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高于所在院系该学年额定学分数的60%,可以继续下一学年课程的修读,但必须同时重修上一学年未通过的,是否重修未通过的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业性警告。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院系本学期应修学分60%者的,将被学业性警告。被警告的学生应该重修警告学期中未通过的课程,同时修读本学期的课程,并且不得授予任何学业性优秀或先进,不得享有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业性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学业性退学。 1.累计四次被学业性警告者。 2.经过重修后,累计学分仍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3.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累计满六年不能毕业者。 第三十九条 试读。学生因第三十八条原因受到学业性退学处理而要求试读的,可按《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试读管理办法》申请试读。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凡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书。 第四十一条 未满学制年限而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凡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作如下选择: 1、提前毕业,报省教育厅批准发毕业证书。 2、提前就业,届时发毕业证书。 3、学生学有余力,可修读其它专业课程,根据修读的学分数,发给辅修课程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达到90分的毕业生或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校将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优先推荐就业或免试推荐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休学申请,学校保留学籍,到社会上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返校继续学习,原来所得学分继续有效。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休学或复学者,须在开学前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最长不超过6年。本科连续4年(专科连续3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发结业证书,也可继续学习。本科6年(专科5年)内尚不能取得规定学分者,应于第6学年结束时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及格并修满规定学分者,凭原始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及格者可在参加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单位对其表现与工作能力做出评定,报我校审核;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在参加工作一年内重作并报我校审核。以上两种情况,凡审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凭原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凡审核不合格或超过2年不申请补考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2006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