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情况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是可以直接向正在审理的法院提交申请的,如果被驳回驳回的理由不充分,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司法局进行咨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结论有时也被称为“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科学法官”或“专家证人”。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司法鉴定 - 目的 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类:1、确定被检验客体的状况,以便确认与刑事责任或民事权利义务有关的某项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例如鉴定文件、票据的真伪以及是否被涂改、变造,鉴定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鉴定枪支是否会走火,鉴定会计帐目有无弊端。2、确定某种被侵害现象形成的原因,例如鉴定致死、致伤的原因,起火、起爆的原因。3、确定被检验客体的种类属性。例如检验血型,确定对案件有意义的某种物质的成分。4、通过同一认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工具同犯罪事件之间的关系。例如认定现场指印是否某人所遗留,物证文书上字迹是否某人所写。5、确定被检客体物之间的关系。例如确定断裂或分离的几个部分是否同属于一个整体,等等。[2] 司法鉴定 - 种类 司法鉴定的基础是各门科学技术的专业知识。按检验时所用的专业知识,司法鉴定可分为1、法医学鉴定。即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对与尸体、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定。如死因鉴定、血型鉴定、亲子鉴定、伤害鉴定、劳动力丧失程度鉴定等。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即运用临床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对被怀疑有精神障碍的被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的一种鉴定,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提供依据。3、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的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过程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依据。4、司法化学鉴定。即运用化学分析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某项可疑物质所进行的一种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可疑物质的成分、含量以及是否有毒。5、司法物理学鉴定。即运用物理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某些可疑物质就其形状(如外形、硬度、颜色、透明度、光洁度、含水量、颗粒结构、荧光反应等)所进行的一种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其属于何种物质,或来源于何种物质。6、犯罪侦查学鉴定。即运用犯罪侦查学中关于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司法弹道检验、外貌特征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为目的,对案件中的痕迹和作为证据的文书、物品所进行的鉴定,包括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人相照片鉴定等。[3]司法鉴定 - 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司法鉴定 - 鉴定书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结论,即鉴定书。其内容应包括:①委托鉴定的机关;②案件的简要情况;③要求鉴定的项目及鉴定的目的;④检验的方法及程序;⑤对检验所见的评断;⑥鉴定结论;⑦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 - 性质为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中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之一。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查证犯罪而进行的自主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进行的鉴定,或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都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这一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调整的范围是“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鉴定,不包括仲裁案件的鉴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的鉴定。 司法鉴定 - 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托鉴定的要求;(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第三十二条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补充司法鉴定范围: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是根据当时中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学杂志-中国学术期刊论文投稿平台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期刊简介:本杂志是我国第一本公开发行的法医学学术刊物,主要以论著、新方法、新技术、案例报道、综述、讲座等形式向读者介绍现代司法鉴定方面的最新成果。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内统一刊号:31-1472/R国际标准刊号:1004-5619如需发表期刊论文,可到网站进行投稿lub。
