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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煤的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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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煤的论文3000字

煤矿安全管理论文我国至今有23586个中小煤矿,其中3万吨以下占5%,9万吨以上的只占5%。2002年底乡镇煤矿原煤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矿均产量1万余吨(受停产整顿影响,不能完全反映矿井生产能力现状),点多、面广、底子薄,从业人员素质低、资源勘探程度低、交通极不方便是我国中小煤矿的基本现状,市场需求量大、就业人员多,山区农民脱贫解困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是我国中小煤矿存在的客观条件。近几年,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其煤炭生产秩序有所改善,装备水平逐步提高,中小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但我们必须正视中小煤矿安全生产仍十分脆弱,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中小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煤矿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低的弱势群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上提高困难,自我规范能力不强,加上人员的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故对煤矿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素质难以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而又艰辛的任务。 2、 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规模小,装备条件差。中小煤矿所利用的资源大都是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程度低储量小的块段,一般为边探边建,难以形成规模开采、实现正规生产,投入产出比例小,技术装备难以跟上,往往存在先天不足。 3、 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技术管理工作几乎无人能做。近十年来,基本上没有采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地方,日常的作业规程都少有人会编制,技术装备、安全仪器的使用和维护都存在困难,其效能发挥大打折扣。 4、 管理体制不顺,职责权利不明确。现在煤炭管理部门职权越来越小,责任越来越大,机构被削弱,缺乏权威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5、地质条件复杂,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地质勘探程度低,相当部分资源是没勘探的,故中小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采掘工作面千变万化,突出情况时有发生。煤矿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工作量十分繁重,加上煤炭管理工作随机构改革而不断弱化,企业尚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故潜在的隐患十分严重。 6、 抗排风险能力差。中小煤矿规模小,底子薄,又没有规范的资金积累制度,抗排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如遇大的灾害就会出现矿毁人亡,老板逃跑,政府办丧的现象。 二、 新形势下大冶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探索 1、 明确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管理。 为了防止机构改革以后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被弱化,市政府即时出台了《大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意见》,明确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制订加强煤矿长效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为煤炭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奠定了基础。 2、 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培训,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外,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经不少于3天的培训,(如煤矿没有能力培训则由市煤炭部门派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培训),并经市煤炭管理部门严格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职工人井资格证》,凭证下井。 3、 配备技术矿长,加强技术管理。 各煤矿必须聘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规定具有煤炭院校采矿系列专业毕业文凭或在国有大矿担任生产、安全、技术等方面职务的中层以上负责人,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其《煤矿技术指导资格证》、凭证聘用。

如果是2000字我看也不是专业性质的那就还是说点浅显的好。  这是3000多字的,我觉得你把一些看着不必要的东西删删就可以了  煤炭安全管理  2002年以来,我国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急速增长,煤炭市场供应严重短缺。面对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受利益驱动,小煤矿遍地开花,大煤矿超能力生产,“大矿大干,小矿蛮干”,直接导致“大矿大难,小矿多难”。据国家安监局煤矿事故统计显示,我国煤矿产量约占全世界的35%,但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了全球的近80%,频发的矿难已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老大难”问题,拷问着我国煤矿安全体制的有效性。  矿难频发的原因  根据调研分析,除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难度大以及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因素外,引发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煤矿平均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安全保障不足。全国有23300多座小煤矿,平均年产量不到3万吨,其总产量虽然仅占全国产量的三分之一,但死亡人数却占了三分之二。在2005年全国1亿吨煤炭产量中,约有7亿吨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不足,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  煤炭行业人才严重短缺和断档。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对山西煤炭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调查表明,煤炭生产第一线技术员数量不足安全生产最低要求的半数,其中采掘区技术人员更为短缺,高级技工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到3%;地方煤炭企业一线采掘区工人80%为更换频繁的农民工,乡镇矿工人中95%为临时工。  煤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安全欠账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中心2004年12月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指出:2004年全国原煤产量为5亿吨,但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仅为12亿吨,4亿吨需要对安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5亿吨是安全状况不达标的,另外2亿吨是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和已报废或破产的矿井生产的。