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来说,我们听到社会上之人说僧过及用意,有如下几种:1、社会百姓,不明白佛理,也不知道佛教内容。他们以眼看、耳听、阅读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一些个别僧人所为,根据人伦道德理念为依据,来阐发的评论。如假僧人敛财钱、斗殴、寺院高价香火钱、高价的佛事……这些评论,构不成说僧过恶。2、有目的之人的故意行为,如一些外道和邪教等教徒,对三宝的评论、贬低、诽谤、侮辱、不尊重等行为,其心用意是故意的,构成诽谤三宝及说僧过恶。3、某些佛教徒,站在自家法门上而对其他法门及人和事,自赞毁他。儒学有子不谏父过之说,是对父母恩报答的体现。在《梵网菩萨戒》提到了说四众过失,四众弟子为比丘、比丘尼、居士男女。《瑜伽菩萨戒》中,自赞毁他为第一重罪。修学净土宗人士,诋毁或说其他宗派的是非;持戒之人,指责他僧犯戒或禅宗法门不持戒,破坏戒律等。佛在经典上明确强调,自持戒而指责他人破戒,其本身也是在破戒;另一种教徒,道听途说或被人利用,根据其愚痴程度,所非议程度,有其过失或大过失。4、某些明白佛理、直言,担忧法门现状及未来的在家学佛人士。他们指出僧和某些问题,没有私心,没有丝毫的诽谤之意,而是站在责任的立场上出发。有着对后学警示、参考及教育的意义,让后学明白正确的道理。也希望杜绝某些问题的再次发生和出现。他们的发心真切,站在爱护佛教的立场上出发。而这种真实的谏言,敢于说真话者,越来越少了。如果佛教中到了最后,连一个敢于说真话的人都没有了,那才是悲哀。这些明理之士,有着个人上的修行功夫、广学博闻、爱教的赤心、慈悲和往昔的因缘所在。按律:证果的在家人士,是可以参与僧团内部的事情,也有权利对僧团提出意见和看法。5、祖师大德,历代各时期的祖师大德对僧众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和指出来。如藕益大师、见月读体律师、憨山大师、虚云和尚、宣化上人、体光禅师等。这些祖师大德,是末法年代主持佛法的代表,是大善知识,起着扶正去邪的作用和意义,令正法久住。6、国家政府史记记载,历代政府都有着对宗教的记录,翻阅相关资料就能得到答案。如《简明中国佛教史》《隋唐佛教史稿》《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七“僧家考课”,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元史》卷二十一旧唐书,卷一。《高祖纪》《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宋会要辑稿》《北梦琐言》《明史》卷一三九有“戒德僧”的记载。明《典故纪闻》《新唐书》,《晋书》(见敦煌文书《历代法宝记》载《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二卷,第470页。《隋书》卷三十五《经籍志西》、《广弘明集》卷八“周灭佛法集道俗议事”条 《佛祖统纪》中……在中国佛教历史中,记载有关僧众方面的资料,可以说相当多而丰富。7、个人记载,如《王阳明全集》卷二十《午憩香社寺》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三“僧寺结制”《云溪友议》等,这点可以列入到4条之中。8、僧众记载,久远的要延伸至佛陀圆寂后,由弟子所整理的经律论及相关时期所发生的故事,如菩提达多、六群比丘等。我国的《高僧传》《续高僧传》《楚山绍琪禅师语录》卷八“赠风水僧慧满”《慨古录》《藕益大师文集》《寒山拾得文集》《一梦曼言》《虚云和尚年谱》《宣化上人开示录》……如上这些,并非是说僧过,而是根据历史真实的记载,留给后人参而用之或作为警策。如果本着不说僧过,家丑不外扬的精神,佛陀的那些诸大弟子,如加叶尊者、阿难等、阿罗汉、菩萨,怎么还会记录下来菩提达多、六群比丘等不良行为呢?9、国家法律,历代政府都有着对僧众管理,极其严格的法制。如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明朝《大明律》,唐朝《唐律疏议》《条流僧尼敕》,载《唐大诏令集》,元代《通制条格》元代刑部议定:“其有不居寺观,四方游荡,恣为邪说之流,亦令所在官司常加警察。”在《通制条格》《历代判例判》等表明:“宣淫”和“惑众”是官方认定僧人最非分的两种行为,必须处死;北魏太武帝灭佛是“以沙门多违佛律,群聚贿乱”(《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西》,其导火索是在长安佛寺中发现有武器,并“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又为屈室,与贵室女私行淫乱”(《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在这次灭佛中,有两条被人疏忽的记载。一是据说“有道人射杀虏三郎将,浴真。佛狸大怒,悉毁浮图,杀道人将尽”《建康实录》卷十六《魏虏》。明太祖曾以残暴手段来维持其心目中的佛教纲纪,见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六。(答题者注:本文来自网络,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