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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术论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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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学术论文8000字

现实中的哲学 道这些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将理论具体化、简单化。毛泽东在这方面可称得上是全能的大师。搞社会主义,前人研究了一百多年,只有马克思才系统的总结了一套革命理论。拿到中国来完全对号入座,那是机械的教条主义。陈独秀吃的就是这个亏。然毛泽东通晓中国历史体察民情,在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上,知国情、知自己、知国民党、知民众。这几个“知”字,正好是兵法“知己知彼”的原则,针对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半封建、半殖民地,敌强我弱,要将无产阶级的理论变成现实,最重要的就是客观的分析敌我双方的客观实际,用自己的长处克制敌人的短处,这样革命才不至于空谈。结合革命理论,具体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细节上,那样,理论也就成了具体的生活常识,谁都能看的懂,也会用,这样胜利就有了起码的保证了。 回想一下我们几十岁的生涯,其实也是从生活到工作很多地方结合自我实际走过来的,只是在每个细节上,过多的认识了自己的优点,忽略了或少看了他人的优点,时间长了也就形成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自己是一盏明灯,总想照亮他人,却忘了我以外的东西闪光的地方很耀眼。这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只知自己,不知他人。我们虽然不是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中厮杀,但人生之路也到处充满了火药味,兵法上说,知自己,知对方,才能百战不殆,联系到我们的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正是不知己,也不知彼的结果。 社会是一个动态环境,其中每个人都在运动之中,所以我们的认识论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活的,行为的方法论也应该多样化。拿着真理,最好不要视为“纯金”的,因为我们面前的诸事、诸人都是在变化之中,今天你用“真理”对上号了,那么“真理”就有价值;明天对不上号了,那“真理”也就成了谬误。战争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阵地战;一是,运动战。在征战中究竟用那种形式,最后的胜利者往往取决于根据客观实际,采取最有效的策略。我们的人生大体也是如此:今天的成就,说明“知和行”统一在一条线上了,但不能预示明天的结果,明天是什么样子,还要待以后去验证。 很多时候,对诸事、诸人,常常用既有的“模式”套着来认识,这是常人的认识论。正如同你自己的一顶帽子,逢人便拿将出来,不去看人家脑袋的大小,楞往上戴,肯定合适的成分少,不合适的成分多,这叫什么?“唯心主义”吗!认识问题总喜欢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忘了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和我一样的人。战争中很多失败者,往往不在装备的好赖,不在兵少将寡,而在“发动战争的人”,是否充分的认识了所面临的客观实际,在于那些运作的人,如何把握时机,去争取胜利。若无视客观实际,用一种虚幻来指导行动,不打败仗才怪呢? 我们学任何东西,不要“精益求精”,应该是“知其大略”即可,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们已不可能成为专家,学者了,我们应该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很多琐碎的生活小事缠绕自身,想超越自我,重心应放在客观实际上来,在一言一行中能做到闪闪发光,实际也就是超越了自我。生活中的很多人,之所以不成功,恐怕都是那个“唯心主义”在做怪。有些时候,我们拿一种理论,一个知识去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个人,常常会发现那事物,那人很多地方不合于那个理论,那个常识,于是会得出:错、错、错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表面化了。 黑格尔讲,存在即为合理。也就是大千全世界,你存在我也存在,都有其合理之成分。这种既定的存在构成了大千世界的多彩性,若让人家用你的模式去思维、去办事,最关键的是,让人家都用你的模式去生存必须有个先天的条件,你必须掌握他人的生命线,如果这个条件不具备,我就是我,你还是你。 这些不正是哲学在我们生活之中吗?那深奥的理论一旦变成现实其光彩将照耀着人们前进。

