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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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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期刊

国际税收杂志是中文核心期刊。《国际税收》杂志社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是国内惟一一家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期刊,秉承向中国传播国际税收、向世界宣传中国税收的办刊方针,致力打造一个中国税收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的媒体平台,将最权威的国际税收理论成果、最新的国际税收资讯、外国税制和管理的最新经验与探索,及时介绍给国内;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日新月异的征管成就、丰富多彩的税收工作,全面展现给国外。《国际税收》的前身《涉外税务》,是全国中文经济类核心期刊,曾荣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称号。2013年7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同意,正式更名为《国际税收》杂志。2013年底,《国际税收》入选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税收科学研究所不定期的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全国税务系统科研部门提供《税收科研简报》、《研究报告》等内部刊物。《税收科研简报》主要以短、平、快的方式及时反映全国税收科研工作的动态、信息及国内外最新税收资料。《研究报告》主要刊登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有观点、有分析、有建议的研究成果。《税收研究资料》是由本所主编的税收理论研究资料性内部刊物。全年出版12期,约100万字。该刊面向税收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税务人员、和税收理论工作者,主要刊登国内外税收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和学术动态,关于经济改革、税制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成果,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研报告,税务系统出国团组考察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讲话等。《税收与经济文摘》是本所主办的月度信息性资料,它根据经济、税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其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从全国重点经济类刊物登载的文章中,选择重要信息,加以汇集而成,每期约4万字,全年50万字。

税制改革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或所得税会计下面找个小题,如税前扣除标准的税务会计处理等

相关范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 生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1%,比199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8%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6%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目前应该还没有吧。楼主自己科研吧。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论文