目前,中国国有煤矿的安全投入欠账达500多亿元,生产设备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投入不足已成为当前煤炭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  官煤勾结,亦官亦商。在许多矿难中都能够看到官煤勾结的影子。众多官员参股煤矿,还有许多煤矿老板亦官亦商,甚至是安监官员。去年8月,国务院下达撤资令,要求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从煤矿撤资。据监察部统计,截止2005年12月23日,有487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登记入股资金37亿元,已经撤资62亿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撤资进程缓慢。  局部利益至上,经济指标主导一切。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经济的巨大冲动,导致干部错误的政绩观,需要当地小煤矿提供资金支持和代表成绩的经济数字,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官商利益链条。一些地方,中央政策、国家法律不能严格执行,被所谓的地方发展和局部利益所取代,甚至成了谁也不好公开反对的潜规则。这种表面看起来不涉及金钱交易的官商利益链条也是造成许多煤矿非法开采、屡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体制缺陷导致的短期行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许多煤矿不景气,大部分集体煤矿由于无力投入而被租赁、承包或转包,承包以后的矿主只关心承包期的利益,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因此累积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非法违规开采现象严重。2005年7-8月,全国煤矿60%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由于停产整顿、关闭工作不落实,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一些小煤矿,一些矿主,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管理混乱,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已经成为滋生事故、吞噬矿工生命的陷阱,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行业管理弱化,工作不落实,监管缺位和渎职失职。一些地方政府忽视煤矿的安全生产,地方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在煤矿整顿关闭问题上缺乏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等待观望甚至渎职失职,有令不行,有案不查,有法不依,为煤矿的违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恶性循环,雪上加霜。由于煤炭是我国的主要一次能源,以燃煤为主的火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0%以上。煤、电是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电缺找煤,煤缺找矿,于是大矿增产,小矿开花,诸上原因,矿难频发;于是大矿整顿、小矿关闭、遣散矿工、产量下降;于是电力告缺、要求增煤、运输告紧、悲情再现。  几点建议  改变发展观与现有经济增长模式,从根本上遏止矿难。  矿难问题,说到底是发展观问题。矿难频发是我国高能耗、粗放式的发展模式的市场反映。下决心遏止矿难,必须要改变发展观,彻底改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模式。  首先,要坚定地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煤炭资源应实行高度谨慎的保护性限量开发,确保能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到煤炭生产企业,要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生产规模,提高回采率,大力提倡环境友好的“绿色开采”,坚决杜绝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的掠夺性开采。  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力度,遏制高能耗、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对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过度需求,将煤炭需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的政绩观。要从政府的绩效评价、干部任用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引入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率等考核指标,让科学发展观扎根于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事物的管理之中,大力倡导和扶持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模式。  培养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是保证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淘汰小煤矿,扶持发展一批现代化大煤矿和煤炭深加工项目,做大做强一批现代化的大型煤炭企业,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从而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煤炭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同时还应该延伸煤炭产业链,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推进煤炭经济走上集约、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对高风险产业如“煤制油”等,应科学规划,先示范,再规模,切忌一窝蜂上马。此外,还要特别警惕以发展这类高风险产业的名义圈占资源,造成新的煤炭资源流失和浪费。  放开资源市场,尽快补齐煤矿安全欠账。为了尽快弥补安全生产方面的欠账、政府要增加投入,要确保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专款专用。除此之外,可以考虑出让一部分煤矿的国有股权,用所得资金填补安全旧债。另外要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的市场化运营,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引入外部资本,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全方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素质。目前,煤炭生产一线大多数是农民轮换工,文化水平低,技术素质差。特定的用工方式既影响到农民工学习技术的主动性,也影响到企业对农民工技术素质的进一步培养。另外,随着大学招生和就业形式的变革,进入煤炭企业的大学生逐年减少,煤矿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短缺。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例,2003年全省煤矿工程类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为1599人,而到煤矿企业工作的还不足100人。人员素质低也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政府、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与途径(例如定向培养、“三校生”、高职、岗位培训等),进行煤炭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包括强制安全生产培训,全面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素质。  增加科技投入,加大攻关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针对我国煤矿安全领域需要重点突破的共性和重大关键技术,应该由国家和一些重要的产煤大省联合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加大科技攻关力度,调动多方面的科技资源,迅速提高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的科技研发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过于依赖人力开采而导致死亡率过高的局面。