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级别道路类型眩光限制Ⅰ快速路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Ⅱ主干道路及迎宾路、主干道、市中心或商业中心道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本市各级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园林、文物、旅游、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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