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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学报投稿外审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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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学报投稿外审几次

药学学报英文版不是水刊。《药学学报》创刊于1953年,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药学会、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主办的医学核心期刊。据2018年5月《药学学报》编辑部官网显示,《中文信息学报》编辑委员会拥有编辑182人。影响因子据2018年5月24日中国知网显示,《药学学报》总被下载2307247次、总被引130683次、(2017版)复合影响因子为427、(2017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35。据2018年5月2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药学学报》被引量为43555次,下载量为182530次;据2015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药学学报》影响因子为27,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35种)中排第615名,在药学(72种)中排第7名。

大部分是这样的,不过也有关系因素在里面,所以不好说,祝你好运

中成药外审几次

你问的3点都做不到,是好方就留起来吧,传给下一代,等待机会。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属于(一)、(二)项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属于(三)、(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经审查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注册申请,在注册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特殊审批,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第五条 药品注册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将特殊审批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注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特殊审批申请组织审查确定,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进行审查确定。特殊审批申请的审查确定时间包含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内。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按照相应的技术审评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负责现场核查、检验的部门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办理。第八条 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除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补充资料外,还可以对下列情形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一)新发现的重大安全性信息;(二)根据审评会议要求准备的资料;(三)沟通交流所需的资料。属于(一)项情形的,若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形成技术审评意见后提交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将适当延长,一般为20日。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补充资料通知后,如在4个月内无法提交补充资料,可延长至8个月。第十条 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工作机制,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注册申请,且同种药物尚未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已获得基本的临床前药学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后,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前就特殊审批的申请、重要的技术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第十二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完成某一阶段临床试验及总结评估后,可就下列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一)重大安全性问题;(二)临床试验方案;(三)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第十三条 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若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需作临床试验方案修订、适应症及规格调整等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可在完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评估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并在告知申请人后1个月内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但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应在3个月内安排与申请人沟通。第十七条 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对该新药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具有参考作用。第十八条 申请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生产时,均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仍需按照本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但不再进行审查确定,直接实行特殊审批。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特殊审批,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义务的;(三)经专家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特殊审批管理的。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作相应的修改。拟将原来的《新药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中有关药品注册管理规定统一,修订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注册分为新药申请和简略申请两类。现将中药新药注册分类的修订部分说明如下:  1、因为目前对“中药”、“天然药物”、“植物药”在管理上没有明确界定,经多次召开专家会讨论,认识上也不完全一致。参考目前国际上对天然药物和植物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时考虑到目前进口注册天然药物以植物药为主,一直归中药进行管理,新法规中将进口天然药物与国内新药实行统一分类注册管理,所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将天然药物归入中药类进行注册管理。  2、中药的涵盖范围很广,包括我国范围内的民族药及其药材和饮片,传统上中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天然药物一般指从自然界已经存在的物质中,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不经过化学修饰而应用于临床的物质。为了界定中药与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的管理范围,在本《办法》中,不论在临床使用中是否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只要未经化学修饰的天然药物都列入中药管理范围;被纯化后经过化学修饰的则不列入中药管理范围。  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考虑到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已在市场流通,所以按简略申请申报。  4、目前中成药的生产中,直接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投料的情况相当普遍。为加强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对其提取物也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并明确只限于单味提取物。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物列入简略申请管理并规定仅供生产制剂时作为原料使用,不能作为药品流通。  5、目前国家标准收载的中成药品种,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生产工艺简单、落后,缺少技术参数,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和保证临床疗效。有的产品因为生产设备的更新带来了工艺的改变,为鼓励规范生产工艺和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在不影响临床疗效的情况下,本法规把对已收载为国家标准的药品的生产工艺作重大改变的纳入简略申请管理。  6、一些专家及新药研究单位认为,许多“经典方”、“经验方”和中药医院制剂在民间及临床使用多年,积累了一定的临床数据,要求审批管理部门对开发这些“经典方”和“经验方”新药时应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即减少有关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并按简略申请办理,以降低开发、研究成本。