舆论监督 ----唯物辨证法一、分析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出有因,但因果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存在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对此,我们切不可简单化。舆论监督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舆论监督中,既要报道问题的现状和处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监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内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只有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产生较强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二、坚持矛盾观点 事物的矛盾,即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用这一法则去分析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说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是这个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两种主要手段和主要功能。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赖,相互映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结合好,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又加强舆论监督,才能把握好舆论导向。 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使新闻宣传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传同舆论监督对立起来,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正面宣传,这是错误的。一切事物都在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错误的东西,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引导而变为先进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鲜见。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同样具有积极引导的作用。有位资深的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宣传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比做越野汽车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舆论监督。三、坚持实事求是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其真实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整体和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和再分配,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就更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访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着相互联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抓准事物的本质。把采访的过程变成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采写出不仅内容真实而且用语准确、提法恰当的稿子。为确保舆论监督的绝对真实,对批评性的稿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稿子写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评者的意见。只要把工作做细了,把稿子写实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能经得起检验,发挥积极作用。四、抓住主要矛盾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事无巨细,都去反映,那就显得杂乱无章。新闻的生命是真实,但并非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新闻。现在,有的新闻媒体以“猎奇心理”去搞舆论监督,结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有必要探索舆论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热点问题不时的出现。所谓热点问题,就是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有些也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时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现,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要敢于触及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关大局的问题实行舆论监督,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强调舆论监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对所有的小事不管不问。如对“米袋子”、“菜篮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乎着大局,我们也必须热情关注,帮助解决。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鸡毛蒜皮问题进行舆论监督,那么,对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就会堵不胜堵,似乎发稿不少,就是不解决多大问题。因此,我们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千方百计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五、掌握适度原则 古人所说的“过犹不及”,讲的是质与量的统一。舆论监督必须掌握适度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适宜。舆论监督不同于正面宣传,在具体内容上,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较多,读者对批评报道非常敏感。当今社会问题很复杂,什么问题应该监督,什么问题不应该监督;什么问题该批评,什么问题不该批评,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应当有所选择,不一定只是批评、曝光,也可以采取群众参与、专家访谈、平等讨论、自我教育等报道形式,适宜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总之,要做到既有创新又不过度。其次,要适量。舆论监督报道数量一定要适当。可是,有些记者却不是这样,抓起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来,总觉得多多益善,想过把瘾,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应当懂得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个道理。舆论监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无济于事,过多过滥了也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好舆论监督报道的密度,哪些该连篇累牍,哪些应点到为止;哪些该公开播发,哪些该用内参反映,要周密策划,不能盲目从事。其三,要适时。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的时机紧密相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同其他新闻一样,应当讲究时效性。但是,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对切入问题的时机把握上,而并非都是当日新闻。因为在矛盾正处在激化状态、是非还不清楚的时候,你就马上进行报道,这样不但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介入过早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相反,如果群众对问题关注的热情和舆论高峰已经过去了,我们才迟迟进行报道,那么监督效果也就会大大减弱。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专题报道,有的观察准备时间长达半年后才在适当时机播出,从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对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播发,一定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捕捉良机。从这一点上说,时机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从已发生过的新闻官司看,有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之所以败诉,除报道内容失实外,不少报道是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度是舆论监督需要认真把握的极为重要的度。因此,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舆论监督。