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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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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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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上传时间:2003-11-3 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在解释上出现分歧,特撰本文与理论和实务界同行讨论。 讨论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有重大区别。该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区别在于:我国台湾民法将买卖合同定义在“约定”,即学说上所谓“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按照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条系采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另须由双方就所有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即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鉴于我国大陆学者通说,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 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与买卖合同的定义相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移转所有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而不须在买卖合同之外,再有什么关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即物权行为。 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因此,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这与拍卖法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此与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对一百三十二条作反对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本应无效,似无专设规定的必要。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故设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拟定,也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我国台湾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1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上述条文,通常被解释为“处分行为有效”,以区别于“买卖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是以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为根据的。如前所述,合同法不采该立法理论,而对买卖合同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之中,因此第五十一条不称“处分行为有效”,而规定为“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 这里牵涉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该原则所说原因行为,当然是指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所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变动的事实,非指物权变动的合意或物权行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立法思想,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所谓区分原则,只是在此前提之下,对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与作为债权合同法律效果的物权变动事实的发生条件与发生时间,加以区分。按照区分原则,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买卖合同生效后所发生效果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应予区分并依不同规则:买卖合同自成立生效,标的物所有权依公示方法,动产依交付移转、不动产依登记移转。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移转。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指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与无权处分制度有关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将规定在物权法,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合同法建议草案曾经将两种制度联系起来,关于无权处分的条文草案规定:“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修改中考虑到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属于物权法制度,应当在物权法上作完整的规定。因此将无权处分条文的但书删除。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一款)。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为善意(第二款)。第一款所称动产,以法律许可者为限(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占有脱离物的特别规则:“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1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第一款)。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第二款)。第一款所称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不得请求返还(第三款)。”因此,判断无权处分合同之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与此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如何与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相协调?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能出现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大概有四种:其一,出卖他人之物;其二,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其三,出卖抵押物;其四,出卖租赁物。在第一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属于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依照该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不发生权利人(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如果权利人未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可能发生权利人(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则自交付时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权利,自无适用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规定的余地。如果买受人属于恶意,则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权利人可依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行使取回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鉴于买受人属于恶意,即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存在权利瑕疵),因此买受人也不享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可见,出卖他人之物,属于第一百五十条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在第二种情形,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只是因为存在权利瑕疵,当他共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应当依据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曾经将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与无权处分行为一并规定,而后面的草案将其删去,说明立法思想有所修正,认为共有人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属于存在权利瑕疵,应当适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第三种情形,出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扣押、拍卖标的物,显然应当适用第一百五十条,由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种情形,出卖租赁物,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权利。如果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属于善意,即不知标的物已经出租,当然可以依据第一百五十条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与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无冲突。

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律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  内容提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论文汗牛充栋,一个人终其一生往往无法阅读一个学科所有的论文了读者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筛选了,在筛选论文时他们首先看内容提要,以便了解以下信息:1)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2)为什么选这个题目;3)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4)得到了什么结论;5)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上几项内容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   关键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可惜的是,很多人选择关键词往往很随意,选择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词我们需要以己度人,了解读者喜欢用什么关键词检索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   前言: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这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一个选题的研究史,点评前人的论着,既指出他们的成果,又剖析他们的不足实际上,这就是把文献阅读部分的工作成果收入其中在前人的遗留问题之中,挑选一个重要的,又可行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选题锁定了研究对象还不够,在此部分还要提出一个研究方案来  正文: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选题不同论证过程也不同,需要分别对待文史方面的选题可以分解成若干子问题,然后提供证据,形成子观点;最后由子观点构成大观点科技考古方面的选题,则需要利用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讨论辨析由此获得的数据,然后得到结论  结语: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  插图: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  注释: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我国不少学者往往在意他人成果,而忽略了自己的成果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因为如果研究者在做注时,没有看过所引论文,或者一知半解,容易出错实际上,注释是一个研究者的信誉晴雨表,如果在注释上不认真,读者会认为研究者是个马虎的人,靠不住的人至于注释的格式,现在各个大学发布的学位论文规范都有说明发表时,各个出版社和期刊也有自己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  文献目录: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  论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写作一篇论文需要遵循可阅读、可检验、可追溯和可检索四条原则作者需要明白论文的结构,清楚各个要素即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的功能,写好每个要素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

法学论文怎么写梁慧星

是一本书,《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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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