但是,由于“经典方”和“经验方”难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开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典方”以何种典籍或历史文献为准?也有专家认为,数以万计的“经典方”中,临床疗效好的处方基本上已被开发上市,未被开发的处方一般临床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号的且临床使用多年的医院制剂,各级各类的三级甲等医院到一级医院都有这样的制剂,临床应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选?以上情况均需做出详细的政策方面的规定,因此,“经典方”、“经验方”及中药医院制剂申报新药拟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再定。  7、原法规中将中药注射剂单列放在新药第二类,考虑到注射剂是一个剂型,在申报中药注射剂时已有《中药注射剂研究的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所以将中药注射剂放在各有关条款分述。  对比新《办法》和旧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最大的变化大概有三点:一是严格了“新药申请”定义,二是加强了对企业新药注册申请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以及临床试验环节的监测,三是加强了注册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以及审批权力的约束。  按照旧《办法》,新药注册申请又分1~5类,其中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也被作为新药管理,但在注册审批时相对“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新药申请较为宽松,导致按照“新药管理”申请的数量远远高于“新药申请”。  申报环节  老办法审评、审批标准偏低,导致企业创制新药的积极性不高,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  新办法提高了审评、审批的标准,通过“特殊审批”等技术手段提高申报的门槛。  审核环节  老办法存在药品注册与监督管理脱节的问题,对原始资料的审查、生产现场的检查、产品质量的检验等方面要求不够,监督措施不到位,药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新办法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抽取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将抽样工作与GMP检查结合起来,改变了现行办法中只抽取样品不看生产过程、不验证生产工艺的做法。  新办法实行先审评后抽样,将生产现场核查和样品检验后移至技术审评后、批准生产前,使造假机会大大降低。  监管环节  老办法监督制约不到位,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够、过程不够透明。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药监部门及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检所等部门在药品注册各环节的职责分工。  回答者:karenlam - 经理 四级 12-15 21:01  ---------------------------------------------------------------  ---------------------------------------------------------------  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项目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项目  (一)新药申请  新发现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品种及其制剂。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中药材的生物技术培育品。  在动物体内用人工方法干预或人工建立仿生环境培育生成的中药材品种。  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中药材品种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或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首次进口的天然药物及其提取物和其制剂。  单味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制剂。  中药新的复方制剂。  首次进口的天然药物的复方制剂(含中药复方制剂)。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  (二)按新药管理的药品申请  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三)简略申请  异地引种的药材品种。  进口我国已有药材标准的非传统进口药材。  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  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  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  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或中药配方颗粒。  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和天然药物的制剂。  进口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和天然药物的制剂。  改变剂型而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  国外(境外)来料(来方)加工。  进口大包装天然药物在国内分包装。  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制剂。  (四)关于中药注册分类的起草说明  为适应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作相应的修改。拟将原来的《新药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中有关药品注册管理规定统一,修订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注册分为新药申请和简略申请两类。现将中药新药注册分类的修订部分说明如下:  1、因为目前对“中药”、“天然药物”、“植物药”在管理上没有明确界定,经多次召开专家会讨论,认识上也不完全一致。参考目前国际上对天然药物和植物药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时考虑到目前进口注册天然药物以植物药为主,一直归中药进行管理,新法规中将进口天然药物与国内新药实行统一分类注册管理,所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将天然药物归入中药类进行注册管理。  2、中药的涵盖范围很广,包括我国范围内的民族药及其药材和饮片,传统上中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天然药物一般指从自然界已经存在的物质中,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不经过化学修饰而应用于临床的物质。为了界定中药与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的管理范围,在本《办法》中,不论在临床使用中是否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只要未经化学修饰的天然药物都列入中药管理范围;被纯化后经过化学修饰的则不列入中药管理范围。  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考虑到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已在市场流通,所以按简略申请申报。  4、目前中成药的生产中,直接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投料的情况相当普遍。为加强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对其提取物也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并明确只限于单味提取物。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物列入简略申请管理并规定仅供生产制剂时作为原料使用,不能作为药品流通。  5、目前国家标准收载的中成药品种,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生产工艺简单、落后,缺少技术参数,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和保证临床疗效。有的产品因为生产设备的更新带来了工艺的改变,为鼓励规范生产工艺和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在不影响临床疗效的情况下,本法规把对已收载为国家标准的药品的生产工艺作重大改变的纳入简略申请管理。  6、一些专家及新药研究单位认为,许多“经典方”、“经验方”和中药医院制剂在民间及临床使用多年,积累了一定的临床数据,要求审批管理部门对开发这些“经典方”和“经验方”新药时应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即减少有关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并按简略申请办理,以降低开发、研究成本。但是,由于“经典方”和“经验方”难以界定,我局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开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典方”以何种典籍或历史文献为准?也有专家认为,数以万计的“经典方”中,临床疗效好的处方基本上已被开发上市,未被开发的处方一般临床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号的且临床使用多年的医院制剂,各级各类的三级甲等医院到一级医院都有这样的制剂,临床应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选?以上情况均需做出详细的政策方面的规定,因此,“经典方”、“经验方”及中药医院制剂申报新药拟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再定。  7、原法规中将中药注射剂单列放在新药第二类,考虑到注射剂是一个剂型,在申报中药注射剂时已有《中药注射剂研究的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所以将中药注射剂放在各有关条款分述。