要特别加强对突发性事故的预测预防技术研究,有效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将长效管理机制和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防治体系。还要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坚定不移地加大反腐力度,严防各种形式的官商勾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和举报体系,使违法行为和非法违规煤矿无藏身之地。要鼓励煤矿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化改革,构筑煤炭安全生产的整体氛围。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煤炭生产成本中应包括安全、环保成本,而已在生产成本中的工资又偏低(有资料统计,煤炭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仅85万元,不足电力行业的1/3),亦需适当增加,因此煤价有所提高势在必然。但作为大户的电煤定价却难以做到煤电之间的公平对等博弈。类似这样的问题也影响着煤炭的安全生产,因此,深化改革,构筑煤炭安全生产的整体氛围是以政府为主的整个社会的责任。

有关党的论文3000字

向中国共产党敬礼:  高山仰首,大海扬波,大地溢满了新世纪的朝晖。在这百花争艳,风景怡人的季节,踏着时代节拍,穿越岁月时空,我们又走进火红的七月。七月,到处彩旗飘动,鲜花如海,笑语欢歌,我们伟大的党也迎来了她八十五岁的生日,这是一个激动人心、光荣而自豪的日子,这个日子将永远激荡在中华大地、将永远铭记在亿万人民的心头。忆往昔峥嵘岁月,百年史卷浸满了中国多少屈辱的泪,数十年的抗争又流尽了中华儿女多少沸腾的血。它是这样令人心潮激荡,它是这样令人信心倍增,它是这样令人充满希望。  我热血沸腾,浮想联翩…… 1921年7月23日,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红船上传出巨人的呐喊,犹如春雷唤醒了沉睡已久的东方雄狮,拔开了数百年来笼罩于千万仁人志士心头的迷雾,亮出了共产主义的伟大旗帜,点燃了神洲大地上的星星革命之火。从此,炎黄子孙们的理想有了归一,有了值得托付的导航人——中国共产党。砸碎铁园牢的斧头和收获秋耕的镰刀勃然相会,悠悠长夜下终于熬出了一盏灿烂的灯塔,照亮着黎明前的黑暗,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在中国的大地上驱赶着黑暗,卷起改天换地般的红色浪潮。  方圆九州,泱泱大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浩如烟海。中华儿女,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缔造了强汉盛唐,领世界风骚几千年,何等风光?直到鸦片战争爆发,洋枪火炮轰开了国门,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各帝国列强肆虐神州大地,掠财夺宝,恣意妄为,国家蒙难,前路茫茫,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在此危急关头,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举起了明灯,照亮了中国的出路,指引中华儿女,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压在人民头上的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天安门城楼上的一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响彻寰宇,世界再次听到中华民族的声音。  然而,经历百年洗劫的中国触目疮痍,百业俱废。国家须重建,民族要复兴!中国共产党又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建设家园的历史征程。在建设路上,在党内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下,我们也曾经历波折,也曾走过弯路,也曾停滞不前。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不到发展,建设事业前景暗淡。但中国共产党毕竟是一个以世界上最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不断检验自己,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政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举起了明灯,及时地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党的基本路线,领导全国人民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提出“到八十年代末,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  到二十世纪末,国内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国内人均收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三步走”战略步骤。自此,国家的建设重新走上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中华民族复兴路上的领航灯!今天,海峡两岸尚未统一,国际社会很不安宁,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敌对势力仍虎视眈眈,世界经济发展趋缓。我国的市场经济才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善,国家经济发展仍不平衡,我们所面临的困难还很大,前进的道路不会平坦,中华民族复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扫清前进路上的重重迷雾?党的十六大给我们指明了方向,为我们新世纪前进的道路亮起了明灯,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在这87年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始终站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最前列,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历史不断进步。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她都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一系列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引领全国人民奋勇前进,战胜了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夺取了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把一个备受帝国主义列强欺凌、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独立自主、初具繁荣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大胆进行探索实践,领导全国人民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使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社会主义中国正以文明强盛的新形象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回顾87年的光辉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希望的伟大的党,是始终坚持和忠实实践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伟大的党,是带领中国人民信心百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的党。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中华民族的脊梁,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的核心力量。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事业才能走向胜利辉煌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指引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到本世纪中叶,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中华民族必能昂立于世界民族之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饱经战争沧桑与落后苦难的中国人民终于重新站起来了!