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是徐州金属循环利用研究院主管, 物资再生协会主办的官方期刊……什么核心期刊也不是,就是一个普通期刊 。应该也不算 国家级 吧。
《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是2003-02-24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5号楼3层1317室。《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2747529877B,企业法人朱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出版、发行《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发布广告;销售橡胶制品、汽车配件;轮胎翻修方面的技术培训、咨询、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中国只能养活16亿人口, 现在中国已经有13亿人口了, 如果放松计划生育, 中国人口就有可能突破16亿这个上限, 就会给中国带来灭顶之灾
你给杂志社问问吧,一般现在发文章的话,不会给稿费了,今年很多期刊版面费都涨价了,并且取消稿费。你的版面费的价格看就是增刊,感觉增刊没有必要发,发了用处不大,不过若是你们单位可以用的着的话发下也未尝不可。稿费感觉应该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二是二百块,鉴于是增刊,我估计是一的面很大,我发了很多篇文章了,给稿费的就一个! 若是想确认直接问问杂志社就知道了!这个杂志若是第一作者不是大牛一般就直接增刊(一周内),最近根本不过外审!现在的发刊尴尬之处!
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所得税减免;3、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5-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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