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管理,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报刊分正式报刊和内部报刊两类,凡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逐级审批,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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