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收入能够说是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与变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经济社会曾经有了极大的开展。但是,随同着变革的逐渐深化,原有的财政税收制度暴显露越来越多的缺陷,我们应当从实践动身深化调研,分离我国本身国情和外国先进经历的根底上,逐渐变革、完善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才干满足社会开展的需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立做出新的奉献。 树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树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不只是我国根本国情的需求,也是经过变革整治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中诸多破绽的手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目的在于调理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根据当前状况,应当恰当增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均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增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同时减轻中央政府的财务管理的压力,配合行政变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请求;还要对中央政府的支出权限停止必要的标准,既赋予足够的财政权利,也要控制过度的财政自在,使得中央支付财政税收管理变革加速停止。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要将普通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停止合理搭配,构成资金来源稳定牢靠,资金分配办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进步普通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恰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布置转移支付的构造比例。其次是要变革税收返还与增值税分享制度,从而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最后是要变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树立起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体系,从而逐渐改动目前从基数法肯定转移支付数额与转移支付程度的方。 财税变革要在制度上完成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变革不断是限制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和政府变革深化的羁绊。在广阔乡村地域鼎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义务制,农民的劳动热情被充沛激起,农业消费工具的价钱下调,给农业消费降低的消费本钱,在免除农业税等税收项目外,在水手构造上也应当停止必要的调整。正式中央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开展中央经济的殊途同归。 /daixielunwen 经过恰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 协作扩展消费是有效手腕。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中央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不只仅增强了中央财政税收的自主权,也使得中央政府可以施加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变革是永不过时的话题,制度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开展的作用一再被历史证明。 增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谐和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动身点和着眼点。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谐和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谐和配合机制,自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变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域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沛展开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了解或呈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讨论,合力处理问题,完成国税与地税的良好谐和。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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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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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外贸体制的理论主要沿袭了前苏联计划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改革开放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理论大概经历了五个阶段的演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外贸体制的市场化程度已高度发达,并日益与国际接轨,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一致。 前 言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就改革而论,理论超前,实践滞后;就开放而言,理论滞后,实践超前。究其原因,开放领域中的改革力度不够,理论探索乏力,思想解放不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大的突破:突破外贸垄断论,逐步形成市场竞争的理论;突破国有外贸公司政企不分论,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理论;突破外贸的单一经营论,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理论;突破单纯商品贸易论,形成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为辅的外贸理论;突破关税“无用论”,形成较为科学的关税理论;突破引进外资上的“卖国论”,形成较为系统的外资理论;突破“无债论”,形成完整的外债理论;突破汇率上的固定论,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理论;突破外援上的“无偿论”,形成了外援与外贸、外援与外向投资的挂钩理论;突破地区封锁论,形成开放“窗口”理论和“梯度”开放理论。本文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外贸领域的理论、政策与体制改革的演进过程进行回顾和梳理,探寻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及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中总结未来发展的思路与方向。 改革开放前中国外贸体制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外贸体制的理论主要沿袭了前苏联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框架,即计划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该理论要求直接根据计划配置经济资源,以取代资本主义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做法。此外,外贸体制中的国家垄断思想也是中国旧外贸体制的理论基础。在沿用列宁对外贸实行国家垄断思想的基础上,中国根据建国初国内的经济形势和特殊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决定对外贸实行国家专营,并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国家统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一、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统得过死,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三、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改革开放后外贸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 改革的初始阶段(1978-1986年)——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经过1979年一年的准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启动。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首先,自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其次,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第三,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代理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这一阶段,外贸体制改革虽然起步,但由于国家对外贸易仍实行统负盈亏,外贸企业财务软约束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由这种外贸“吃大锅饭”的根本问题派生出的一系列问题使改革任重而道远。 改革的第二阶段(1987-1990年)——外贸承包,财政包干。针对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87年开始试行以3项指标为内容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1988年起在全国推行以省、市、自治区为主的外贸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汇率、税收等为主要杠杠的经济调节体系,推动外贸企业实现自负盈亏。实践证明,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初步改变了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外贸的发展。第二阶段改革理论上的探讨,主要围绕外贸承包责任制的问题展开。外贸承包责任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向国家实行各项经营承包(具体承包为出口收汇指标、出口换汇成本指标和财务盈亏指标3项指标)。 正如学者李雨时所说,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仅仅提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不全面的。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从根本上看是参加国际交换的各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以货币形态反映出来的差异。中国出口产品发生亏损的终极原因在于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低,而且中国在工资成本低廉方面的优势抵偿不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部门在劳动生产率上的差距。所以,应当明确提出出口生产企业首先要实现自负盈亏,并在此基础上使外贸企业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改革的第三个阶段(1991-1993年)——取消补贴,自负盈亏。国务院于1990年底决定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并于1991年开始实施。这次改革使中国外经贸易管理体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外贸企业自负盈亏使出口的发展摆脱了国家财政状况的制约,企业自主经营有利于出口生产发展的长远规划,以保证国家外贸出口的稳定发展;这一改革使中国外贸体制在自负盈亏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更便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也更适应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一、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了外贸企业出口自负盈亏的改革,取消了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对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仍维持承包制,但改为一年一核承包指标。二、改变外汇留成办法,由过去按地区实行差别比例留成改为按大类商品实行统一比例留成。三、调整了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缩减了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从1992年起,基本上取消了进出口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的总量计划,允许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放开经营,少数商品实行公开、透明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四、改革关税制度。1992年1月1日起,主动降低225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1992年12月31日起调减3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使关税总水平下调3个百分点;1993年12月31日调减2998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率,平均降税率为8%。五、深化外贸企业内部机制的改革,推动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同时,推动外贸企业开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形成若干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以外贸为龙头的贸工相结合的外向型企业集团。 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一是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二是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改革的第四个阶段(1994-2002)——汇率并轨,宏观调控。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三、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四、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五、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 学者佟家栋指出,从宏观方面分析,尽管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政府的行政干预在逐渐弱化,但是,国有外贸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或政府附庸的地位仍然存在。在我们强调增强外贸企业经营活力让其自负盈亏时,在宏观上又否定了企业的自主权,否定了企业以获取最大限度为目标的运行机制。因此,外贸企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尚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坚决割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期使外贸企业能够独立经营。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外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使企业真正形成内在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及强烈的竞争意识。 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中国外贸政策及管理体制的变化。加入WTO使中国对外贸易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中国要履行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对现行外贸体制进行适应性调整,使其与WTO多边规则相适应;另一方面,要针对加入WTO的影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扩大出口,合理调控进口,确保对外贸易的平稳运行。进口调控的原则是,要运用WTO允许的手段合理调控进口,努力实现进出口总量平衡,同时重在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更好地配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点:一是按照WTO规则完善进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配额、许可证、关税配额、国营贸易和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为进口调控提供根本依据;二是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公平贸易管理体制,加快建设进口预警体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过度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三是做好某些重要工农业产品的进口调控工作,加强跟踪,及时反馈,统筹应对。在优化进口结构方面要做到:一是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IT等高科技产业调整的机遇,加快引进高新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二是优先保证国内短缺原材料进口,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同时采取措施解决中国与部分发展中国家贸易不平衡的问题;三是对不会冲击国内的产业和企业,有利于增加海关税收的商品,适当增加进口。四是对搞重复建设和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进口采取WTO允许的手段加以合理调控,减少不利影响。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并相应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为中国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包括:统一各类企业外贸准入标准,让各类企业享有自主经营和平等竞争的权利;积极引导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建立外贸诚信经营和退出机制;完善进出口商会体制。2007年后,中国进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除继续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已放开外贸经营权,大幅度地降低关税,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金融、商业、电信等服务业的开放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模式也逐步以全球为基点,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优化组合,以最适当成本,把最合适工作放在最合适的地方,这不仅仅是制造业,而且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实施“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对外经济互利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结 语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更新,两者互为因果。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标,前者服务和服从于后者,为后者所决定。即是说,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战略,就需要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两者必须统一,否则,经济体制会影响经济发展,使战略目标难以实现。但是,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战略有反作用,可以制约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战略未作变更的情况下,经济体制可以作适当变动。建国后,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决定了只能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进口替代为主)——只能是高度集中的统制型体制。这种进口替代战略,在利用比较优势发展国民经济、克服过多的贸易壁垒发展生产力等方面,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有重点的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的确立,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进口替代战略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 通过对30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外贸的巨大进步可以从外贸体制的市场化程度以及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两方面进行管窥。体现为:一是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经营格局;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大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了经营期,外商投资成为外贸增长的主力,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到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7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9%:三是计划经济下的关税制度逐渐被打破,新的与国际贸易惯例相适应的关税制度逐步建立,税目设置和税率水平与世界的国际贸易规范更加接近,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步伐加快。四是外汇管理制度由计划管理转向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尤其1994年的汇率并轨及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外汇留成制和上交外汇任务,建立外汇指定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等改革措施,促进了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从我国已进行的改革来看,—个由市场调剂的、与国际接轨的、自由贸易的外贸体制必将最终形成。 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毫无疑问地仍然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一致,即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失为一种在经济发展上最有效的经济体制。今后的中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这个总趋势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3000字

一、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给1000也没有人给你啊 !哎~~~高人都闲在外面的,哪儿会来这里啊!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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