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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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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论文范文

铁窗下的泪 怎样活着才叫真正的自我?面对这个缤纷而绚丽的世界,我常常这样反复地问自己,也常常在有星星的夜晚寻找着答案。 今天,我听了少管所的各位同学的演讲,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往日的忏悔,对自由的渴望,对生活的憧憬。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每一位青年朋友“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曾经,他们在父母双手组成的溺爱湾里欢欣地活着; 曾经,他们是重点中学的学子; 曾经,他们有过太多太多美丽而神奇的梦境; 曾经,他们像普通人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 可是,就在那副亮铮铮的手拷戴上双手之时,泪水如溪流般流下脸颊。此时此刻,才懂得生活不是游戏,偷懒者不会在世上留下昂然的身影,罪恶者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成了泡影,生活不再有声有色,一切的一切将在铁窗中化为虚有。他们忏悔,他们悔恨,可是岁月的判官是无情的,他赋予他们的是铁窗高墙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生活。 听了他们那一段犯罪的历史,真正让我觉悟到应该谨慎交友,应该远离毒品,更应该踏踏实实地学习和做人。记得其中有一位名叫吴亮的同学。他就是因为受了哥儿们义气的毒害,才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用刀子捅死了别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朋友,就因为“朋友”这两个简单的字眼使吴亮永远告别了自由。是问,一个没有自由的人生又有什么乐趣可言呢?吴亮同学不仅自食恶果,他还连累了自己的家庭。当吴亮的母亲得知这个消息后当场晕倒在地,爷爷奶奶也因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相继去世,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变得支离破碎。 人生的道路不可能像北京长安街那样平坦笔直,更不可能永远铺满鲜花与掌声。其实,生活就像自己撰写的一部历史。这历史记载了你漫漫人生之途的每一瞬,而短之又短的每一瞬却是悠远的永恒。当你面对错误之时,如果你选择了堕落,那么便一发不可收拾,不久以后的你将会成为少管所那些同学的化身;相反,如果你知错就改,坦然、诚恳地面对错误,那么你选择的就是天堂,而不是刀光剑影的地域。 泪水不能冲刷掉心灵的污垢,忏悔不能抹去往日的罪恶,只有依靠实际行动才能在痛苦中深沉地反思,然后一步步傲然走出铁窗,走出高墙,走向成熟!每个人都有奋斗和拼搏的权利,为了东方那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朋友,把痛苦和失意交织的往昔留给过去吧!明天,在春风又一次从天外吹来,在杜鹃又一次如火般绽放的时候,请自信地告诉自己:我会重新塑造一个崭新的自我!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治论坛论文

从2014年起,六大区域法治论坛改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区域内各省级法学会轮流承办或协办,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西部法治论坛是六大区域法治论坛之一,今年是第九届,由青海省法学会承办,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协办。本届论坛主题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治协调问题研究”,目前论坛组委会已完成论文初评工作,共60篇论文进入终评,报送中国法学会。

