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这类编纂工作大都由私人进行,著名的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 严格形式主义逐渐减少。13世纪取消了神明裁判,采用口头或书面证据,但有选择地保留了宣誓作证。被采用的罗马法诉讼程序和教会法诉讼程序,都以书面形式进行,繁琐迟缓,到14世纪才开始简化。在英国以及诺曼底等少数大陆国家已开始实行陪审制度。刑事审判中实行刑讯逼供,极为专横黑暗,到后期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宗教法庭中尤其严重。
(1)《中国期货市场法律与实务》(合著),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6月。(2)《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度》(与赵海峰、王玉芳合译专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3) 《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0页以下。(4) 《西欧三国民事强制执行法概况》(与赵海峰、杨燕妮合写),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1年第2期(5) 《欧洲共同体法院司法诉讼的各种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54页(6) 《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载“欧洲法通讯(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9-58页(7) 《财产的人权法保护——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2年冬季与2003年春季合卷,第96-104页。(8) 《首届比较法和欧洲法研讨会纪要》,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9)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法文),巴黎第一大学“欧洲法”大学文凭论文,完成于2001年。(10) 《‘非典’之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研讨会会议综述》(中、法文)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全法法律与经济协会会刊,2004年。(11)《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7期。(12)《论国际司法机构法官的独立性》(与赵海峰合写),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13)中欧人权工作网文件译文:《艾滋病的法律问题》,《妇女与健康权》,《平等待遇与社会保障权》,《欧洲的社会保障权利》,《辩护权》,《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战争经济,经济活动主体与国际刑法》等,载“中国人权年刊(2004)”。九:韶钢四小高级教师:美术老师 李滨 火炬手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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