(1)《法医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编辑部编辑出版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医学学术刊物(双月刊)。 (2)本刊诚征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化学等学科未发表过的论文、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学术争鸣、综述、研究简报、经验交流、医疗纠纷、案例报道、讲座和名词解释等有关各类稿件。对于国家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以及重大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形成的论文尤其欢迎,一经录用,将优先发表。 (3)本刊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发送稿件时请在主题中注明“投稿”字样。电子邮件投稿后不必再寄打印稿。编辑部收稿后,即回复并告知文章编号,作者查询稿件时请报编号。为方便联系,投稿时请留联系电话,如第一作者联系不方便,请自行指定1名通信作者,告知其详细联系方式。 (4)新投稿件需附单位审核证明信,可以扫描后同稿件同时发送给编辑部。证明信内容包括:①第一作者身份;②基金项目;③无一稿两投、不涉及泄密、署名争议;④内容无政治性错误;⑤内容真实性由审核单位和作者自负。 (5)请勿一稿两投。如发现同稿件在不同的公开发行刊物上刊出,本编辑部二年内不受理该作者的稿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期刊进行通报。本编辑部收到稿件后一般3个月内会将采用、退修或退稿意见通知第一作者。只有接到本刊退稿通知后作者方可将稿件自行处理。如投稿3个月后未收到本刊任何通知者,请来函来电向本刊编辑部查询。期间作者如地址搬迁、联系方式改变请及时通知本编辑部。 (6)来稿一经接受,作者需签署著作使用授权书,并对稿件清样进行核对和签字,然后尽快寄回编辑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对来稿有删改权,凡涉及对原意的修改将征得作者同意。作者如不希望删改,请声明。 (7)本刊已加入国内外多种大型数据库系统。凡被本刊录用的稿件,将由本刊统一纳入各信息服务系统。如作者不同意将自己的稿件纳入各数据库,请在投稿时书面声明。 (8)本刊对确定刊用的稿件将依所占版面与插图数量收取版面费(刊印彩图者需另付适量彩图印制工本费),稿件经刊载后酌付稿酬(含光盘版和各网络数据库版稿酬),另赠当期杂志1~2 册。 2 撰 稿 稿件格式:本刊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数据评价规范》(CAJ-CD规范)格式。 论著稿件内容和顺序排列: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文题名、作者名、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英文题名、作者名(中国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 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学术争鸣、综述等正文一般不超过10 000字(包括图表及参考文献)。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一般不超过4 000字。 1 基金项目(Foundation item) 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作为标志,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著录,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例: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2004BA523B) 2 第一作者简介 (Biography) 本刊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综述等文章要求列出第一作者简介,其中包括作者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简历信息(职称、学位、简历、研究方向等)和联系信息(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三部分,其中基本信息是必需的(民族为汉族可省略)。简介前加“作者简介:”作为标志。例: 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副教授,博士,1994年赴美国哈佛大学研修,主要从事蒙古学研究。Tel:, E-mail: 。 如需标明通讯作者的,可在“作者简介:”项后加“通讯作者:”项,并将主要信息列出。 3题名(Title)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要旨,避免使用“…的研究”,“…的探讨”等没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不使用非公知的缩略词、缩写字符和代号等,一般不用副题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外文题名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英文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 4 作者(Author)及其工作单位(Organization) 作者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动。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顺序排列,作者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单位(包括同一单位不同科室)作者姓名右上角加注相应单位(或科室)的阿拉伯序号。换行后在圆括号内列出作者单位全称及所属科室全称,单位名和科室名后排列所在省份、城市及邮政编码,作者单位间用分号“;”隔开。例: 张召晖1,常云峰1,2,周晓蓉1,3,邓振华1 (四川大学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四川 成都 610041; 中南大学 基础医学院法医系,湖南 长沙 41001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3) 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如下写法: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连写;“双姓”(包括 “夫姓+父姓”、“父姓+母姓”)中加连字符。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名字不缩写。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用逗号隔开。如: ZHANG Ying (张颖),WANG Xi-lian (王锡联), ZHUGE Hua (诸葛华),FAN-XU Li-tai(范徐丽泰)。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 英文文章和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工作单位还应在省市名及邮编之后加列国名,其间以逗号分隔。例: (Institute of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5摘要(Abstract)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中文摘要编写应执行GB 6447规定,报道性文摘(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等要求含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要素)以300~400字为宜。指示性文摘(学术争鸣、综述等要求)以200~300字为宜。摘要采用第三人称撰写。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B类文章不需要摘要。 英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主要信息应与中文摘要保持一致,注意使用符合语法的英文,尽量使用第三人称的被动语态,方法和结果部分用过去时态,结论部分用当前时态。 