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管理的文件及核发的准印证一律废止。
第三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书刊管理处)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具体管理。区、县文化局负责对本区、县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从事零售业务三年以上,并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文化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 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
实行书报刊市场稽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申办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须先向所在县(区)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禁止无证、照经营。
每个科室(办)利用公费订阅的报刊杂志,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份。由秘书一科按照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各科室(办)公费订阅报刊的支出总额,各科室(办)要将公费报刊订阅支出控制在总额以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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