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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杂志社和中国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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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杂志社和中国质量协会

不用理 就是盈利目的的杂志

这种协会没有任何级别,。社团属于民间组织,没有编制,哪会有级别。以前均挂靠在各部委。现在必须解挂了。各协会负责人的级别代表不了协会的级别。不是一回事

现代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好酒也怕巷子深,正当参与竞争,以可靠的质量,出色的业绩获得认可有利于个人、集体或产品发展。但畸形的评选、假评选使这种竞优走入歧途,假的多了,真的也难立足,评选正在遭遇公信力和信任危机。 而为什么变味甚至违法的评选得不到有效制止呢?一方面与对其危害认识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相关部门即为组织者或利益相关方不无关系。情景再现1:  海尔最近得奖了,但这个奖项没有给海尔带来预期的光环,反而演变为了被同行攻击的“靶心”。1月11日,中国质量协会、中国用户委员、品质杂志社共同发布了2006年全国白色家电产品性能比较试验结果。   其中,在测试的电冰箱品牌中,西门子和海尔最省电;在洗衣机品牌中,海尔和松下洗得最干净。测试发现,在冰箱类产品中,新飞和海信的能效指数相对于海尔、容声品牌有较大差异。洗衣机类产品中,惠尔浦、荣事达、三洋的洗净比相对于海尔、松下的洗净比有一定差异;三星脱水噪声、松下的洗涤噪声相对较大。最终,主办方还通过对这些产品进行星级评级的方法进行了标示。  随即,中国家电协会和几家在此次评选中“落后”的企业,对此次评选发表了质疑:评选的权威性如何体现?海尔一家企业分获多类家电评选的冠军,是否有些异常?诡计揭秘1:  首先,国家对性能指标的判定只有合格与不合格,没有星级之说。中国质量协会的测试结果显示,部分名牌、免检产品的性能指标与标称值不符,存在虚高问题。   “其实,圈子里的人都明白,很多评比的背后,都是金钱在起作用”,一位在家电行业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这样告诉记者。在记者采访中,参与此次冰箱产品评测的某品牌相关人士表示,许多质量与技术检测大多要收“赞助费”,这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检测结果一边倒、过分吹捧一个企业,这种有偿排名的报告的确不少。而在家电销售旺季到来之前,通过一次评测打击主要竞争对手是企业常用的一个绝招,个别不道德的企业甚至在家电卖场大量散发影射对手、未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非法报告。    就这件事而言,不管厂商有没有花钱买奖,问题的关键还是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无论是打广告还是评奖项,企业无非是想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最终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在对产品广告宣传的认知度日益下降,而行业内各类评选奖项的公平性也遭受到质疑后,选购家电产品的标准接近“真空”,成为了当务之急。情景再现2:  上海倒塌的“楼脆脆”竟是获奖楼,其所在楼盘曾获“文明工地”称号,让人大跌眼镜。但倘若看看这些新闻,你就见怪不怪了,排名靠前的大学是花钱买的排行,含三聚氰胺的奶粉是免检名牌,权威鉴定部门违规做认证。很多大奖、品牌、优秀,其实不过是名钱的幌子。诡计揭秘2:  评选活动的最初目的是鼓励优秀,但泛滥的评奖、排行,真真假假的组织者,不能为外人道的潜规则,把本具参考意义的评选搞得乌七八糟,公信力全无。评选潜规则大致有如下几种:按资排辈、权钱交易、评选造假。   有些评选还算正规,不收取参评者费用,但存在按资排辈倾向,什么级别什么奖项,地域和单位、人员身份要平衡,去年没拿到奖的今年是不是考虑该轮一次?如此一来,评选不再是择优,成了“排坐坐,分果果”,起不到鼓励先进,促进竞争作用。  有的评选中存在腐败。天津大学校长曾遇到过排行榜制作机构上门推销生意,作家石钟山抨击文学艺术界关于奖项评定的见不得光的行为:“某人的奖是通过什么关系拿到的,某人又在评委身上花了多少银子……”,钱名互换,拿钱买名成为当今评选活动一大“潜规则”。有些评选中还存在拉选票,托关系现象,优不优秀不看实力,看人际关系。  也有参评者为获奖而参评,平日不认真工作,集中精力做出少数精品送去参赛。送去参评的作品、产品光鲜亮丽,可圈可点,而其日常工作中大部分都平平庸庸甚至不达标。如果参与评选造假的是政府,老百姓就更要遭殃了。前不久某地为迎接上级检查,觉得报刊亭有碍观瞻,拆除了事,如此城市,即使评上卫生文明奖项又有何意义?   评选之所以盛行,因其中有利可图。组织者利用评判大权暗箱操作搞名利交易,参评者交钱换名气,再利用名气狠狠赚钱。其间利益链条,催生了种种真真假假奖项、排行。  查处人的假评选不难,令其出具资质证明,参评者自觉抵制、举报索取不正当费用的评选即可将其揭穿。真正困难的是那些确由权威机构组织,但在操作中不守正规程序,或者超出业务范围,沦为敛财工具的评选。这些评选看上去颇有一定公信度,容易误导群众,如果涉及到健康安全项目,危害更烈。要想还评选以公信,整顿、取缔假评选固然重要,用制度建设,法律监督来约束、规范有资质的合法评选,破除种种潜规则更加紧迫。情景再现3:  记者走访了百安居、乐安居、世纪中心、国安居等深圳市各大建材、家居商场。在走访中记者发现,打绿色、环保牌的产品占了绝大多数,什么“绿色产品”、“绿色建材产品”、“绿色环保产品”等证书令人眼花缭乱,而颁发单位则有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中国建材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等,让人摸不着头脑。 据记者查证,其中有不少产品的证书在国家环保总局官方网站上根本无法查到,有的虽然可以查到,但早已过了有效期限,更多的是那些没有颁证权利的机构颁发各种无效的证书,这其中还包括一些著名的建材品牌。   综观建材家居市场上出现假环保认证情况,其中最多的情况就是偷梁换柱、打擦边球,将一些合格证书或者某些部门、组织评的获奖证书当绿色环保认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通过国家十项强制标准说成是获得“绿十环”认证。 诡计揭秘3: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要获得这些环保标志、认证很容易,方法主要有两招,一招是找一些协会组织、社会机构制造假的环保认证标志;另一招是干脆花钱向有关机构买一个认证,价钱2000元-50000元不等。如果既不想出钱,又怕麻烦,就自己给自己捏造一个。   而所谓的绿十环更是莫名其妙,业内专家指出,2002年7月,国家颁布实施了室内外装修材料10项强制标准,其实,这10项标准只是市场准入的最低标准,只要是合格产品就一定能通过。“绿十环”要求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都要全控制,不仅要求产品把污染消除在生产阶段,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该产品在使用以及废弃处理时对环境的危害。因此“绿十环”认证要比10项标准认证严格得多。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获得“绿十环”标志的企业还为数不多。所以可以断定,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号称获得“绿十环”认证的所谓绿色产品都是自封的,有的可能只是通过了10项强制标准认证。 诡计分析:  纵观现在行业内的榜单和奖项,最让人难以信服的是评选方法不透明,且大部分没有一个科学、系统的调研过程作为基础,单靠几个专业人士、媒体人凭主观意识进行评价,结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  现在大部分评奖媒体和机构打造的奖项和榜单似乎都是心血来潮之作,一些小网站掌握不了科学系统的市场调研也要开展评奖,这是诚信缺失的表现。  很多小网站在评选自己的年度榜单或奖项时,为了加强说服力,经常会把几个知名的地板企业放进榜单中,但这些企业很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获得了这个榜单或奖项。  行业评奖不能说完全不可取,但没有公正的评选过程和科学的评选调查,就会使评奖行为沦为鸡肋,得不到公众和行业的支持。  可以这样说,即使这些奖项的评选方式足够公正,市场调研足够专业,这样庞大的信息量一次灌输给消费者,让他们从中筛选自己需要的东西是非常困难的,更别提其中还有很多商业操作的水分。而且,对企业来说,这种奖项每年一评,人人有份,其带给企业的荣誉也不是很大,甚至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消费指南:  作为商家,参与一些国内、国际权威部门正规的大奖评选无可厚非,能真正凭借自己的质量获得国内、国际权威部门举办的正规大奖,在某一领域榜上有名或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无疑能提高产品的身价。然而,诚信是商家的立身之本。作为商家应该明白,只有靠实力赢得的荣誉才具有永久的生命力,只有真正高质量的产品才能赢得消费者长久的青睐。当然,作为消费者,也务必理性地看待“国际大奖”,要提高识别奖项真假的能力,在选购商品时,切不要被各种假冒的“国际大奖”迷住眼睛。