中国像一只巨龙一样,以一个大国的身份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  那时的中国,民生凋敝,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事业百废待兴,政府和人民面对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面孔,并没有畏缩,勇往直前,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那时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许多工业产品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开始执行,它成为我国工业化的起点。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是极低的。出行用的自行车,人们叫它“洋马”,点火用的火柴,人们叫它“洋火”,钉东西用的钉子,人们叫它“洋钉”。因为那时的中国人没有见过这些新奇的东西,也不会造,都是从西洋传过来的。那个艰苦的年代,我没有经历过,但从我看过的资料片中完全能够体会,当时的中国人民依旧生活在极端贫穷之中。  光阴如水,岁月如梭。时光来到了2009年,我正在电视机前,收看着中国第三个南极科考站落成的新闻。又是一个重大成就,我开始浮想联翩,我想起了祖国成功举办了第二十九届奥运会,想起鸟巢,想起了奥运健儿们的英姿,我想起了祖国接连成功发射了神州五号、六号、七号载人航天飞船,想起太空,想起了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天领域举足轻重的一员,我想起了改革开放整整三十年里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年均10%的增幅,想起中国国力,想起中国已经成为这个世界综合国力第六的国家,想起新中国成立的这一甲子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的、不断地提升,想起新中国历史,想起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闪光的足迹!  我为我的祖国母亲骄傲,我为成为中国母亲的儿子骄傲!  大的国家伟大的党,革命的旗帜高高飘扬,  伟大的人民不怕风浪,伟大的军队步伐坚强,  伟大的领袖毛泽东,领导我们向前,  祖国要富强,人类要解放,人类要解放!  我要高唱:党啊,亲爱的妈妈  我要赞美党:党是我心中一颗最亮的星  60年的光辉岁月  弹指挥间、沧桑巨变,6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亿万人民艰苦创业,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实现着强国富民、民族复兴的百年梦想。当今之中国,到处充满勃勃生机,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改革开放,使中国一步步走向繁荣昌盛,华夏儿女们安居乐业。青藏铁路,一条几乎不可能的铁路,中国人民做到了;火车多次提速,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奥运场馆建设,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让举国上下一片欢呼雀跃……中国正在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完成着一个又一个壮举!  改革开放,使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文明古国成为了一个和谐的大家庭。1998年,南方特大洪水,淹没了许多楼房,淹没了许多人民,却淹不灭中华儿女的爱心;2007年年底,当春节来临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雪灾,阻碍了人们回家的道路,却阻碍不了中华儿女救灾的决心;2008年5月,里氏高达0级的汶川大地震一度牵动了世界各地的心,地震震倒了一座座楼房,震碎了一颗颗逝世者家人的心,却震不倒中华儿女突破重重困难的热情。我相信,再大的困难除以13亿,会变成小小的烦恼,再小的帮助乘以13亿,会变成大大的扶持。炎黄子孙会手挽手,心连心,克服一切困难!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航天事业迅速发展,中国在历史上刻下了辉煌的一页。2003年,神舟五号发射成功,杨利伟叔叔实现了中华民族的千年飞天梦;2008年,中国的首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飞上太空,到月球上去拜访嫦娥和玉兔;同样是2008年,神舟七号升空,翟志刚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位进行太空行走的宇航员。中国的科技技术蒸蒸日上,为发展中的中国做出了巨大贡献!  改革开放,使中国建设新农村的脚步越走越快。以前,农村人知识很少,只知道劳作。现在,“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越来越普遍,连许多老年人都发奋学习。农业不仅用上了力气,同时也充分运用上了智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上了中学、大学,成为了建设祖国新一代的智囊团;以前,农村生活是吃不好,穿不暖,过的都是苦日子。现在,农村人的经济能力越来越好,纷纷过上了小康生活。手机、彩电、冰箱……这些曾经连想都不敢想的东西,一样样成为了现实。以前,农村给人的印象是又脏又乱。一下雨,小路便成为了“水泥路”,山上杂草丛生,无人问津……现在,一提到农村,人们想到的是清新的空气,美丽的青山绿水……改革开放,让农村展现出了勃勃的生机,让人们的生活过得更加幸福。  08年,在新中国的发展史上很不寻常。面对严峻挑战和困难,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向前推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顽强拼搏,共克时艰,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新的成就。我国相继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展开了气壮山河、感天动地的斗争,形成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这种精神弥足珍贵,激励着灾区人民坚定信心勇气,重建美好家园;鼓舞着全国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中国运动员以出色的竞技能力和顽强的拼搏精神夺得金牌总数第一,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开、闭幕式表演、赛事组织工作、志愿者服务、场馆设施和中国人民的精神风貌,给世界留下深刻美好的印象,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更收获了一笔丰厚的物质精神财富。北京奥运会,使世界进一步了解中国,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世界的东方,中国人民正满怀豪情走向更加光明灿烂的未来。  回首2008这不寻常的一年,有多少悲壮,有多少感动,有多少梦想,有多少光荣,铭记在中国人民的心里,写进了共和国的历史画卷。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沉着,统揽全局,驾驭各种困难和复杂的局面,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我们深深地感受到,改革开放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回首30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的壮丽史诗,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神七一飞冲天,奥运成功举办,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辉煌成就,令中国人民倍感自豪,人们发自内心地赞叹: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  我坚信,中国将会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今天是您的生日,我亲爱的党——中国共产党。  五年前,当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将握紧的拳头郑重的举过头顶,在鲜红、庄严的党旗前许下我青春无悔的誓言,从此我的生命就有了最伟大的归属。  在非典漫行的日子里,我看到您敬职无畏的好女儿——叶欣护士长发扬新时代的“南丁格尔”精神,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为了抢救人民的生命,无怨无悔奉献出年轻的生命;  在党的领导干部岗位上,我看到了您培育的好公仆——培民书记、长霞局长身体力行的奉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谱写着“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的感人赞歌。  时刻有一个声音提醒着我:你是谁?你拿什么向党汇报?  我是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我是县水利局的一名员工。