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2届“四川省优秀毕业生”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日期:2011-10-27 18:11:05 查看字体:[大 中 小] 点击次数:155 各学院、办学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为更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201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决定开展“四川省优秀毕业生”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四川省优秀毕业生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的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 2、校优秀毕业生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见《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 三、评选名额 各学院和各办学点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和办学点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大学生开展系列思想政治教育。 (二)严格掌握好评优条件和标准,按相关要求做好评优工作,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使评优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各学院和各办学点请于11月4日以前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以电子表格excel的形式)以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均一式两份)见“附件四、五”上报至学生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何莉老师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三”。公示时间为一周。 监督电话:(028)84616008 8461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