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秦皇岛校区)和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是同一所学校,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南临大海,环境优美,校园占地71280平方米,是一所以海洋科学、水产养殖学为主,机电工程、信息工程、海洋环境、旅游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院。学院前身可以追溯到1910年成立的直隶水产讲习所,是我国最早的高等水产学校。1914年改为直隶省立甲种水产学校。1929年改为河北省立水产专科学校,仍为本科。扩展资料: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设有海洋科学、水产科学、机电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管理学、基础课部、体育工作办公室等六系二部(办);拥有水产养殖学、水生生物学、农业推广(渔业领域)三个硕士授予权专业。现有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能源与动力学工程、旅游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车辆工程、环境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0个本科专业。参考资料来源: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学院简介
本科论文重复率21%为合格,硕士博士重复率9%合格。河北工业大学论文查重要求,通常来说,一篇论文都是会存在一些重复的空间的,但是这个空间并不太大,一般是在30%左右,只要是不超过这个比例的话就没有什么问题,主要就是因为在论文中是会出现一些名词或者专用词汇的,这些名词是固定的,所以自然是不会纳入重复率范围的。查重专业范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编辑出版学、地质类、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财务会计教育、力学类、焊接技术与工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服装设计与工程。
不是同一所学校,要上就上河北农业大学,这学校不错的
不知道不要瞎说,是同一个,海洋学院是当地人的叫法,属于本一,但是和保定的农大本部差距很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条 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全省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全省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全省、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 (二)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在其他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规模限制的,其签署权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利用调入水。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水、微咸水、海水等水资源。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水资源量。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服从有关专业规划,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事相邻的不同行政区域,不得单方面修建引水、截(蓄)水、排水等对边界河道和跨行政区域河道的水量、水质及防汛抗旱有影响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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