《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载《法律与社会》,1996年第1期。 《国际冒牌货贸易的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8期,第22-25页。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宁波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112~120页。据该文修改成文的论文《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6年11月获华东政法学院“第三届韬奋学术节”优秀论文一等奖。 《论大陆架划界争议中的公平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总第16期,第32~35页。 《浅谈国际贸易中冒牌货之法律问题》,载黑龙江省法学所主办《法学与实践》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72期),第15~18页。 《美国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载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法学研究》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89期)“外国法制”专栏,第45~47页。 《国际保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第19期(1996年冬季号),第54~60页。 《证券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2日。 《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特点及其借鉴》,载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主办《国际经济合作》杂志,1997年第2期(总第134期)“国际金融”专栏,第48~51页。 《“其士”内幕交易案审结,香港证监会以败诉告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5日。 《海外官司获胜,国内债务难偿——海虹控股有关公告的情况分析》,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31日第1版。 《基础已经奠定,架构已经形成——析我国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有关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3日。 《透支纠纷是非曲直可断定》,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6日。 《品牌不能乱喊价,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0日。 《陈年老帐怎么算,解放前“老股票权益申领须依法行事》,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5日。 《国有股权管理的配套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0日,第1版。 《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股份公司发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第1版。 《亦喜亦忧谈质押——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质押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 《谈香港加快处理内幕交易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3日。 《国有股权益不容侵害》,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9日。 《连环纠纷尚未了,质押担保接踵来——析让人眼花缭乱的法人股“运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日。 《法律意识增强,行为更须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中报述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16日 《遵守自律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谈〈全国保险业公约〉的启示》,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 《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谈新刑法实施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 《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析新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 《如何认定证券犯罪》,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 《纠纷初审结,分歧未消除——宁波华通500万股法人股股权争议双方均称将上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日。 《抓住机遇,难中求进——析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5日第1版。 《联交所规范公司运作不手软,21家上市公司被停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7日。 《既是稳定调节器,又是发展推动力——析投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2日,第1版。 《牵线搭桥,功不可没——谈证券商载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9日第1版。 《建章立规重治理——析我国部分省市规范股份公司运作的做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0日第1版。 《有突破才有发展——谈上市公司业务突破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6日第1版。 《用好证券市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换壳”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2日,第1版。 《股份合作制不是过渡形式》,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7日。 《股权转让缘何日趋活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8日,第1版。 《积极探索股票案件审判工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2日。 《健全法规,规范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与转让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3日。 《股权运作,规范现行——中国第一次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研讨会综述》,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6日。 《企业投融资效率亟待提高》,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3日。 《股市投资须防盗》,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25日。 《引入投资银行机制,推动证券公司发展》,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对外开放办及特区办主办《开放潮》杂志,1998年第3期(总第27期)第36~37页。 《关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投资》杂志,1998年第九期(总第123期)“法苑”专栏,第59~62页。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业大转换透视》,载上海市国资委主办《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财经广场”专栏,第17~21页。 《日益活跃的股权转让原因透析》,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4页。 《发展直接融资此其时矣――关于提高我国企业投融资效率的思考》,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10期“财经广场”专栏,第23~27页。 《期货公司越权平仓改单,法院判承担赔偿兼堂费》,载《香港商报》1998年11月20日B6版。 《期货市场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 《GLOBEX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 《国际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和原则》,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 《英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与自律监管》,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 《日本期货立法的特点》,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 《美国期货立法探析》,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 《证券法对外资股市场的影响》,载《香港商报》1999年1月7日,第D1版。 《欧元:How do you do? 》,载《上海国资》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6页。 《透视香港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途径》,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4期“关注金融”专栏,第19~21页。 《中国大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与对策》,载办《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5期第35~37页。 《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人关注》,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10月19日。 《香港二板市场“特别快车”》,载《上海国资》,1999年第10期,第页。 《创业板,香港的“那斯达克”? 》,载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年第11期。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6期(总第36期),“特别栏目”“加入世贸组织:影响分析及前景展望”,第25~26页。 《中国证券市场直面入世冲击波》,载《上海国资》杂志,2000年第1期,第42~45页。 《发挥监督功能 规范市场运行——论证券新闻与证券法制的辩证关系》,载《中国记者》杂志,2000年第3期。 《中国信托业的创新与发展》,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第1版。 《信托业迎来发展新契机》,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 《网上证券交易推动证券服务迈向更高层次》,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2期,第40-42页。 《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及其影响》,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7期,第27-30页。 《询价制是否带来市场博弈新格局》,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2月2日。 《法律环境堪成有利,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 《信托业务创新有制度优势》,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 《证券法修改应注意与公司法协调》,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9日第8版。 《2005:信托机构厉兵秣马》,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1日。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律问题研究》,独著,10000字,上海经济法论坛2006年首届年会论文,大会宣读,2006年7月15日。 《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独著,8000字,载《国际金融报》2006年8月17日第六版“论坛”专刊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104-108页。 《国外证券税制发展特点及其借鉴》,独著,10000字,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财税法学理论研讨会核心论文,2006年11月18日大会宣读;刊载于《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载第88-100页。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独著,4000字,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45-47页。 《关于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主题评论,2007年5月24-25日,山西太原。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十大法律问题研究》,载陈大钢主编《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22-134页。 《中国法律翻译的回顾与建议》,独著,13000字,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浦东翻译论坛—“翻译推动浦东法治化进程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for Legal Trans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主题发言论文,2008年9月20日。 《金融法若干术语的英汉翻译与应用研究》,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60-67页。 《商事调解及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独著,8000字,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2009年商事调解员大会撰写的论文,2009年6月18-19日。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优化法制环境研究》,独著,12000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学术论文,载中国法学会、同济大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论文集》(上)第1-12页。《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关于我国财经类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以上海金融学院产学研开放式合作与管理为视角的研究》,独著,18000字,被2010年全国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高等财经教育论坛”采用,编入其年刊《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于2011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关于浦东新区科普国际交流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吴大器、丁海涛、张学森 合著,12000,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西部法治论坛论文