这样,就会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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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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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二十四届“冯如杯”竞赛正式申报说明一、 申报资格:凡在竞赛当学期初注册的我校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本科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二、 正式申报时间: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014年4月4日14:00至4月8日14:00学生创意大赛 2014年4月4日14:00至4月8日14:00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2014年4月4日14:00至4月8日14:00三、 申报方式:1、在正式申报期间内,实名登陆“冯如”创意创新中心网站 ,在我的项目列表中点击“推送项目”。 2、实名登陆“冯如杯”竞赛网站,点击导航栏中“比赛入口”,开始正式申报。注:①正式申报期间作者信息不允许修改;②在正式申报期间内,需将项目提交到学院分团委;③项目提交后,申报信息将不允许修改;④网站的登录账号为“冯如”创意创新中心网站上创建项目时所使用的账号。 四、 申报类别:1、“冯如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分为三大类别共12个项目类型 (1)科技发明制作类包括5个项目类型:机械制作(结构设计、机械、模型);机电控制(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材料工艺(能源、材料、石油、化工、化学、生态、环保);信息技术(计算机、电子、电信、通讯、光电、遥感);综合(数理、生命科学、新媒体艺术)。 (2)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只有1个项目类型。 (3)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包括6个项目类型:哲学、经济、法律、社会学、管理、教育。 2、“冯如杯”学生创意大赛分为两大类别共6个项目类型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包括5个项目类型:机械制作(结构设计、机械、模型);机电控制(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材料工艺(能源、材料、石油、化工、化学、生态、环保);信息技术(计算机、电子、电信、通讯、光电、遥感);综合(数理、生命科学、新媒体艺术)。 (2)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只有1个项目类型。 3、“冯如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包括“已创业”与“未创业”两大类别,共设7个项目类型:A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B生物医药类;C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类;D电子信息类;E材料类;F机械能源类;G服务咨询类。以上7组作品分类评审,共同评奖,评审过程中不区分已创业项目和未创业项目。 五、 作品要求:1、“冯如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一年内完成的学生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参赛作品可以是:①项目内容虽然和教学计划有关但有较大创新或运用了较多的知识完成的作品;②教研室科研课题的一个子课题;③学生自选的课题;注:软件类项目中以下作品不列入参评范围;①BBS系统(如社区、论坛等),独立开发内核的系统除外;②单一功能的展示类网站(如门户站点、主页等),基于B/S的软件系统(如电子商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除外。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等作品也可申请参加哲学社会科学类竞赛。包含已被采用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等内容的作品,须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2、“冯如杯”学生创意大赛各类作品都以论文(报告)的形式提交,论文(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创意主旨的阐述、创意背景及解决的实际问题;②可行性的论述及相关领域的基本状况分析;论文(报告)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要有依据,要注明相关的参考文献。 3、“冯如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①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由省级或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②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由省级或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③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④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⑤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参赛作品为一份完整的创业策划书,作品必须有明确的方案名称和设计的企业名称。作品应描述公司的商业机会,阐述创立公司的进程,说明所需资源,揭示风险和预期回报等。鼓励已经开展实际经营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参赛。 六、 论文要求:1、“冯如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1)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必须附带项目论文,论文须按统一格式书写,字数在3000字以上,论文评分记入作品总分。自然科学类论文须为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研究论文,每篇字数在8000至20000字之间,科技发明制作类项目的论文原则上不能申报自然科学类论文的评审评奖。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在3000至8000字之间,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每篇字数在3000至15000字之间。英文论文在4000单词以上,同时必须提交中文对照版论文(论文格式具体要求可通过登录竞赛官方网站,点击“资源下载”下载)。(2)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须准备纸质版论文一份,于2014年4月11日前以学院为单位交至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科技发明制作类项目和创意大赛项目不须上交纸质版论文。 2、“冯如杯”学生创意大赛(1)各类作品都以论文(报告)的形式提交,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创意主旨的阐述、创意背景及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二部分包括可行性的论述及相关领域的基本状况分析,理论知识要有依据,要注明相关的参考文献。(2)论文(报告)要严格按照要求格式,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论文格式具体要求可通过登录竞赛官方网站,点击“资源下载”下载。 3、“冯如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1)参赛作品为一份完整的创业策划书,作品必须有明确的方案名称和设计的企业名称。作品应描述公司的商业机会,阐述创立公司的进程,说明所需资源,揭示风险和预期回报等。鼓励已经开展实际经营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参赛。(2)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3)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4)创业策划书纸质版、上述相关证书及证明,需于2014年4月11日前以学院为单位交至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七、 项目人数要求:1、“冯如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对于各类参赛作品,第一作者的工作量原则上应超过整个项目工作量的40%。科技发明制作类中信息技术、材料工艺、综合类作品及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的其余作者要求每个人工作量不低于15%,每个项目至多申报5名作者;机械制作、机电控制类作品的其余作者要求每个人工作量不低于10%,每个项目至多申报7名作者。 2、“冯如杯”学生创意大赛中每个项目的作者不超过4人。 3、“冯如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3-10人;第一作者的工作量至少占整个项目工作量的25%,其余作者要求每个人的工作量不低于8%。 八、 参加项目数要求:每位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申报的学生创意大赛、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分别仅限一项。同一核心技术的项目作品不得重复申报。 九、 重要说明:1、综合类只包括数理、生命科学、新媒体艺术三个领域,属于其它类别的作品申报综合类将无效。 2、跨学科的项目作品选择一项突出其最主要特点的类别进行申报。 3、参加本届“冯如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各类论文不得参加本届“冯如杯”学生创意大赛。 4、竞赛期间,组委会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冯如杯”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对参赛项目进行公示,对其参赛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对出现的问题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冯如杯”竞赛奖惩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5、比赛相关资源请至“资源下载”板块下载。