中国质量杂志社和中国质量协会关系

下属的事业单位,不用管的。

质量协会是社团,在民政部下注册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红顶中介一个。

都是质量检测 质量保障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全国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检验工作者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者组织的专业社团组织,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目前拥有包括国家级质检机构、行业和地方质检机构等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团体会员1000多家,企业团体会员5000余家,这些质量检验机构会员和企业会员遍及国家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具体可以查看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中国质量协会杂志社

下属的事业单位,不用管的。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社主办的大型质量新闻杂志,是九十年代初由国务院领导批示,由中宣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四十多个部委和机构支持的中国质量万里行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的延伸形式之一。

中国质量协会期刊

找中国质量协会出的杂志或是质量监督出的杂志。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中国质量协会,简称中国质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AQ。第三条中国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第四条 中国质协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国质协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中国质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中京畿道12号,邮政编码:10003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质协的业务范围是:(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五)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全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的评审,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七)组织实施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八)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中国质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团体会员。(二)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企业会员。(三)个人会员:拥护中国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中国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2.愿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国质协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质协名誉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三)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参加中国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二)有参加中国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国参加国际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三)有获得中国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有监督中国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中国质协的有关决议;(二)维护中国质协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违反中国质协章程,并给中国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中国质协将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国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审议批准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批准秘书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草案等;(八)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第二十四条设立中国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务;(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第二十九条中国质协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质协签署重要文件;(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五)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审批;(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中国质协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资助;(三)国家拨款、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中国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中国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中国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六条中国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中国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中国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中国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中国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社会保险等管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中国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资委审核同意。第四十五条中国质协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中国质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质量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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