毕业论文是在职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习中的最后一环,是对学员几年来学习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全面考察。在十几年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我们发现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的常见弊病,这里就从论文选题和写作技巧注意事项谈起。    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多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学员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硕士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硕士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硕士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学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硕士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硕士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第一,拟好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硕士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你找下(法学),咬文嚼字的把这本书读完,自己总结下你肯定能知道重点及技巧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论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三种:  一、阶级分析法  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法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三、实证分析法  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一) 绪论(introduction)绪论,即常见的“序”、“前言”或“引言”绪论部分可大可小,根据论文而定。绪论是一篇合格论文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绪论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二) 本论(straight matter,main body)撰写本论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即法学论文写作的步骤与论文对他人资料的引用。 论文写作的步骤第一步应当介绍该问题的历史发展、现实存在的问题、学说史或者历史沿革,目的在于考察该问题的来龙去脉,让读者对该问题有大致的认识。第二步是归纳学说。在提出问题时,应当对问题的背景、学说等作出解释或者归纳,使读者了解该问题在整个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第三步是探索与问题有关的法律思想。第四步是对判例进行研究。第五步是做社会调查。第六步是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在环境法研究中。第七步是讨论。即对自己所想提出的思想观点展开论证,同时对自己所不赞成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提出并阐释自己的理论见解。 论文引用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引用到前人的观点,以及当前的一些政策法规,我们需要对引用部分进行标记,并在参考文献中体现出来,这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学术人员的道德修养。(三) 结论(result,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毕业论文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按照(1)、(2)、(3)的模式编写,当然并不一定写上(1)、(2)、(3)。结论是以研究成果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论文研究的成果或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应写得简明扼要,精练完整,逻辑严谨,措施得当,表达准确,有条理性。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平台查看!

学术写作注意事项:一、结构学术写作与小说或新闻写作不同,其整体结构是正式且有逻辑的。这意味着句子和段落之间应该有叙述性的联系,这样读者才能理解论点。引言应包括对论文其余部分如何组织的描述,以及在整个论文中正确引用的所有来源。二、基调整体基调是指一篇文章所传达的态度。论文中以叙述语气陈述他人的观点是很重要的。当陈述一个你不同意的立场或论点时,准确地描述这个论点,不要使用带有偏见的语言。在学术写作中,应该从正规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因此,应该使用中立的语言,而不是对抗或轻蔑的语言。三、措辞 措辞是指使用的词语的选择。因为具有几乎相同字典定义的单词可能有非常不同的内涵(隐含意义)。学术写作中尤其如此,因为词语和术语可以演变出一种微妙的含义。四、语言  使用明确的语言很重要。结构良好的段落和清晰的主题句使读者能够容易地跟随你的思路。你的语言应该简洁、正式,并准确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不要使用不具体或不够精确的模糊表达。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一) 绪论(introduction)绪论,即常见的“序”、“前言”或“引言”绪论部分可大可小,根据论文而定。绪论是一篇合格论文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绪论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二) 本论(straight matter,main body)撰写本论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即法学论文写作的步骤与论文对他人资料的引用。 论文写作的步骤第一步应当介绍该问题的历史发展、现实存在的问题、学说史或者历史沿革,目的在于考察该问题的来龙去脉,让读者对该问题有大致的认识。第二步是归纳学说。在提出问题时,应当对问题的背景、学说等作出解释或者归纳,使读者了解该问题在整个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第三步是探索与问题有关的法律思想。第四步是对判例进行研究。第五步是做社会调查。第六步是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在环境法研究中。第七步是讨论。即对自己所想提出的思想观点展开论证,同时对自己所不赞成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提出并阐释自己的理论见解。 论文引用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引用到前人的观点,以及当前的一些政策法规,我们需要对引用部分进行标记,并在参考文献中体现出来,这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学术人员的道德修养。(三) 结论(result,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毕业论文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按照(1)、(2)、(3)的模式编写,当然并不一定写上(1)、(2)、(3)。结论是以研究成果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论文研究的成果或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应写得简明扼要,精练完整,逻辑严谨,措施得当,表达准确,有条理性。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平台查看!

大专法学的论文其实写的还是很标准的,第一时间就可以报考,而且可以写得非常清晰的

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我认为这个是比较难的法学,从法律的角度去论述一个案件。要论点论据齐全。

一、在写法学论文时应注意正确使用专业法学术语  法学论文的属于应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证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单精练、深刻;逻辑应体现逻辑合理性、严谨性和有序性;论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正面论述和反面反驳两个方面  二、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论文分块合成法  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先易后难的顺序,将自己考虑的非常详细的内容,按大纲依次组合成一片完整论文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的次序限制  当对某个部分有一个成熟的理解时,就先写下那个部分然后"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部分、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这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缺点对于采用哪种方法,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2、一气呵成方法  所谓"一气呵成法"是根据现有素材,按照提纲顺序,从头到尾把全文内容写出来这个时候,无论是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如个人见解不透彻、资料不完整、结构不严谨,甚至有些内容不流畅,一般都不作修改,初稿完成后再考虑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不间断地思考,集中所有的精力和时间来描绘论文的轮廓,并确保写作过程顺利完成  三、法学论文写作需正确使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情况,在写法学论文中都会引用相关的条文、文献,这些内容需要加上引文和加注,这两个问题需要清楚  1、关于引文问题  所谓引文,是指由于论文论证的需要,在法学论文中引用的经典作品或者文献内容、法律条款或者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其主要作用是提供强有力的论证  在使用引文时,要注意两点:论文中的引文应尽可能少,要准确,不能盲目追求过多;引用经典、文献、材料,不应脱离主题,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着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引文,即直接引用经典作品、文献或法律条文中的词、句、段、条、款为论证之根据  2、关于增加脚注问题  所谓的加注,是指注明内容的来源出处它的作用是让读者和编辑知道引文的来源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引文页脚处注明来源;章节,即标注在一章、一节后;尾注,即注释附在全文的末尾(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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