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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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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对本科的要求不高,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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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规范

一般的论文是不是不要任务书也行啊?我不知道任务书写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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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学位论文题目用黑体二号字,其余用宋体四号字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5个字。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二页为500字左右的中文内容摘要,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论文摘要应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少用公式字母,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三页为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同。毕业论文范文:学校名称:东北师范大学院(系)名称:计算机系本科生学号:学 位 论 文 题 目学 科、专 业:计算机科学技术本科生姓名: _____ _指导教师姓名:_________指导教师职称:___________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年 月摘 要(粗宋体居中四号字)(空一行)摘要内容(宋体5号左对齐)(空一行)关键词:词1、词2目录: 论文各章节的详细目录。格式如下:计算机概论……… ……………………………………1 1 计算机产生………………………………………………2 计算机的发展……………………………………………3 计算机中的进制 …………………………………………3一 二进制表示法……………………………………………3第二章 计算机文化基础………………………………………6其中:“章”部分使用 宋粗体四号 字;“节”部分采用 宋体5号 字 引言(或序言)(宋体5号字b5排版): 内容为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某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要求采用宋体5号字b5排版。每页36行,每行32个字。页码打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b 5 复印纸的尺寸。页眉部分奇数页使用“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士学位论文”,偶数页使用论文题目的名称。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论文字数控制在1万字至3万字之间。 宋体3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1 宋体4号字居中显示(空一行)粗宋体5号字左起 正文部分宋体5号字,语言要简练,不能有错字、别字。也不能有错误的观点。参考文献: 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论文打印日期: 系里提供打印机供学生集中打印论文。打印日期6月14日¾ 6月18日计算机科学系 1999年6月 毕业论文规范写作问答 高夫杰 正确指导学生撰写论文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 学生完成所学专业并完满毕业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帮助大家写好论文,现将一些应规范的问题说明附后: 一、什么是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用以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提出作为考核和评审的文章。学位论文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1、学士论文: 学士论文是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大学阶段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难点,选择题目还应避免过小、过旧和过长。 2、硕士论文: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3、博士论文: 博士论文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在博导的指导下,能够自己选择潜在的研究方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掌握相当渊博的本学科有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当熟练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本学科能够提供创造性的见解,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学位论文的总体原则要求是什么? 1、立论客观,具有独创性: 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来自具体材料的分析和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认知和看法。 2、论据翔实,富有确证性: 论文能够做到旁征博引,多方佐证,所用论据自己持何看法,有主证和旁证。论文中所用的材料应做到言必有据,准确可靠,精确无误。 3、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 作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全篇论文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使判断与推理言之有序, 天衣无缝。 4、体式明确,标注规范: 论文必须以论点的形成构成全文的结构格局,以多方论证的内容组成文章丰满的整体,以较深的理论分析辉映全篇。此外,论文的整体结构和标注要求规范得体。 5、语言准确、表达简明: 论文最基本的要求是读者能看懂。 因此,要求文章想的清,说的明,想的深,说的透,做到深入浅出,言简意赅。 三、毕业论文的标准格式是什么? 1、论文题目:(下附署名)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 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问题-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结论。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 版物信息。 四、获取最佳论文选题的途径? 1、选择你有浓厚兴趣,而且在某方面较有专长的课题。 2、在不了解和了解不详的领域中寻找课题。 3、要善于独辟蹊径,选择富有新意的课题。 4、选择能够找得到足够参考资料的课题。 5、征询导师和专家的意见。 6、善于利用图书馆; 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为读者选题提供了便利条件。

论文格式 1、毕业论文格式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毕业论文中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居中;论文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3、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4、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论文格式的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一级标题用四号字体;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它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 6、格式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 7、论文打印纸张规格:A4 210×297毫米。 8、在文件选项下的页面设置选项中,“字符数/行数”选使用默认字符数;页边距设为 上:3厘米;下:5厘米;左:8厘米;右:8厘米;装订线:8厘米;装订线位置:左侧;页眉:8厘米;页脚8厘米。 9、在格式选项下的段落设置选项中,“缩进”选0厘米,“间距”选0磅,“行距”选5倍,“特殊格式”选(无),“调整右缩进”选项为空,“根据页面设置确定行高格线”选项为空。 10、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2002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11、使用Word软件打印出来。[内容可参考的比较多 可自己搜索]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规范要求

一般的论文是不是不要任务书也行啊?我不知道任务书写些什么?

