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2)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重点是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基本农田指标不减少;补划的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当地城乡规划是否衔接协调。(4
(三)职称要求:高级工程师(含高级规划师、高级建筑师)及副教授以上职称。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2、镇、
.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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