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和发行单位。第五条 创办报刊(包括增刊、丛刊、扩版、更名等)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报刊性质,分别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社科综合类)和科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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