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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性文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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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性文献概念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区别:事实性文献指专门为教育科学研究提供事实证据的文献,包括古今中外已被发现和证实的各种形式。理论性文献指专门为教育科学研究提供理论认识的文献,包括教育专著、论文、文集、教育家评。以下是文献的相关介绍: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文献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文指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献指熟悉掌故的人。

文献的概念

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著录参考文献即能表明言之有据,并明白交待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审阅者、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文献: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所谓文献,文,是文本记载,献,就是口头相传的。文献的基本要素是: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一定的载体;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人们通常所理解文献是指图书、期刊、典章所记录知识的总和。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

文献的基本要素是: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一定的载体;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人们通常所理解文献是指图书、期刊、典章所记录知识的总和。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3、《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 朱熹 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 陆游 《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什么是文献 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正因为如此,人们把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内国外,都常常可以看到有人把“文献”与“情报”,“文献学”与“情报学”等同起来,虽然这种等同未必适宜,但却反映了文献在情报活动和科学中的极为重要的地位。 详细资料:

法律文献概念的理解

是指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图书、期刊、典章等,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媒介。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引证解释 有关典章制度的文字资料和多闻熟悉掌故的人。《论语·八佾》:“ 夏 礼吾能言之, 杞 不足徵也; 殷 礼吾能言之, 宋 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朱熹集注:“文,典籍也;献,贤也,” 宋陆游《谢徐君厚汪叔潜携酒见访》诗:“衣冠方南奔,文献往往在。” 专指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元杨维桢《送僧归日本》诗:“我欲东夷访文献,归来中土校全经。”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虽长老无存,文献莫考,而耳闻目见颠未可述,吾之忠贤子弟,其益绍前烈,共思葛蕾之诗。” 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九:“余邑先辈,文献无徵,每以为恨,故于羣书中遇邑人逸事逸文,辄掌录之。”鲁迅《书信集·致曹白》:“不过这原是一点文献,并非入门书。”徐迟《哥德巴赫猜想》:“由于这些研究员的坚持,数学研究所继续订购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1]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起源(1)“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2]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的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2)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的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首先明确法的概念:法是什么,法律本质是什么问题,是法律理论、法理学的迷津。“争论日复一日,没完没了”(勒内),反而使人如堕迷雾中,不辩方向。当然,它并非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法学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是法学最核心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根本问题。第一节 法的本质一、法的词义关于中文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想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音zhi),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大学衍义补》第120卷)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 law指单个法律,The law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都可以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超法律原理),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中国,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这种种区别和含义既有界限,又有交叉,我们应该注意交关系。二、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在历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层次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法律理念。规则说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国家创制的规则。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命令说 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如霍布斯说,法律是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边沁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还说,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奥斯汀说,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命令说注重法律的国家性、命令性。判决说 这一理论是由社会学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家所主张的。他们认为,法律是法官的判决。判决说比较注重法律的具体运作,重视活法。神意说 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理性说 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如西塞罗、格老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意志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与此相应,意志说又分为:个人(统治者)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社会利益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许多社会学法学家,如耶林、庞德,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社会控制说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如布莱克说,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说,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社会控制说强调的是法律在社会中角色、功能、效应。正义论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等。正义论着眼于法律的道德性,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是奠定于正义、价值的基础上。预测说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是对法院可能判决的观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这一理论的主角。这种看法常被戏称为“坏人上眼中的法律”。预测说突出法律的可预测性,它的结果的效益性。