从2014年起,六大区域法治论坛改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区域内各省级法学会轮流承办或协办,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西部法治论坛是六大区域法治论坛之一,今年是第九届,由青海省法学会承办,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协办。本届论坛主题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治协调问题研究”,目前论坛组委会已完成论文初评工作,共60篇论文进入终评,报送中国法学会。

1、“论人类社会三大文明” 《现代法学》99年第1期。2、“关于开展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99年第1期,《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六卷(全文)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3、“儒家的伦理法” 《政治与法律》99年第1期。4、“试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意义” 《探索》99年第2期。5、“依法行政论略” 《重庆日报》99年3月10日。6、“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研究》文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编(1999年12月);香港《当代教育》杂志2001年第4期 香港科技联合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发行。7、《保护占有权》一书“序言” 重庆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8、“21世纪中国法治聚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迈向法治新世纪 展望法学大趋势”笔谈。9、“西部可持续开发战略的法治保障” 《重庆日报》2000年4月5日。10、“论主客体统一 ——法律实践的一个中心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11、“无罪推定的法哲学思考”(合著) 《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12、“法律效力的法哲学反思” 《云南法学》 2000年第2期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9期转载。13、“人类社会三大文明论辩——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哲学与法学思考” 《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金陵法学论丛卷9)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14、“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及其发展趋势论纲”《当代教育名家论坛》 B卷 香港科技联合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15、“论西部可持续开发战略的法治保障”《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重庆市法学会二等奖。16、“中国传统法哲学概析”(合著)《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17、“法的本原、本质、本体的法哲学论析” 《法理学论丛》 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七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获西南政法大学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二等奖。18、“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 《云南法学 》2001 年第1期。19、“职责本位论初探— —行政法理论基础试析” 《法商研究》2001 年第3期。20、“西部开发法治的价值功能分析”(合著)《四川大学学报》2001 年增刊2001年4月5日出版。21、“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建设”香港《当代教育》杂志2001年第4期 香港科技联合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22、《民主政制比较研究》一书“序言” 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23、“论西部大开发中依法行政的若干问题” 《西部大开发与行政法治环境研究》一书,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获重庆市行政法学会二等奖。24、“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探析”(合著)《法论》2001年第6期2001年12月28日出版。25、“法制建设离不开宪政建设” 《重庆法制报》2001年12月4日。26、“论西部开发法治”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2002年6月16日出版(全文);《重庆法学》2001 年第1期 ;《重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研究》(下卷)收辑,重庆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27、“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法问题初探”(合著)《行政法论丛》第5卷,2002年6月出版。28、“宪法哲学——深化宪政理论的新视野” 《检察日报》2002年6月16日。29、<重庆内参>2002年第5期〈地方保护主义竟然披上“合法”外衣〉一文中有对本人观点的论述。30、“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现代法学》第5期, 2002年10月28日出版。31、“加入WTO与加强涉外行政法制建设问题”载于《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研究》一书,重庆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32、“法哲学论纲”载于《现代教育理论研究》一书,香港科技联合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33、“论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 《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课题,在中国行为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发表,获学会三等奖。34、“行政诉讼与行政司法制度关系探析”(合著)《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35、“试论宪法哲学之基本问题”《岳麓法学评论》第四卷首篇,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36、“论西部开发与权力制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3期。37、《试论西部开发的宪政基础和法理依据》 2003年全国法理学年会论文集。 38、《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合著)2003年“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电子期刊群”的“理论法学评论”电子期刊。39、“中国非政府组织及其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2003年9月“中国——欧盟人权网络研讨会”学术报告集,爱尔兰,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40、《西部开发的法制保障研究》 《现代法制理念与中国法律制度》(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统编教材)“第十六章”,重庆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41、《行政执法导论》《行政执法教程》“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42、《职责本位论——公法学的理论基点和核心》《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一辑,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4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论纲》《时代法学》2003年第2期,2003年12月20日出版。44、《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2003-11-10金融出版社。45、“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完善”2004年5月25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46、“依法行政的宪政之维” 2004年5月10日,《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47、“西部大开发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2004年6月20日,《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版》2004年第2期。48、“论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全国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12月杭州。