同志们的先进事迹和周围同事的工作激情都昭示我必须迎头赶上,主动学习、主动实践、主动参与,只有这样才无愧与您授予我这神圣的称号。  我是您的一份子。今年是中央落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实施年,是国务院推进中国资本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推广年,是我们公司规范经营和开拓创新的转型年。我将执行您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纪律,遵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发扬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努力为公司“规范经营、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公司集体利益为出发点,立足本职,努力为促进公司经纪业务转型,为经纪业务营销、宣传、代理三个平台构建尽献力量。  我是您的一份子。我唯有让自己先思、先学、先动起来,而后才能去感染他人。“人是渴望被点燃的”,没有人会拒绝真诚和热情,我要做的是用智慧之光去激活团队的工作氛围,用信念之石去激发大家的工作激情,用行动之剑去激励大家的工作进程。“户疏不蠹,流水不腐”,只要我们在思考,只要我们在行动,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有“xxxx常青”的希冀,只要我们每个人全心全意的实践,我们的公司就有永远旺盛的生命力,我们每个人就有享之不尽的“荫蔽”。  我是您的一份子,是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创新规划部的成员。当前,我应该立足于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地参与开放式基金营销方式创新、营业部激励机制的制度创新、虚拟营业部的组织创新、提供新投资渠道的服务创新等一系列创新工作,全心全意的投入到经纪业务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洪流中。创新不是一句口号,一篇文章,一个遐想。她最终应该落在一个实点上,一个具体对象上,一次实际行动上。创新不是短跑,更象马拉松,她需要我们花长期的时间去专注其中,这个过程也许艰难,也许郁闷,也许痛苦。“事物的发展都是曲折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成功的创新会让企业产生永久的改变”。这就是希望,这就是我们的希望。我将秉承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充分了解和客观论证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扎扎实实的执行好每一项创新工作。  我是您的一份子。我知道我要做的很多很多······  八十三年呀,南湖游船上的星星之火早已在苍茫大地上燎原出熊熊烈火,敢叫日月换了新天地,温暖了劳苦大众疮痍的心;紫金山下的风卷残云而今也塑风飞扬,正信煌煌,全球人类同期待,共祈共产主义之太平盛世。  我将继续努力,因为我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人类之伟大,乃是掘出精神的力量。民族之文化,乃是把握历史的选择。经过了一个假期我了解了国家与党的精神与信念。了解了更深一层的党的意义。国家与党的精神,首要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全党和全国兴起一个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把几年来我们所熟悉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括为“邓小平理论”,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说明我们党在实践中对邓小平理论认识的深化,表明我们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坚定信念,也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心愿。这对于我们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生产力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实践证明,邓小平理论是伟大的旗帜,光辉的旗帜,胜利的旗帜。邓小平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只有高举这面旗帜,才能把5800万党员凝聚在一起,把13亿人民凝聚在一起,同心同德,不屈不挠,艰苦奋斗,不断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邱少云同志那种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那种坚韧顽强的革命意志,那种高度的自我牺牲精神,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而一个又一个革命前辈是视纪律重于生命的典型代表。在清朝末年,中国背负了一个又一个的屈辱,让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但是,往往人在极限时而实现突破,这个力量是无敌的,我们拿起了镰刀锄头,去反击帝国主义者的洋枪大炮,这时,历史选择了反击。在1937年时,日本大举进攻中国,这次,我们没有懦弱,我们的毛主席带领我们勇敢抗击敌人,这时,历史在中国危难的时候选择了毛泽东和反击。在文革时期,四人帮在整个中国搅得人民不得安宁,这时,在国家需要治理的时候,历史选择了邓小平。现在,我们完全可以向世界宣布:我们不是东亚病夫!我们不怕你们!我们的力量是强大的!中国崛起了!那么,力量在哪里呢?今天人们常常会提到一位伟大哲人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邓小平爷爷也提到过:“落后就要挨打?”为什么当时落后?因为当时封建主义在中国蔓延得太深,女孩都不上学,导致了阻碍中国前进的脚步;当时人们也不团结,各家过自己的,没有礼尚往来,失去了心连心的默契,从而导致了中国被侵犯。现在,中国选择了我们,历史选择了我们。世界都在关注着我们,中国不再伤痕累累,中国的历史不再有屈辱的一页。让我们新一代为他抹平创伤,为他摘下屈辱的包袱。让他轻松的发展,用事实来反击帝国主义,你不是说中国是东亚病夫吗?那就让我们前进的拳头击碎你的思想;还想再侵犯我们神圣的徒弟吗?那就让我们前进的脚步轧碎你的意图。我们,一定不能辜负历史的选择!满意请采纳

有关文化的论文3000字

饮食文化论文  人生在世,吃穿二事,很早我们就知道了这句话。人虽然作为高级动物,但仍需要与普通动物一样:“吃”。所以,零零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类美食也孕育而生,从古至今,长盛不衰。饮食行业也成为三百六十行常展长新的行当,而饮食业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文化,说的更直接些就是一种“吃”的文化。  中国有着5000年的悠久历史,中国有着灿烂丰富、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中国人注重“天人合一”,中餐以食表意、以物传情的特点。所以也就使得中国传统的饮食美食都“食出有门”如中华饮食文化理论奠基人??孔子的《论语》中就有关于饮食“二不厌、三适度、十不食”的论述。直至两千年后的今日,仍具有极高的理论指导性。中华茶道始主??陆羽认为茶道在中华饮食文化中的地位几乎与酒等量齐观,他曾遍访名茶产区荐评品第,又精研泉水,次第品级。中华食文化之圣??袁枚其《随园食单》经历五十年才写成,成为中华饮食史上光前裕后之作,也有中华饮食文化“食经”的美誉。还有以味道治国的大臣??伊尹将饮食的“色、香、味、形”与治国相融合,所以就有了 “治国若烹小鲜”之说。  由此,这就形成了我们传统的饮食有“四重”的特点:  1、重食:古人就有:“民以食为天”之说,见面常问“吃过没有?”足见饮食文化的地位。  2、重养:以“五谷”养“六脏”,饮食中重视人体养生保健。  3、重味:中华饮食最注意食物的味,讲究“色、香、味、型”。各种味道差异构成各种菜系的基础。  4、重理:注意各种食物的搭配,以相生相克、相辅相成等阴阳调和之理性认识指导烹饪。  正是由于中华饮食讲究料、作、食等等的精细,内容丰富且博大精深,民族特色鲜明,既兼容又特别,从古到今,历代相传又推陈出新。  不同的饮食习惯造就了不同的饮食文化。中国人大而全的一贯作风,吃饭时自然是七大盘、八大碗,一是显示了富足,二是摆足了排场;近而各地比吃、全国争雄,最终形成了八大菜系,也就是吃方面八个不同的“高手”;说得虽有些低俗,但还是很能传情达意的。  因此,中华饮食文化就其深层内涵,可以简单概括成八个字:精致、悦目、坠情、礼数。这八个字,反映了饮食活动过程中饮食品质、审美体验、情感活动、社会功能等所包含的独特文化意蕴,也反映了饮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密切联系。  精致;我们在得意时都喜欢在酒馆、餐厅里点几个精致小菜,或自己做几个精致小菜来犒赏自己与亲戚友人,而这时就需要吃出一种气氛、品位甚至是文化来。饮食既然作为一种文化,一种“吃”的文化,精品意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地渗透、贯彻到整个饮食活动过程中。选料、烹调、配伍乃至饮食环境,都体现着 “精致”。尤其是现在非常注重个人身体保健的现代社会,更是要求我们的饮食向精致化发展,使饮食中融入文化,透出文化,从而“吃”出文化来,避免和摒弃那种“过之屠门而大嚼”不雅行为和有损健康的不良习惯。  