这种种理论、学说对于人们进一步认识、解释法律现象和本质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足的一面。这些理论有的注视法律的价值(性),有的注重法律的形式(性),有的强调法律的事实(性),有的突出法律的工具性、功能性,有的重视法律的目的性、理想性,有的从法律的人为性、人定性出发,有的从法律的神创性着眼,有的强调法律的经验性质,有的侧重法律的意志或理性根基,显然在揭示法律的意蕴方面都分别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但难免偏差,忽视了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割裂了法律的各种元素之间的内在关联,反而使法律的本质被阉割,被遮蔽了。法律本质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廓清各种迷雾,还其本来面目,是当代法理学的重大任务和问题。三、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形成了系统的法的本质理论,这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而且推动了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的深化和发展。(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这一命题和思想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1.法律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不论反映、体现地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或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带有很强的意志性色彩。那么,意志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心理过程,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意志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混沌合一,同时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因素,而以非理性为主。它对人类所有的一切活动,对所有的文化创造都具有极其重要、极其重大的影响。所有人的行为、活动,所有文化创造都与意志有关,不可分离。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及其产物与意志同样不可分离,密切相关,是意志的反映、体现和外化。当然,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一般化、统一化以后,把非理性的东西或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转变为理性的东西,具体体现为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律。也就是说,意志这种以非理性为主的东西经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经过理性化以后,上升为理性,才是法律。理性和理性化是法律的生命和基础。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公意”、“合力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众意”),更不是统治者的任性和随意。这种阶级意志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而成为法律的。法律正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把个别性的东西转变为普遍性的东西,把局部性的东西转变为整体性的东西,把集团性的东西转变为社会共同性的东西。经过这种升华了的意志,就真正变成社会的规范规则。第二,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经过国家中介的(马克思说,一切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阶级意志”。也就是说,意志是多种多样的,并非也不需要所有的阶级意志都上升为法律,转化为法律。只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处理的那一部分意志,只有经过国家中介的那一部分意志,才是法律。就此而言,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的掌权集团或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以国家名义制定、认可、解释的,并由他们通过国家力量强加于全社会,要求一体遵行。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第三,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第四,法律的阶级(国家)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统治阶级所创立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与他们的利益、需要有关,是为了满足、实现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欲望的。(二) 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不能脱离开它的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生存,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也不能无视具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因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人的社会、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石。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要素中,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政治、法律、国家等制度性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哲学、文学、历史、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等思想性的社会要素,以及从事这些制度性、思想性社会要素的建设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进行的,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依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存在、发展、运作、实施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和基础,也就无从产生、存在和发展。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所表现的法权关系。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资产阶级法律观念和本质时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有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法律不是独立自足的,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它是派生的。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一切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关系、经济状况、经济机制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条法律,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体系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在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经济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的基础、本源、本体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了法的产生、形成、发展、变革,决定了法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决定了法的内容、性质、本质、属性、功能、作用、运作、实施,决定了法的价值。第二,法是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法是第二性的、第二位的,是派生的。第三,法对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一方面法律具有促进、维持、保障和调控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阻碍、妨碍、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阻碍、破坏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消极作用。认识法律的本质,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的根源,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与经济条件、经济规律、经济状况完全相符合,完全同步,而是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地是二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2)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等,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差异性。再次,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护理论文的概念

