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新疆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级别是正处级。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厅长级) ,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
第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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