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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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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性质

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受让人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人和一般实施许可人。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概念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专利描述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您好,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 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尽管如 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 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曾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 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因雨水过多而导致洪涝之灾,又避免了北方久旱无雨之害,这样便可在宏观上解决我国南水北调的问题。且不说这一构想是否违 背自然规律,仅就这样一个设想而言,它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应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肯定是 不具备实用性的。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如 永动机,无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一类永动机,还是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第二类永动机,均不可能被制造出来。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 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法律 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 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 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 步。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由此可知, 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贝尔在1876年的第 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一流的电气专家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同样,爱迪生发明第一只灯泡时,其寿命很 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 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对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种专利而言,在实用性审查上没有太大差异,就外观设计而言,美感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广义的实用性。

发明专利创新性

比如你说的滤网,以前的技术缺点在哪里,你的技术怎样弥补,另外阐述你的技术的唯一性。显而易见:其实就是用数据来支持你上面的观点!

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重大创新和明显改进,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就是通过专业理论,将发明中的发明点以公式的形式套入到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对比,值得一提是,最终检索结果并不是百分之一百准确的,因为检索结果会有一个盲期,盲期里的一些结果是看不到的,如果想要尽可能准确,就多用几个网站检索一遍。

什么是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 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1、保护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2、进步不同:在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或者“小专利”。3、审批程序不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4、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扩展资料:《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参考资料:发明专利百度百科实用新型专利百度百科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区别有以下四点:1、保护客体不同;2、保护期限不同;3、创造性要求不同;4、审批程序不同。具体来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为:1、保护客体不同: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起算的。3、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对申请发明专利却是要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发明专利更强调了突出的和显著。显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4、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授权时间也更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借楼上回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下面将具体阐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第一、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指通过发明人的构思,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的针对各种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还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新的方案,并且该新的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或实际用途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同发明专利相比: 实用新型与形状有关,保护范围窄; 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而实用新型只需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专利,把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称为小专利。《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在收费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比申请发明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短。

发明专利指的就是你通过自主的方式研发出来一个有独特意义的专利,然后也是一种新型的技术,但是这个专利有可能不实用,但是实用型的专利就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来将主题突出,而且实用率也是非常高的,使用的场所也完全不一样。

发明专利对国家的重要性

专利制度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七世纪以后,现代化大生产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术成为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方面,新技术的拥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新技术的拥有者尽快向社会公开其新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新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此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发展起来。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在适应发明人和社会需求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三百多年的历史,以其充分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专利制度是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地说:一是鼓励技术创新活动;二是为新技术成功地应用于产业和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护;三是促进最新技术知识的公开、传播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他们可以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享受到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避免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安全。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可以确保研发投入的安全。企业在进行科研项目和自主研发时,应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及时了解本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研发“无效”,浪费人力、物力以及财政资源。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高产品市场的附加值。企业通过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甚至获得市场定价的话语权。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提高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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