其中学位论文题目用黑体二号字,其余用宋体四号字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5个字。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二页为500字左右的中文内容摘要,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论文摘要应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少用公式字母,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三页为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同。毕业论文范文:学校名称:东北师范大学院(系)名称:计算机系本科生学号:学 位 论 文 题 目学 科、专 业:计算机科学技术本科生姓名: _____ _指导教师姓名:_________指导教师职称:___________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年 月摘 要(粗宋体居中四号字)(空一行)摘要内容(宋体5号左对齐)(空一行)关键词:词1、词2目录: 论文各章节的详细目录。格式如下:计算机概论……… ……………………………………1 1 计算机产生………………………………………………2 计算机的发展……………………………………………3 计算机中的进制 …………………………………………3一 二进制表示法……………………………………………3第二章 计算机文化基础………………………………………6其中:“章”部分使用 宋粗体四号 字;“节”部分采用 宋体5号 字 引言(或序言)(宋体5号字b5排版): 内容为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某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要求采用宋体5号字b5排版。每页36行,每行32个字。页码打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b 5 复印纸的尺寸。页眉部分奇数页使用“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士学位论文”,偶数页使用论文题目的名称。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论文字数控制在1万字至3万字之间。 宋体3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1 宋体4号字居中显示(空一行)粗宋体5号字左起 正文部分宋体5号字,语言要简练,不能有错字、别字。也不能有错误的观点。参考文献: 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论文打印日期: 系里提供打印机供学生集中打印论文。打印日期6月14日¾ 6月18日计算机科学系 1999年6月 毕业论文规范写作问答 高夫杰 正确指导学生撰写论文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 学生完成所学专业并完满毕业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帮助大家写好论文,现将一些应规范的问题说明附后: 一、什么是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用以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提出作为考核和评审的文章。学位论文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1、学士论文: 学士论文是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大学阶段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难点,选择题目还应避免过小、过旧和过长。 2、硕士论文: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3、博士论文: 博士论文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在博导的指导下,能够自己选择潜在的研究方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掌握相当渊博的本学科有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当熟练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本学科能够提供创造性的见解,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学位论文的总体原则要求是什么? 1、立论客观,具有独创性: 文章的基本观点必须来自具体材料的分析和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并通过独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认知和看法。 2、论据翔实,富有确证性: 论文能够做到旁征博引,多方佐证,所用论据自己持何看法,有主证和旁证。论文中所用的材料应做到言必有据,准确可靠,精确无误。 3、论证严密,富有逻辑性: 作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全篇论文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使判断与推理言之有序, 天衣无缝。 4、体式明确,标注规范: 论文必须以论点的形成构成全文的结构格局,以多方论证的内容组成文章丰满的整体,以较深的理论分析辉映全篇。此外,论文的整体结构和标注要求规范得体。 5、语言准确、表达简明: 论文最基本的要求是读者能看懂。 因此,要求文章想的清,说的明,想的深,说的透,做到深入浅出,言简意赅。 三、毕业论文的标准格式是什么? 1、论文题目:(下附署名)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 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问题-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结论。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 《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 版物信息。 四、获取最佳论文选题的途径? 1、选择你有浓厚兴趣,而且在某方面较有专长的课题。 2、在不了解和了解不详的领域中寻找课题。 3、要善于独辟蹊径,选择富有新意的课题。 4、选择能够找得到足够参考资料的课题。 5、征询导师和专家的意见。 6、善于利用图书馆; 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为读者选题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封面 (1)不能有页眉页码。(封面页如何取消页眉,方法见下文第四部分)(2)右上角应该有“论文编号”四个字,4号楷体。(3)注意字体字号:学校名称、论文题目:2号楷体-GB2312。论文性质:1号楷体。学号、姓名等:4号楷体。(4)封面页所列项目,左侧一列依次为:学号姓名年级完成日期。右侧一列依次为:专业学院指导教师论文成绩。 二:标题 中文标题页:【摘要】【关键字】这几个字要顶格。摘要正文上方应该空一行。中英文标题页,页码分别为1。英文标题页,字体应该全都是Times New Roman,有些人的部分地方是黑体。目录页:页码应该是罗马数字,不是阿拉伯数字。目录从绪论开始,不用加中英文标题页。(中英文标题页大纲级别应该为正文文本。)正文页码:所有页码统一要求5号宋体,有的人忘改了。正文标题:(1)一级标题小3加粗宋体,二级标题4号加粗宋体。字号字体有人设置错了。 三: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页码,应该是[1][2]……注意加[ ]。另外,参考文献的分类标识,有些人用错了,期刊标注[J],专著标注[M],学位论文标注[D],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标注[A],其他可以标注[Z]。注:专著论文集和期刊的区别:网上论文库里那种按月每期出版的有某年某期字样的一般都是期刊,专著论文集是图书馆那种一本一本的按照某种特定话题分类的合集之类的。参考文献规范格式举例:[1]王某某:《某某探究》[J],载《司法论坛》,2011年第11期。[2]刘某某:《某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0、补充一句,提交文档的时候,word07版和10版的,自己转换成03版再交。有些学校电脑比较落后,老师们在学院办公室可能只能看03版的。(2)每个一级标题按照要求放到下一页最上方,最好的办法是,把光标放到一级标题前面,插入--分隔符--下一页。这样就算前文多一行少一行都不会影响下一个一级标题的位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规范要求:“正文一级标题位于上部居中位置,用小3号加粗宋体打印”)(3)二级标题要顶格写。第三级和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放置(格式规范要求:正文二级标题,位于页面左端,顶格放置,后空一格接标题内容,末尾不加标点,用4号加粗宋体字打印。第三级和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放置序数,后空一格接标题内容。) 四:目录 方法1:先对各级标题设置大纲级别,然后用word自动生成目录功能生成目录。设置大纲级别的方法:先将论文全文选中(Ctrl+A),右键--段落--大纲级别--正文文本。然后选中第一个一级标题,右键--段落--大纲级别-- 1级。选中刚刚的一级标题,双击格式刷,把其他一级标题都刷一遍。二级三级标题,依此类推。设置好级别,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目录。在显示页码、页码右对齐、使用超链接那几个地方都点上勾,你的标题有几级,就在显示级别那里选择几。确定。方法2:找到教务处网站的论文格式范本,把你自己的论文复制粘贴到TXT里,然后把题目啊摘要啊等等:分别复制粘贴到格式范本里,在每一个的右下角选择“匹配目标格式”,然后再稍微改一下脚注参考文献就OK啦。