悦目;这是将“吃”的文化与内涵进行升华的高级阶段,体现了饮食文化的审美特征。中华饮食之所以能够征服世界,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美,它令食者有“三月不知肉味”的同时,更令人拍案叫绝和赏心悦目。这种悦目,是指中国饮食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是指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审美愉悦和精神享受,首先是味道美。孙中山先生讲“辨味不精,则烹调之术不妙”,将对“味”的审美视作烹调的第一要义。  令人悦目的美味佳肴作为饮食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它是中华饮食的魅力之所在,悦目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  坠情;这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社会心理功能的概括。因为菜系和饮食中蕴藏着各种感情在其中。做的人付出心血和真情用心去做,而吃者更是品味到自己喜欢的饮食则抱着的是一种感激与赞赏。吃吃喝喝,不能简单视之,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媒介,是一种别开生面的社交活动。一边吃饭,一边聊天,可以做生意、交流信息、采访。朋友离合,送往迎来,人们都习惯于在饭桌上表达惜别或欢迎的心情,感情上的风波,人们也往往借酒菜平息。这是饮食活动对于社会心理的调节功能。过去的茶馆,大家坐下来喝茶、听书、摆龙门阵或者发泄对朝廷的不满,实在是一种极好的心理按摩。  中华饮食之所以具有“抒情”功能,是因为“饮德食和、万邦同乐”的哲学思想和由此而出现的具有民族特点的饮食方式。对于饮食活动中的情感文化,有个引导和提升品位的问题。我们要提倡健康优美、奋发向上的文化情调,追求一种高尚的情操。  礼数;是指饮食活动的礼仪性。中国是礼仪之邦,而这种礼仪与礼数也渗透到了饮食当中。而饮食讲究“礼数”,这与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大关系。生老病死、送往迎来、祭神敬祖都是礼。《礼记?礼运》中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礼数”中也讲究着一种秩序和规范,比如在重要场合坐席的方向、箸匙的排列、上菜的次序、有些菜的象征、来历等等都体现着“礼数”。  我们谈“礼数”,更应把它理解成一种精神,一种内在的伦理精神,这种精神,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中,从而构成中国饮食文明的逻辑起点。  饮食中的精致、悦目、坠情、礼数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基本内涵,换言之,这四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中华饮食文化这个整体概念。但是,它们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四者环环相生、完美统一,便形成中华饮食文化的最高境界。而中华饮食也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用嘴“吃”出来了一种文化,一种浓厚的中华饮食文化,这种文化已经得以前仆后继的不断弘扬,已经影响到了我们自己和身边,影响到了全世界的饮食行业。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令亿万中华儿女值得骄傲和自豪的是,中华文明历经数千载,经历多次朝代更迭和外族入侵,却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中断的文明。中国的传统文化也饱经沧桑,虽在某些短暂的历史时期内有所中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多或少地有所改变,但是大体上没有中断过,总的来说变化不大。下面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论文3篇,供大家借鉴参考。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论文第一篇:新媒体环境下汉中传统文化遗产的现代转化探析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探索新媒体技术支持下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当下研究热点。本文以汉中地区为切入点,借助新媒体技术,探讨汉中历史文化遗产的现代转化与传承的问题。分析汉中地区的经典成语故事、古代文学作品、传统戏剧、以及传统手工艺的数字化创新与传播,探索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与传承,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公众的民族情怀与人文素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新媒体; 中国传统文化; 汉中历史文化遗产; 现代化转化与传承;  1 研究背景  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其意义就在于对传统文化进行新时期背景下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证明:人们只有在已有的传统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和创新性的发展,传统和传统文化才能承承相因、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发扬光大。”[1]“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传统文化是人民辛勤工作和智慧的结晶。我们必须从历史的延续和文化发展的继承出发,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进行创新。”[2]因此,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化转化,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担当,同时也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一种使命。  新媒体是一种新生的媒体形式,它是继传统的报刊、广播、户外、电视后出现的“第五媒体”。其功能强大,主要借助于当今发达且成熟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移动网络、区域无线网等技术渠道以及互联网、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视的终端,实现海量信息资讯和娱乐体系的在线共享。新媒体技术使得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接收者实现了平等和对等,人们既可以发布和传播信息,也可以接收和享用信息,并与周围的人和事物以及世界实现互动。“新媒体的特征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3]新时期,保护和传承好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将新媒体技术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结合起来,使得两者相辅相成,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2 汉中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简介  “截止到2011年6月,汉中已经拥有国家级名录6项,省级名录39项,市级名录59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广泛,种类多样,既有体现历史文化的故事传说及民间戏曲,又有贴近百姓生活的各种民俗活动。”[4]其中比较知名的有蔡伦造纸传说、洋县佛教音乐、镇巴民歌、汉调桄桄、洋县架花焰火技艺、洋县悬台社火等,两汉三国时期遗存下来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民俗丰富了汉中的地方传统文化,在新媒体环境下急需借助新媒体传播平台进行现代转换与传承。  3 汉中地方传统文化新媒体形式的现代转化与传承  (1)汉中经典成语故事及传说新媒体形式的转化与传承。成语故事,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璀璨一页。每一个成语的背后,都包含着一段令人回味的历史烟云,其中蕴含着很丰富的人文哲理与生活经验。汉中历史悠久,两汉三国历史文化比较丰富,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流传下了许多耳熟能详、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及历史传说,比如,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萧何月下追韩信、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张骞故事传说、廉泉让水、褒姒传说等。