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的干部必须是党员,政的干部有党员,也有非党员,这个条例说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两个方面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由共产党员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以及由党员担任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
参加选拔的人员不一定是党员,也可以是党政机关外的人员参加。但是要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而且培训时间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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