生命的化学投稿几次外审

本刊未被SCI收录,无SCI影响因子。本刊收录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2009-2010)提示:CSCD核心库(C)本刊收录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CD(2009年版)本刊收录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7年版)提示:《引证报告》2007年版影响因子:238本刊收录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8年版)提示:《引证报告》2008年版影响因子:189本刊收录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9年版)提示:《引证报告》2009年扩刊版影响因子:248本刊收录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10年版)提示:《引证报告》2010年版影响因子:204本刊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提示:排序:综合性生物-第20位本刊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提示:排序:生物科学综合-第21位

如果你被录取,编辑会联系你的,文章若刊登,则将样刊寄给你,出刊一个月后寄稿费。你最好在文章中附注你的手机或QQ等常用能联系你的方式,不要写地址,和编辑取得联系后再和他商议寄稿费的事。参照第二条。一般杂志社是不允许一稿多投的,这会牵扯到法律问题。

《生命的化学》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并被化学文摘、科学技术文献速报 等中国以外数据库收录。

太阳能学报有几次外审

《太阳能学报》(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太阳能学会主办,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承办,自创刊以来为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及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了贡献。主要报道我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氢能、海洋能及地热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载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实验仪器和实验技术、技术札记、简报及综述性论文。《太阳能学报》编辑严谨,被《EI》收录比例高。

在论文没有定稿之前是可以修改的。无论是毕业论文还是投稿的论文,只要在定稿之前。论文的内容是完全可以随意进行修改的,当然一旦定稿之后就不要随意乱动,因为接下来要么是通过毕业答辩,要么是通过投稿发表,论文的内容已经完全确定,就不能够随意更改了。期刊级别:CA,国家级期刊,太阳能学报属于统计源核心、中文核心、CSCD,就国内刊物来说,属于顶尖的了。太阳能学报创刊时间:1980年。本刊是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国家级学术刊物,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太阳能学会主办,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承办,自1980年创刊以来,为我国新能源领域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及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论文外审几次

就是初审和外审。1、论文第一批送审和第二批送审是审稿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初审由杂志社编辑完成,外审由外部审稿专家完成。2、初审主要是对文章的大致审核,也就是粗略的浏览,编辑主要关注的是文章在写作上有没有问题,研究方向是否与刊物相符,涉不涉及一些敏感问题等等,大的方面都符合初审即可通过,初审是没有太大难度的。3、外审是对文章核心内容的审核,因此外审是非常严格的,况且外审由杂志社外部人员完成,应该说更加客观,外部审稿专家一般是本专业内的专家学者,对文章中的专业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核。

一次。对于学生的毕业论文来说,只要在当年的3月份或者4月份传到相应的网站上就可以开始盲审,两周以后就能得到盲审的结果,盲审只有一次,如果挂了就只能延期,再次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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