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871-2002规定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标准的第3章一般要求和第4章对实践的主要要求、第5章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
不要在剂量率达到或超过1mSv/h 的地方逗留。 在剂量率大于10mSv/h的区域里,继续工作要倍加谨慎。 除非接到环境分析/辐射评价负责人的指令,不应进入剂量率大于100mSv/h 的区域。 注意采取时间、距离和屏蔽手段防护自己。
1.必须掌握所用辐射源的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并能经常用来考虑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特别是独立操作的人员,必须受过辐射防护的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才能进行操作。分装、倒装辐射源,排除故障或检修等操作,
距离:剂量率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点源)。措施:远距离操作;任何源不能直接用手操作;注意β射线防护。屏蔽:措施:设置屏蔽体。屏蔽材料和厚度的选择:辐射源的类型、射线能量、活度;在进行屏蔽防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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