找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的报告和学术论文的话,可以运用到自己的专业知识,然后把它进行规划种类就行

国内核心的话,C刊《学术论坛》 要是普刊或者学报的话,那多了去了,慢慢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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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文的标题应该能够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它应该适当,简洁,引人注目,并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个字。论文标题的字符间距可以根据标题中的字数量进行调整。摘要:摘要中的字数通常在400个以内。除非有特殊需要,否则可以适当扩展字数。图表,表格,化学结构式,非公开公知的符号和术语等均不能用于摘要中。关键词:论文的关键词为3到5个,是用来说明全文中主体内容的词或术语,力求做到精练和准确。

标题*******(黑体 加粗 小二号 居中 )摘 要(黑体 小四号 加粗):内容(宋体,五号)关键词(黑体 小四号 加粗):每个关键词(宋体,五号,关键词间用分号隔开)3000字以上吧

不同的专业毕业论文字数是不一样的。像我是文科的,只要6000-8000就行了。 正文与文献综述的区别就在于:正文是你自己写的内容,如果有引用别人的就要注明。文献综述是你看过的文献的一个概括,是别人的内容。嗯,大概是这样吧

标准摘要五句话,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1 介绍:为什么要进行本项研究,现状中本项研究的缺失或者做了但是存在不足;2 方法:用什么方法做这个研究;3 数据:用什么样的数据来验证你的方法;4 结论:从研究中得出什么结论;5 意义:得出的结论对研究领域和实践有什么意义(理论与实践意义)引言(Introduction)1 研究背景(Research background):目的是证实该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如这一类问题造成的损失很严重,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很重要。2研究问题(Research problem):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要做什么问题(或者方面)的研究;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这一研究可以在哪些方面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3 研究现状:别人已经做了哪些东西,别人已经做过什么,发现了什么样的问题?4 现存的研究有什么问题与不足:别人有什么没有做过?为什么别人没有做得更好?并说明这些研究不足会带来严重后果。5 本研究的目标(objective)和研究范围(scope):本研究弥补这些问题中(这些没做过或者做过没做好的问题中)的哪些不足,采用什么研究方法去弥补不足。陈述本项研究的范围局限,并高度概括本论文研究结论。6 文章结构:本论文的后续部分的基本内容架构。

哲学学术论文5000字

现实中的哲学 道这些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将理论具体化、简单化。毛泽东在这方面可称得上是全能的大师。搞社会主义,前人研究了一百多年,只有马克思才系统的总结了一套革命理论。拿到中国来完全对号入座,那是机械的教条主义。陈独秀吃的就是这个亏。然毛泽东通晓中国历史体察民情,在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上,知国情、知自己、知国民党、知民众。这几个“知”字,正好是兵法“知己知彼”的原则,针对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半封建、半殖民地,敌强我弱,要将无产阶级的理论变成现实,最重要的就是客观的分析敌我双方的客观实际,用自己的长处克制敌人的短处,这样革命才不至于空谈。结合革命理论,具体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细节上,那样,理论也就成了具体的生活常识,谁都能看的懂,也会用,这样胜利就有了起码的保证了。 回想一下我们几十岁的生涯,其实也是从生活到工作很多地方结合自我实际走过来的,只是在每个细节上,过多的认识了自己的优点,忽略了或少看了他人的优点,时间长了也就形成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自己是一盏明灯,总想照亮他人,却忘了我以外的东西闪光的地方很耀眼。这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只知自己,不知他人。我们虽然不是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中厮杀,但人生之路也到处充满了火药味,兵法上说,知自己,知对方,才能百战不殆,联系到我们的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正是不知己,也不知彼的结果。 社会是一个动态环境,其中每个人都在运动之中,所以我们的认识论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活的,行为的方法论也应该多样化。拿着真理,最好不要视为“纯金”的,因为我们面前的诸事、诸人都是在变化之中,今天你用“真理”对上号了,那么“真理”就有价值;明天对不上号了,那“真理”也就成了谬误。战争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阵地战;一是,运动战。在征战中究竟用那种形式,最后的胜利者往往取决于根据客观实际,采取最有效的策略。我们的人生大体也是如此:今天的成就,说明“知和行”统一在一条线上了,但不能预示明天的结果,明天是什么样子,还要待以后去验证。 很多时候,对诸事、诸人,常常用既有的“模式”套着来认识,这是常人的认识论。正如同你自己的一顶帽子,逢人便拿将出来,不去看人家脑袋的大小,楞往上戴,肯定合适的成分少,不合适的成分多,这叫什么?“唯心主义”吗!认识问题总喜欢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忘了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和我一样的人。战争中很多失败者,往往不在装备的好赖,不在兵少将寡,而在“发动战争的人”,是否充分的认识了所面临的客观实际,在于那些运作的人,如何把握时机,去争取胜利。若无视客观实际,用一种虚幻来指导行动,不打败仗才怪呢? 我们学任何东西,不要“精益求精”,应该是“知其大略”即可,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们已不可能成为专家,学者了,我们应该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很多琐碎的生活小事缠绕自身,想超越自我,重心应放在客观实际上来,在一言一行中能做到闪闪发光,实际也就是超越了自我。生活中的很多人,之所以不成功,恐怕都是那个“唯心主义”在做怪。有些时候,我们拿一种理论,一个知识去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个人,常常会发现那事物,那人很多地方不合于那个理论,那个常识,于是会得出:错、错、错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表面化了。 黑格尔讲,存在即为合理。也就是大千全世界,你存在我也存在,都有其合理之成分。这种既定的存在构成了大千世界的多彩性,若让人家用你的模式去思维、去办事,最关键的是,让人家都用你的模式去生存必须有个先天的条件,你必须掌握他人的生命线,如果这个条件不具备,我就是我,你还是你。 这些不正是哲学在我们生活之中吗?那深奥的理论一旦变成现实其光彩将照耀着人们前进。