对经典成语故事及传说进行整理和编排,标注拼音,制作成为电子书样式,并配上真人语音以及名家讲读的音频;还可制作成幻灯片PPT的形式,配上相应的图片,如果条件允许则可使用GIF动态图片,这样更具吸引力。此外,将文化典故以动画的方式进行呈现,或制作音频节目,将文本转化为音视频以满足受众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借助手机APP在线功能推广和宣传,实现文化的活态传承。  (2)汉中地区传统手工技艺新媒体形式的转化与传承。千百年来,中国的传统工艺与人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工具与材料,人们将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经验和认识,以相对稳定的造型、图式、技艺和文化等要素凝结在器物之中。[5]中国传统工艺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着丰厚的文化底蕴,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由于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氛围,汉中本地保留下来了一些传统的手工技艺,例如,汉中面皮的制作技艺、蔡伦造纸工艺、汉中张氏摩崖石刻拓印技艺、洋县蓑衣编制技艺、城固泥塑、洋县架火烟花、谢村黄酒酿造技艺、西乡松花蛋制作技艺等。这些丰富多彩的地方手工技艺急需得到关注和保护。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大众传媒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可以借助网络媒体的传播方式来进行宣传与推广,使传统技艺能够被广大的人们所认知和了解。  因此,对汉中本土传统手工技艺进行视频加工,将诸如蔡伦造纸技艺、汉中面皮、谢村黄酒的制作过程完整的拍摄记录下来,对其中的加工环节进行细致和完美的展现,能够引发受众的感知欲和好奇心。通过拍摄纪录片或微电影形式,配以优美动听的背景音乐,让观众在观赏这些传统手工技艺的同时,还能感受到一种心灵的愉悦与放松,体味传统文化的魅力。  (3)汉中传统民俗文化和民俗活动新媒体形式的转化与传承。历经千秋的历史典故,家喻户晓的民俗活动,见证了汉中地区历史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开放,相比陕南地区其他区域所特有的自然风光,汉中地区的民俗文化更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汉中的民俗文化,即在汉中境内的民间地区所形成和保留下来的民间艺术,例如汉调桄桄、镇巴民歌、洋县佛教音乐、端公戏等。进行新媒体形式的转化,可以请一些老艺人和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的民间艺术家进行现场演绎,通过现场录制和后期制作的方式形成音视频作品,通过各大视频媒体以及网络平台进行投送,也可以由当地政府着手操作,在地方台以及各大公共场所的LED屏幕上进行滚动循环播放。  其次是汉中的民俗活动,汉中的民俗活动多种多样、种类丰富,如南郑协税社火高跷、南郑新集采莲船表演、略阳羌族羊皮鼓舞、洋县杖头木偶戏、洋县悬台社火、老君庙会、春官说春发放春贴、勉县武侯墓清明祭祀活动等。这些精彩纷呈的传统民俗活动展示了汉中民间文化的独特魅力,要对其进行新媒体形式的转化与传播,可以借助一些官方和非官方网络进行传播,充分挖掘民间传播的力度。例如,可以邀请知名视频网站的主播,比如哔哩哔哩、Ac Fun、斗鱼、抖音等,现场参与活动并进行实时直播与互动,借助主播个人的影响力和自媒体视频平台的强大扩散力,可以吸引更多的关注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汉中独具特色的民俗活动。此外,借助微信,建立汉中民俗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公众号,向广大的在线用户进行推送,有一定的宣传与展示效果。  (4)VR技术与汉中文化旅游景点的线上结合。虚拟现实技术是一种可以创建和体验虚拟世界的计算机仿真系统,它利用计算机生成一种模拟环境,是一种交互式的三维动态视景和实体行为的系统仿真,能使用户沉浸到环境中。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汉中还拥有着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即各种文化旅游景点。其中,两汉三国时期的石门栈道、古汉台、拜将坛、饮马池、武侯墓、张良庙等。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聘请专业的技术团队,对这些文化旅游景点进行精准的测绘,然后通过计算机进行3D立体建模,建立线上文化博物馆。还可在城市内的各大公共场所建立市文化旅游景点的VR体验馆,广大市民和外地游客不用亲临景区,借助VR设备,进行在线漫游,体验立体沉浸式虚拟游览,并能与景点内的物体进行互动,从而获得立体式全感官的综合性体验。这种新的游览方式与以往的游客进入景区实地游玩体验相比,在保持景点全部区域各种参数与信息完整收录与提供的同时,还降低了参与体验的门槛,能够让游客获得多倍的感受与身心的全面满足,充分体现人性化的思维与设计理念。  4 结束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汉中历史文化遗产的转化与传承的可行性策略,提出借助在线网络媒体技术和各种视频平台,以及VR技术,对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进行视频化和立体化的制作的发展路径。此设想的实现需要政府的帮助与支持,加大新媒体传播的力度,使汉中的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得到普及并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 吴增礼,王梦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维度和限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1):1-  [2] 侍舒玮中国传统文化现代转化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J]戏剧之家,2019(12):219+  [3] 张婕,苗思雨,逯鹏祥,等新媒体时代传统文化的传播特征与对策研究[J]城市党报研究,2020(03):90-  [4] 潘秀梅,张慨浅析陕西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保护现状[J]美与时代(上),2013(07):43-  [5] 贺超海中国传统工艺的当代价值研究[D]北京科技大学,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一、开设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意义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国是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四大文明古国,形成了人类最早时期的文明。追溯中国历史,至今已有5000年文化积淀,文字从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经过了多种字体的演变,并由此将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传承了下来。作为中华儿女,我们不仅要以中国传统文化引以自豪,而且要从中汲取传统文化精髓和智慧,将中华文化发扬光大。二、中国传统文化课程在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位汉语言文学是一门古老的、综合性的学科,也是文史类和师范类院校必开的一门课程,目的是让广大莘莘学子了解中国优秀的、传统的、悠久的古老文化,将这种文明与思想继承下去,影响更多的人。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广义上来讲,中国的文艺理论和汉语言文学都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各种形态的文学思想皆与中国文化中的儒家、道家、佛教、玄学等古代哲学密不可分,构成了中国最丰富的古代文化组成部分。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有助于帮助学生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整体文化,对学习中国古汉字、音乐、舞蹈、宗教等文化具有一定帮助。三、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教材建设汉语言文学是我国高校开设最早的课程之一,该专业注重学生文学修养、文学鉴赏、古文阅读等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课程的开设与中国社会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随着90年代全民经商大潮的兴起,文坛上百花齐放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文学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少,90后一代更热衷于现代西方文化,普及和推广中国传统文化势在必行。