中文摘要前加 “摘要:” 作为标志,英文摘要前加“Abstract:”作为标志。 6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数目一般为3~8个,关键词标引应从医学主题词表(Medical Subject Headings,MeSH)中选用规范词,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词如确有必要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在主题词后。关键词中缩写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SCI”应标引为“脊髓损伤”。 各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前冠以“Key words:”作为标志。例: 关键词:法医人类学;放射学;身高;颈椎;线性模型 Key words: forensic anthropology; radiology; body height; cervical vertebrae; linear model 7正文 1 医学名词和缩写 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中文药物名称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辑的《药名词汇》 (非法定药物)中的名称,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非公知公用的缩写第一次在摘要和正文中出现时应以以下方式描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缩写)。 2 标题 研究类文章一般分为“引言”、“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4个部分;个案报道一般分为“案例”和“讨论”两部分。各部分以下层次的标题应简短明确。标题要有标题名。采用四级标题,顶格排序,引言不排序。一级标题用1,2,…,排序;二级标题用1,2,…,排序;三级标题用1,2,…,排序;四级标题用1, 2 …,排序。其后用(1),(2)…,可无标题名,连续表述。 3 图 文中插图应具有自明性,要有图序和图题。显微照片应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线图和点图作图要规范,实验点要简明、准确、大小适宜、线条均匀、图中文字、符号、坐标的标值及标值线必须清晰。标目采用国家规范的物理量,物理量要列出名称、符号和单位符号。图的内容切忌与表格和文字内容重复。 4 表 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表题和表中文字尽量使用中文,可按本刊规定使用符号和缩写。三线表具备要素表序、表题、表身、表注(必要时)。全文有1个表,表序写作“表1”。表内栏目为物理量时,应列出物理量的名称、符号和单位,例:时间 t/min;浓度 cB/(mol·L-1)。表中的单位等内容一致时,可将其用圆括号标注在表题下方表的右上端,例:(n=8,x±s)。表中数据小数点对齐或加减号对齐。表注置表下方,采用1),2)…形式,不用*、#、△、★等符号。 5 数学、物理、化学式 应编排序号,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的最右边。圆括号形式。较长的式子在运算符号(+,-,×,÷, >,<,=)处转行,关系符号留在行末。不能在∑,∏,∫,dx/dt等这类符号后转行。 8 执行专项标准中注意的问题 1 标点符号 执行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注意不可出现冒号套冒号的情况,如:“病理诊断:脑:淤血、水肿;肺…”。不可将冒号(:)与比号(∶)混用。正确使用连接号,例:CAJ-CD;1 000~1 500 kg,1998—2006年。 2数字用法 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修辞语句、概数的临近数字、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含月日表示时间和节日的词组、无统计意义的用汉字。数字的小数点前后,每3位一组,组间空1/4汉字空。参数和偏差范围的正确表示举例如下:(1)数值范围 5~10,3×103~8×103;(2)百分数范围 20%~30%,(30±5)%;(3)具有相同单位的量值范围 5~6mA;(4)偏差范围 (25±1)℃;(5)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 3 cm×4 cm×5 cm。 3 统计学符号 执行GB/T 1~3-93 《统计学术语》。 常用相应术语及符号示例:样本量 n; 样本观测值 x,y; 样本均值 x;样本相关系数 r; 样本复相关系数R;样本标准差 s;样本方差 S2; t检验 t; F检验 F; χ2分布 χ2; 自由度 v; 概率 P。 4 量和单位 执行国家标准GB3100-1993,GB3101-1993,GB3102(1~13)-1993《量和单位》的规定,正确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与符号。量符号以斜体字母表示(pH用正体除外),单位符号一律以正体字母表示。 例:血压计量单位为 kPa;时间单位为 s、min、h、d;质量单位为 kg;重量单位为 N; 分子质量单位 为 u;旋转速度正确的表示为:“离心半径10 cm,1 000 r/min,离心5 min”或“1 000×g离心10 min”; B的浓度 cB单位为mol/L、mmol/L等。质量浓度ρ单位为kg/L,g/L、mg/L等。 9参考文献 按照GB/T《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著者为1~3位时全部写出,人名中间加逗号,3位以上时只列出前3位,后加“等”或“et ”。中文期刊用全名,西文按《医学文献索引》(Index Medicus)格式缩写。 1参考文献标注法 (1)本刊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 即按文章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 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根据情况可按下述3 种格式之一标注。 薛社普,等[1]指出棉酚从体内排泄缓慢。 棉酚对人类的抗生育效果达99%[1-2,4]。 cAMP 含量测定方法见文献[1]。 (2)图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标注写在图的说明和注释中,图中不应出现引文标注。 (3)表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在表注中依次标注; 若必须在表中标注,可采用另列一栏并将引文 序码置于方括号中,以避免与表中其他数字相混淆。 2 文后参考文献类型 根据GB 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参考工具-K,其他-Z。 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以双字母作为标志: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T,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并以[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志。例: [M/CD]—光盘图书;[DB/MT]—磁带数据库;[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DB/OL]—网上数据库;[EB/OL]—网上电子公告。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