上篇法 学毕业论文撰写导论第一章 法学毕业论文撰写概述第一节 论文与毕业论文概述第二节 毕业论文撰写的作用第三节 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现状分析第四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一般结构第二章 选题与论题设计第一节 选题的内涵和意义第二节 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和方法第三节 毕业论文题目的设计第三章 资料搜索与分析第一节 资料搜索第二节 资料分析第四章 开题报告撰写与外文翻译第一节 开题报告的撰写第二节 外文资料的确定与翻译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一节 毕业论文引言的撰写第二节 论文正文的撰写第三节 结论的撰写第四节 毕业论文附属部分的撰写第六章 摘要和关键词的撰写第一节 摘要的撰写第二节 关键词的撰写及翻译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修改第一节 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节 修改的内容第三节 修改的策略和方法第八章 毕业论文答辩第一节 毕业论文答辩概述第二节 毕业论文答辩准备第三节 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下篇 法学毕业论文撰写实例分析第九章 理论法学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理论法学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理论法学论文实例分析第十章 宪法及宪法相关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宪法及宪法相关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宪法及相关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一章 行政法论文选题与实例分析第一节 行政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行政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二章 民商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民商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民商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三章 经济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经济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经济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四章 社会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社会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社会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五章 刑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刑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刑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六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论文实例分析第十七章 国际法论文选题及实例分析第一节 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第二节 国际法论文实例分析参考文献附录l: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附录2: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附录3: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后记·收起全部<<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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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文献格式: 1 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在本规范中采用GB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  2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文献起止页码。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3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2)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O690及ISO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5-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8-  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  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1]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ml,1998-08-16/1998-10-  [1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二、注释的格式  (一)中文注释:  1、当文章引用或借用的资料所在的著作第一次出现于注释中时,须将该书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一并注出。  (1)引用专著例: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4页。  说明:(a)作者姓名后面用冒号;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出版地后用间隔号(中圆点);出版社名称后加逗号;出版年代后加“版”字,再加逗号;页码后用句号。(b)著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顿号分隔,如:xxx、xxx;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如:xxx等。(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在书名号内以破折号将标题与副标题隔开。  如: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从罗斯福到里根》,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d)著作如系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面直接写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再加句号。如:徐民:《抗美援朝的历史回顾》上卷,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e)出版地应包括省、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市名,直辖市只注市名,如:  吉林延吉.延边教育出版社;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如出版社名称本身已含其中某一级地名,则可不必在出版地中重复注出,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必注为江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北京出版社,不必注为北京.北京出版社。  (2)引用译著例:  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二分册(杨国标、张儒林译,黄席群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  说明:(a)作者姓名中除姓(family name)外,名与中间名(first name 和 middle name)均可用缩写形式表示,如缩写,须用英文缩写符号(下圆点);如将姓名全部译出,则须在姓名之间加中文间隔符号(中圆点)。