法治河北论坛评论文

参与法治相关实践活动后的感想:主要就是围绕法治实践活动以后自己受到了什么启发,今后呀怎么做,这样的主题展开。正文在过去的半年中,在学院团委老师的指导和我们部门自身的努力下,实践部取得一定成绩。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增强学校德育工作时效性的对策。如何把社会、家庭、学校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合力,如何充分发挥学校在德育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等四个议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研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在醒目的位置制作了永久性的新《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型宣传板块。各小学也充分利用板报、墙报、手抄报、宣传栏等阵地进行宣传教育。结合爱国教育,进行了热爱家乡“弘扬望台精神”主题班会活动,教育学生从小热爱家乡、长大报效祖国的理想信念。建立健全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教师能做到每学期对每个学生至少家访一次,并定期召开家长会,对学生在校表现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后进生或家庭情况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家访,建立了后进生转化档案,及时解决学生思想认识上的各种问题。总之,通过开展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系列活动,活动的开展,教育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正确辨别真、善、美,使学生增长了知识,纯洁了思想,陶冶了情操。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2、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

1、一个人的迷失可以被原谅,但一种法制观念的缺失,就会积淀成社会之伤。2、任何人或事,只有放到法律的天平上,我们才能保证它不倾斜。3、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识增强的时代,对法制的忠诚,即是对民本的回归。4、在坚硬的城市里,法律是最好的护身符。5、现代政府的责任从管理逐渐转化为服务了,不是政府替人民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是人民决定政府做的对不对、好不好,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6、“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唱掉的是我们的政治意识和责任心,法制成了这场戏的局外人。7、法制时代的来临,实际标志着公众表达愿望的不可逆转,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8、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如果社会走的太快,法制跟不上,那么是否可以停停脚步等等他,一个人的旅途不如两个人的平坦。10、法制忠诚的是事实,不是金钱与利益。

我们擅长的 帮的

关于法治的句子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彰显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2、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3、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的信仰。  4、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宪法广宣传,社会更安宁!  5、以宪为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实施依法治国,让宪法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及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7、学法爱法维护法,知法用法行天下。  8、依宪治国,处处政通人和;依法兴邦,人人安居乐业。  9、古语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只有!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也是根本大法。大学生更是要主动知法、学法,带头做宪法的“代言人”!  1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1、积极学宪,懂法明理,规行矩步,一生受益;人人守法,处处和谐,更好明天,同心协力。  12、普法人甘愿用自己的青春与汗水做法治中国的奠基石,致敬!我们和你们一起奔跑在实现法治梦、中国梦的路上。  13、法律知识很重要,学法懂法不可少!学法入心底,不触高压线!首发过生活,幸福有保障!用法维权益,说话有底气!知法守法做表率,家邻和睦安宁在,人人欢乐笑开怀。  14、忠于宪法,服务社会。  15、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让宪法权威深入民心,人民才有法的保障,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16、为官者依法,国泰民安;为名者依法,和谐发展;为商者依法,商机无限;为友者依法,高朋满座。  17、知法分清荣辱,学法明辨是非,用法处理纷争,懂法不会吃亏。手法从我做起,护法人人有责,宣法社会更美。  18、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宪法作为最重要之法律,一定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9、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  20、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棵大树,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基。宪法是法之统帅,从宪法出发,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21、学习宪法,就是要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使宪法更加贴近我们生活,成为生活中的规则与习惯。  22、新时期的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以来,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宪法保障无处不在,宪法精神无处不在!  23、宪法让我感受到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和保护,守法学法,从你我做起。  24、宪法,乃国之根本,民之倚仗。  25、宪法是根亦是魂,立国之本此为准,护法守法不在口,依法行事在走心。  26、感受宪法价值,扩大宪法基础,注重宪法形象,维护宪法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为人民幸福生活护航!  27、法由民出,权依法使,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弘扬宪法,遵纪守法,办事依法,最好办法。  28、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9、坚守努力,接力前行,法治的力量就会生生不息,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定会实现。  30、莫道行路难,守法路自宽。

西部法治论坛论文集

从2014年起,六大区域法治论坛改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区域内各省级法学会轮流承办或协办,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西部法治论坛是六大区域法治论坛之一,今年是第九届,由青海省法学会承办,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协办。本届论坛主题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治协调问题研究”,目前论坛组委会已完成论文初评工作,共60篇论文进入终评,报送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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