论文题目是全文给读者和编辑和第一印象,文题的好坏对论文能否利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好的题目应尽可能在一完整的的句子中囊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研究对象、处理方法和达到的指标,使读者和编辑对论文研究的内容一目了然。例如:对心肌梗塞病人(研究对象)溶栓治疗(处理方法)监护指标的观察及护理(达到的指标),这三个要素并无先后之分,可根据文章偏重介绍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取舍,但无论怎样调整,必须直接反映论文所表达的内容。

《中华护理杂志》为中华护理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护理学学术期刊。《中国护理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护理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护理学术期刊。《解放军护理杂志》是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第二军医大学主办的全国性护理专业学术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具体发哪个期刊还的看你单位的要求。

在讲解护理论文的写作要点及方法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护理论文的分类:护理科研论文(论著);护理经验论文;护理综述论文;个案论文。1、护理科研论文:指按照科研设计方案,通过实验性研究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原始数据),并通过资料整理,统计学处理,分析而写的论文。格式要求:文题、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几部分组成。正文部份:引言:其纲领作用,介绍文章的来龙去脉,包括研究的背景与动向,目的、范围、历史及重要的研究结果和结论。材料和方法(或临床资料):包括研究对象(人、动物或标本等)、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研究过程及统计学方法。结果:要求如实、具体、准确的交代用统计学处理后的实验观察资料,而不要求罗列原始资料。讨论:包括本实验观察的结论,与其他作者结论的比较,分析异同点;可能存在的缺点,教育;提出今后研究的方向及本结果可能的推广价值。参考文献2、 护理经验论文:指护理人员临床工作中将对其某一护理问题通过长期的护理实践积累而总结出来的护理经验和体会,汇成文字而写成的专业文章。3、 护理综述论文:指作者针对某一课题在阅读大量文献之后的综合评述,具有专题性和综合性,叙事多,评论少,以叙述各个作者的观点为主,但仍有综述者自己的观点。格式:文题;作者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包括前言、中心部分、小结部分;参考文献。4、护理个案论文:是对罕见事例和个案病例进行的研究和报道,往往只有1例或2例,例如第一次发现的病例、采用新的或特殊的诊疗护理方法、特殊的临床表现或药物的毒副作用等等。二、在护理论文选题过程中,护理人员要不能犯的以下4个错误1、论题笼统空泛、概念模糊论题笼统空泛、概念模糊是护理论文选题中出现最多的问题。有的作者认为论题广、内容就多,就有东西可写。实际上论题大,写作难度也大,想面面俱到常常是面面俱不到、不深刻;还有的论题用词不准确,造成概念含糊,经不住推敲。2、论题过于肤浅、缺乏学术意义例如,对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细小环节进行肤浅层面的描述,没有尽力探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护理论文的基本作者和读者群是护理人员,这就决定了在学科范围内进行的传播交流的热点问题应是学术问题。3、论点不当有的护理论文的论题尚有价值,但论点陈旧,或重复他人已经讨论的观点,或与教材等公论没有差异,读后让人感到索然无味。如果说,一个论题可以多方面反复论证,那么一个论点切不可反复使用。4、论点缺乏实用性护理研究的目的之一是能指导和帮助他人解决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因此论点必须有实用性,才更值得推广。有的论点可能在情理之中,但缺乏实用价值,也是不可取的。找到选题后一定要再根据选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可行性四大原则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合适、优质的选题。三、论文书写前的准备工作1、查阅文献、专业著作等资料。2、查阅相关资料:如统计学知识以及论文中涉及到的理论、概念等。3、掌握熟悉的写作技巧:“议论文三要素”论文书写格式、写法以及文章中各部分的具体要求。4、参考资料的来源:医学期刊、参考书籍、医学网站。四、投稿注意事项1、稿件要仔细推敲,修改至满意为止,论文完成之前,哪怕是一个数据、一个标点、一个字符,你都必须核对准确无误。2、仔细浏览拟投稿杂志内容,了解:1)该杂志的宗旨、性质:如《中国实用护理杂志》的宗旨以突出实用,面向基层,传递护理学术信息等,护理经验论文占有较大比例;而《中国护理杂志》反映护理临床科研工作的重大进展等以护理科研论文较多。2)是否刊登护理类论文或刊登量如何?3)出刊频率:有季刊、月刊、半月等。4)拟投稿杂志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报道?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增加投中率,另一方面又可以从以往作者的报道中有所借鉴。3、杂志社对论文的格式大体相同,但也有出入,应参照拟投稿的论文进行排布,避免因格式因素退回修改而耽误时间,每一期刊都有它相应《投稿须知》和《稿约》。五、个人感受整理完该篇护理论文写作的要点,尽管心里还是一头雾水,似懂非懂,依然对论文还是会犯如文中所说的这些问题,有时感觉护理中有很多话题可写、可论,可下笔时真所谓是“书到用时方恨少”,不是觉得话题不够新颖、过于肤浅、论点不当、或缺乏实用性,就是话题被人已经写过,改版过、议论过等等。但是通过自己最近时间的写作练习,发现护理文章并非是那么困难的事,就如我们完成的护管师理论和实训心得一样,只要你用心去观察、去体会、去反思、去发现,去行动,迈开第一步,敢写、多写,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写出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文章。(来源:学术堂)

技术性期刊的概念

杂志社。是一个办杂志娱乐报刊等其他。书籍的一个特殊部门儿。

就是出杂志的地方。

学术期刊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职称论文、学术论文的地方

唯一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中文期刊数据库 唯一以学术词表规范关键词标引,提供专业同义词检索的中文期刊数据库 中国援非医疗团指定中文期刊数据库 期刊总数:88111余种 核心期刊:8881种 文献总量: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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