(b)书名号后或多卷本著作卷次、册次后直接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中文译、校者姓名。  (3)引用编著例:  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韩铁等:《战后美国史,1945—1986》(刘绪贻、杨生茂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仅有编者的著作。在编者姓名后,根据该书提供的信息加入“编”或“主编”,再加冒号;其余部分与著作类注释格式同。(b)第二例适用于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这类注释与著作类注释基本相同,但须在书名号后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编者姓名,再在括号后加句号。  (4)引用文集或期刊、杂志内文章例: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  弗.杰姆逊:《处于跨国资本主义时代中的第三世界文学》,载《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张京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载《美国研究》1994年第3期,第43页。  说明:(a)先注作者名和篇名,篇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再注出文集或期刊名,文集或期刊名亦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前加“载”字,紧接文集或期刊书名号后注明卷次、册次,然后加逗号;其余与著作类格式同。(b)第一例适用于编者未署名的文集;第二例适用于编者署名的文集。(c)期刊、杂志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5)引用报纸文章例:  陆全武:《国营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1994年8月20日《经济日报》,第3版。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1995年1月10日《人民日报》,第7版。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署名文章。(b)第二例适用于不署名文章或报道。(c)报纸出版时间须注明年、月、日,并置于报纸名称前。(d)报纸不注“页”,而注“版”。  2、当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著作名(副标题可省略)和资料所在的页码;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及出版日期则可以“上引报刊”四字代替。  例: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79页。  J.布卢姆:《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一分册,第140页。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第435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上引报刊,第44页。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上引报刊,第7版。  (二)英文注释:  1、当首次引用一本著作的资料时,注释中须将该书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资料所在页码顺序注明。具体格式如下:  (1)专著类:  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说明:(a)作者姓名按通常顺序排列,后面加逗号;书名用斜体,手稿中可在书名下用横线标出;书名后紧接圆括号,括号内注出版地,加冒号,后接出版者名称,再加逗号,然后注出版年代;括号后面加逗号,再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页码后加句号表示注释完毕;单页页码用 表示;多页页码用表示,意为pages。(b)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and或& 连接;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et 表示and others,如:Donna Worrall Brown et , Form in Modern English,其余与(a)同。(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隔开,如:Robert KMurray, The Harding Era: Warren G Harding and His Administra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69), (d)著作如系多卷本中的一卷,须在注明页码前,用V加罗马数字标明卷数,如:Ralph F de Bedts, Recent American History: 1945 to the Present,VII (Illinois: Dorsey Press, 1973),   (2)编著类:  Paul M Angle, , The American Reader: From ColumbustoToday (New York: Rand McNally C,1958), 52-  说明:(a)如编者系多人,则须将写成,如:E B White & Katherine S White, ,A Subtreasury of American Humor,后面的注释内容与著作类同。(b)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须将著者姓名置于书名前,编者姓名置于书名后,如:George Soule, Prosperity Decade: From War to Depression, 1917-1929 ( Henry David et , New York: M E Sharpe, I, 1975), 亦可不注编者,按著作类注释处理。  (3)文集内文章:  Erwin Panofsky, “Style and Medium in the Motion Picture,” Problems in Aesthelics, Morris Weitz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I, 1969),   说明:(a)文章名不用斜体或划线,与其后的逗号均置于引号内。(b)书名采用斜体,后面注出编者姓名,格式与编著类(b)相同。  (4)报刊文章类:  Constance M Drake, “An Approach to Blake,” College English, XXIX (April 1968), 541-  “Reading Teachers Put on Spot,” The Kansas City Star, May 1, 1969, 16 A  说明:(a)第一例为引用期刊中署名文章的注释,期刊名称用斜体,卷号须用罗马数字标明,然后在圆括号内注出版日期;不必注编者、出版者和出版地。(b)第二例为引用报纸中不署名文章的注释,报纸名称用斜体,后面注出版日期。  (5)电子信息类:  如使用因特网上的资料,须注明资料所在站点详细地址:如。  2、再次引用已引用过的著作时,注释格式如下:  (1)仅注出作者姓名、页码即可,如:  Soule,   E White & K White, ,   (2)如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本(篇)或两本(篇)以上的著作,则须加注书名,  如:Soule, Prosperity Decade,   (3)本注与紧邻之上注所引资料出于同一著作,可以代替,意为“引书同上”或“出处同上”(如本注所引著作并非与紧邻之上注、而是与间隔之上注相同,则不可用代替),如:  ③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④I, 51(意为与注释③引书相同,页码不同)  ⑤I(意为与注释④引书及页码都相同)  这个说明是本刊采用的基本注释规范,希望向本刊投稿的作者自觉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注释体例规范。

一般的论文是不是不要任务书也行啊?我不知道任务书写些什么?

你的Word是03版还是07版的啊,03版操作方法如下:光标停留在需要插入脚注的文字后,点击菜单栏中的“插入”——“引用”——“脚注和尾注”,然后选择你需要的格式插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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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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