四、汉语言文学专业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教学方式探讨中国传统文化课程虽讲述的是古典文化和艺术,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但在教学过程中并不影响教师采用高新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集文字、图形、视频、声音于一体的方式还原当时历史时期的场景,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学的兴趣,使学生通过影像更直观地了解中国古代艺术、教育、佛学等文化。除此以外,通过实地考察和开设孔子学院,也能够更好地推广和普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汉语言文学是古老而又具有系统性的一门学科,重点是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文学鉴赏、古文阅读等能力,为社会培养出一批通晓中国古今文化的文坛之士。两汉时期的经学、隋唐时期的佛学、宋明时期的理学、清明时期的朴学及近代民主思想等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通过全面的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身为中华儿女感到自豪。新时代的大学生同时肩负着巨大的历史任务,可利用多媒体或互联网工具,将中国悠久且古老的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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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活性剂在煤浮选中应用研究  摘 要: 本文论述了煤浮选中选择表面活性剂的影响因素 , 通过试验 , 验证了表面活性剂对浮选的促进作用 , 并探究其最佳用量。研究发现 , 加入少量表面活性剂可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关键词: 表面活性剂; 浮选  煤炭洗选作为一项洁净煤技术 , 可显著降低灰分和硫分的含量。煤炭经过洗选后改善了用煤质量 , 可以大幅度减少无效运输 , 提高铁路和公路的利用率。在我国现阶段采用的煤炭洗选工艺中 , 浮选仍是细粒煤分选的最有效的方法。我国选煤厂普遍存在浮选效率低、药耗高的问题。煤泥粒度细是主要原因, 且随着采煤机械化的发展和煤层的变化,我国煤粉量相对增多, 可浮性变差。传统药剂浮选细粒难, 选煤大多效果较差, 并且复合浮选药剂的品种也远远不够。表面活性剂是一种添加很少量便能很大程度上降低物质界面张力的化学试剂。它具有改变气 -液、液- 液及液 - 固界面性质的能力 , 使其具有起泡、消泡、乳化、分散、润湿、增溶等多方面的性能 , 因此表面活性剂存在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 ,应用在化妆品调制、食品加工、纤维加工、纺织品印染及整理、农药和医药的加工、矿物浮选、石油开采、油品处理、洗涤等各个工业部门 , 而被誉为“工业味精”。在煤用浮选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与起泡剂和捕收剂进行复配 , 能改善浮选指标 , 提高流动性及稳定性 , 并可以提高浮选速度和精煤收率 , 降低药剂的消耗 , 改善精煤质量 , 且无毒无害 , 操作简便 ,是当今研制复合浮选药剂的主要趋势。1  表面活性剂选取的影响因素1  HLB 值对浮选效果的影响HLB 值即亲水亲油平衡值。用于判别乳化剂中的亲水与亲油平衡性的值 , 在浮选中应用时很有价值 , 如 HLB 值在 012 时起消泡作用 , 水中不分散 , HLB 值 4~6 时在水中分散性小, 做 W/ O 乳化剂; 在 8~10 时乳状分散 , 稳定乳状分散 , 12~14 时透明分散; 16~20 时呈可溶化剂 , 透明胶体溶液 , 为 O/ W 乳化剂。HLB 值与表面活性剂的应用性能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 有研究发现 , 浮选时非离子型的表面活性剂 HLB 值宜在 12~16 之间 ,本试验几种表面活性剂的 HLB 值见表 1。2  EO 加成数的影响EO 加成数 , 即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中环氧乙烷的数目。目前 , 普遍认为表面活性剂对煤浮选的作用 , 主要是与煤的表面发生了氢键吸附 , 且此类型的吸附能介于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之间 , 作用较强 , 具体体现在: 羟基是煤分子中形成氢键的主要官能团, 它与不同的氢键受体可形成不同类型的氢键 , 当表面活性剂中含有多个醚基时 , 煤表面和表面活性剂分子可形成 OH ?O 型分子间氢键 , 此时表面活性剂另一端与捕收剂缔合 , 使煤表面极性区变为非极性区 , 消除了含氧官能团的影响 , 使煤更加疏水, 从而提高浮选效果。3  浓度的影响大量浮选试验发现 , 随着表面活性剂用量增大 , 其对煤浮选的促进作用与用量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下面试验中会详细讨论 , 暂不累述。2  试验部分1  材料和仪器1 试验材料取自实验室提供的捕收剂、起泡剂、煤泥样 <015 mm 粒级 。2 试验仪器包括: 115L 单槽浮选机、滤纸、烘箱、马弗炉、天平、过滤机、台秤、制样机、烧杯、量筒、秒表、微量注射器。2  试验结果及分析1  表面活性剂的选择根据实验室使用药剂量的经验 , 确定浮选药剂总用量019kg/ t , 捕收剂与起泡剂用量比例 4 ∶1 ,表面活性剂用量为011kg/ t , 试验结果见表 2。选取七台河煤样 , 浮选入料灰分为 2313 %,以上述影响因素作为参考 , 选取以上 8 种表面活性剂进行小浮选实验 , 如表 2 显示, TS 系列表面活性剂中, TS1 效果较好 , TS2 使精煤灰分显著提高 , 影响了精煤质量。ST 系列表面活性剂中 ,ST1 效果显著 , 而加入 ST2 和 ST3 后 , 精煤灰分也有明显提高。PW 表面活性剂能显著降低精煤灰分 , 浮选效果较好。HN 和 SZ两种表面活性剂在提高精煤产率的同时 , 使灰分过度提高 , 大大降低了浮选完善指标。试验发现 , TS1 , ST1 , PW 三种表面活性剂在一定条件下 , 基本保证了精煤产率 , 并显著降低精煤灰分 , 使浮选完善指标有所提高 , 起到了促进作用 , 且 HLB 值对表面活性剂的作用有重要影响 , HLB 值过大的表面活性剂对浮选不利 , HLB 值较低的 W/ O 型乳化剂也可以提高浮选指标。2  表面活性剂提高浮选指标为进一步验证表面活性剂对浮选结果的影响 ,及寻找其最佳用量 , 分别对 TS1、ST1、PW 三种表面活性剂取 50g/ t、100g/ t、150g/ t , 进行小浮选实验 , 试验结果见图 1~图 3。 如图 1 所示 , 增加 TS1、PW 的添加量 , 精煤产率先下降后提高 , 而增加 ST1 使精煤产率始终下降 , 表面活性剂的添加并没有让精煤产率始终提高 , 也没有像大多数论文中提到的先提高到一定值然后下降 , 这可能由于表面活性剂与捕收剂及起泡剂存在复杂的交互作用 , 使精煤产率呈现不稳定。如图2 所示 , 增加 TS1、ST1 的添加量 , 精煤灰分先下降 , 但当 PW 用量过多时 , 精煤灰分显试验 G2 动力学方程为- 11 0141233R = S/ V ×819305 ×10 ×[m ] 5Fe2式中: S —方铅矿表面积 cm ; V —反应溶液体积 ml 。通过方铅矿氧化动力学试验 , 获得了反应速率、反应速率常数、反应级数及反应活化能等参数 , 建立了氧化动力学方程 , 为硫化物的氧化动力学反应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3  结论本文通过采用三氯化铁作氧化剂 , 在不同温度、相同pH 值条件下 , 对不同浓度介质中方铅矿进行氧化试验 , 通过试验分析温度和浓度对方铅矿氧化速率的影响 , 获得方铅矿氧化动力学参数 , 计算了方铅矿氧化速率、氧化反应的反应速率常数、反应级数和反应活化能 , 建立了方铅矿氧化动力学方程。经对实验结果的分析 , 获得以下初步结论:1 在 pH = 2、以三氯化铁为氧化剂时 , 在25 ℃和50 ℃时 , 氧化反应均是随着浓度的增加而加快。在以上反应中 , 均是在介质浓度为 600mg/l时氧化效果较好 , 但相比较而言 , 介质浓度为600mg/l、温度为 25 ℃时氧化效果较好。而在50 ℃时, 由于副反应中 Fe OH 沉淀的生成 ,3沉淀附着在方铅矿表面而阻碍氧化反应的进行2 通过反应级数和反应速率常数的计算 , 建立了方铅矿氧化动力学方程 , 为以后此类实验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历史研究》 《近代史研究》 《世界历史》 《史学月刊》

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作为能源使用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应该作为原料加工成医药、化工产品等有较高的附加值,且如果作为能源使用其燃烧产物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历史方面的期刊分为三个档次好像!好像只有一本是核心期刊,叫什么来着我忘了!不过有很多地方性的杂志像《西夏研究》等等这些杂志一般好投,对于那些核心期刊一般是很难的!

有关法律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论文资料库 -/

还需要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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