舆论监督 ----唯物辨证法一、分析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出有因,但因果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存在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对此,我们切不可简单化。舆论监督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舆论监督中,既要报道问题的现状和处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监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内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只有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产生较强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二、坚持矛盾观点 事物的矛盾,即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用这一法则去分析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说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是这个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两种主要手段和主要功能。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赖,相互映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结合好,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又加强舆论监督,才能把握好舆论导向。 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使新闻宣传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传同舆论监督对立起来,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正面宣传,这是错误的。一切事物都在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错误的东西,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引导而变为先进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鲜见。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同样具有积极引导的作用。有位资深的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宣传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比做越野汽车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舆论监督。三、坚持实事求是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其真实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整体和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和再分配,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就更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访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着相互联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抓准事物的本质。把采访的过程变成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采写出不仅内容真实而且用语准确、提法恰当的稿子。为确保舆论监督的绝对真实,对批评性的稿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稿子写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评者的意见。只要把工作做细了,把稿子写实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能经得起检验,发挥积极作用。四、抓住主要矛盾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事无巨细,都去反映,那就显得杂乱无章。新闻的生命是真实,但并非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新闻。现在,有的新闻媒体以“猎奇心理”去搞舆论监督,结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有必要探索舆论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热点问题不时的出现。所谓热点问题,就是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有些也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时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现,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要敢于触及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关大局的问题实行舆论监督,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强调舆论监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对所有的小事不管不问。如对“米袋子”、“菜篮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乎着大局,我们也必须热情关注,帮助解决。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鸡毛蒜皮问题进行舆论监督,那么,对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就会堵不胜堵,似乎发稿不少,就是不解决多大问题。因此,我们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千方百计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五、掌握适度原则 古人所说的“过犹不及”,讲的是质与量的统一。舆论监督必须掌握适度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适宜。舆论监督不同于正面宣传,在具体内容上,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较多,读者对批评报道非常敏感。当今社会问题很复杂,什么问题应该监督,什么问题不应该监督;什么问题该批评,什么问题不该批评,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应当有所选择,不一定只是批评、曝光,也可以采取群众参与、专家访谈、平等讨论、自我教育等报道形式,适宜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总之,要做到既有创新又不过度。其次,要适量。舆论监督报道数量一定要适当。可是,有些记者却不是这样,抓起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来,总觉得多多益善,想过把瘾,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应当懂得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个道理。舆论监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无济于事,过多过滥了也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好舆论监督报道的密度,哪些该连篇累牍,哪些应点到为止;哪些该公开播发,哪些该用内参反映,要周密策划,不能盲目从事。其三,要适时。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的时机紧密相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同其他新闻一样,应当讲究时效性。但是,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对切入问题的时机把握上,而并非都是当日新闻。因为在矛盾正处在激化状态、是非还不清楚的时候,你就马上进行报道,这样不但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介入过早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相反,如果群众对问题关注的热情和舆论高峰已经过去了,我们才迟迟进行报道,那么监督效果也就会大大减弱。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专题报道,有的观察准备时间长达半年后才在适当时机播出,从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对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播发,一定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捕捉良机。从这一点上说,时机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从已发生过的新闻官司看,有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之所以败诉,除报道内容失实外,不少报道是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度是舆论监督需要认真把握的极为重要的度。因此,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舆论监督。这样,就会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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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8000字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引言:  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2)。“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3)。“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B)。“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1)。“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2A)。  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1)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01/21/content_htm]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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