“综合”各项事实为前提的方法论的提出,显得尤为重要。上述综合性医疗事务法,不应制定为法律上特有的“封闭的体系”,而应努力使其成为“开放的体系”。在新的学术领域发展定型的过程中,提出这样的方法论是常见的现象。不仅,社会法、劳动法在与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相分离而独立的过程是这样,而且经济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保护法独立的过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