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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行政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杜1989年版。副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独著《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主编《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杜1999年版。主编《行政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主编《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副主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独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合著《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6月版。分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著《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独著《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独著《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10月。“二十世纪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法院主持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1期。“试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异”,《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关于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探讨”,《法学与实践》1988年第2期。“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该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转。“内外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1993年第6期全文转载。“关于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学分论体系的思考”,《法律科学》1994年增刊。“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析行政诉讼上的授权与委托”,《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11期全文转载。“行政处罚量化理论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增刊。“政府机关推行合同管理应当遵守的若干法律规则”,《经济改革》1998年第4期。“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制度与理论”,《人文杂志》1998年增刊。“关于仲裁与第三人的法律思考”,《经济改革》1998年仲裁专刊。“论行政合同的特征、法律性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试论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措施的区别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1998年第12期全文转载。“依法行政的概念新探”,《东吴法学》1998年号,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经验的民主与理性的宪政”,《法治研究》,1998年杭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0年第3期全文转载。“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与规则”,《求是学刊》2000年第4期。“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行政被告资格错别“辨析”应该改成“辨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4年第3期全文转载。“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该文被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10期上全文转载。“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制度”,《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5月号“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的发展与检讨”,《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律》2005年12号。“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会议纪要’与行政诉讼”,《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影响与利害关系”,《法治论丛》2006年第4期。“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载于《和谐社会建设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法商研究》2007年1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4期全文转载。“契约与依法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辨析”,《人民检察》2007年第18期。“契约对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及其正当规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政府应急法制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第11期。“从兰州牛肉拉面最高限价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国家赔偿制度革新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载于《宪法与行政法治演讲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坚持科学发展观,完善行政立法”,载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拒绝签字致孕妇胎儿双死亡案件的法律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从法律视角看服务型政府”,《法治论丛》2008年第6期。“市民要看政府‘账本’的法律分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1期。“试论行政作为请求权”,《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行政不作为形式及其违法性”,《重庆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行政不作为问责的性质与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独著。“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若干法律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反思”,《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创新体制机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载于《政府法制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0月。“校园绑架案引发的‘公开’讨论”,《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0日。参编法学研究生精品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2章,行政赔偿,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消费券的法律问题”,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2009年3月10日。“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的法律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2009年4月23日。“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教育的建议”,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52号。“关于新疆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对策建议”,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59号,2009年11月11日。“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46号,2010年5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海峡法学》2010年第1期。“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4期。“‘全裸’乡政府所公开的信息”,《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契约与依法行政”,《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2010年6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契约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2010年6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4期。“‘全裸’乡政府所公开的信息”,《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官员问责从风暴走向常态 2009年被问责官员超7000”,2010年01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规范执法裁量权的制度建设”,《学习时报》2010年5月3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载于《科学发展与行政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46号,2010年5月18日。“民族地区矛盾纠纷调处的问题与建义”,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84号,2010年10月28日。

专著:《中国制造业服务化—概念、理论、路径及其社会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万字,1论文(均列第一作者或者独著):管理、经济与制造战略领域[1]《服务型制造的兴起及其与传统供应链体系的差异》(一作),《软科学》CSSCI, 2008年第4期[2]《服务型制造在大型制造企业的应用实践》(一作),《科技进步与对策》CSSCI,,2009年第5期。[3]《服务型制造的概念,问题和前瞻》(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10年第1期。[4] 《服务型制造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作用——对山寨机产业发展的思考-基于山寨机视角》(一作),《管理评论》CSSCI,2011年第1期。[5]《服务与制造的大讨论及服务型制造的提出—基于主要工业国家的历史观点》(一作)CSSCI,《管理学报》,2010年第11期。[6]《服务型制造模式下的一种新的质量观及评估维度》(独著),《生产力研究》CSSCI扩展,2013年第9期。[7]《外贸对于中国制造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一作),《统计与决策》CSSCI,,2008年第5期。[8] 《跨国公司的演化和连续性战略调整-基于过度增值细胞扩散的生物学视角》(一作),《软科学》CSSCI,,2008年第12期。[9] 《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国内学术界探索-回顾及展望》(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8年Z1期。[10] 《汇率变动对中国制造各行业出口的影响——基于调节变量的实证研究》(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9年第2期。[11] 《社会成本框架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内涵-基于North框架》(一作),《软科学》CSSCI,,2010年第5期。政治、社会、公共管理领域[1]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与治理基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集体行为理论的视角》(独著)CSSCI,《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2] 《民主与集中的分界——基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独著),《学术界》CSSCI,,2011年第2期。[3] 《从诺斯的“开放介入社会”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独著),《马克思主义与现实》CSSCI,,2011年第2期。[4] 《“善治”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一种经济方法的比较观点》(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 2011年第5期。[5] 《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2013年第3期。[6] 《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管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基于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视角的分析》(独著),《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3年第9期。[7] 《社会演化中的自稳定、不稳定与临界稳定机制——发展中的自我强化路径与国家富裕》(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4年第1期。[8]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4年第3期。[9] 《网络社会时代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5年第3期。[10] 《“小官巨贪”现象分析及对策探讨》(独著),《领导科学》核心,2015年第25期。[11]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独著),《行政管理改革》核心,2015年第9期。[12] 《网络社会时代传统政府的生存与转型》(独著),《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总第6期。[13] 《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独著),《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年第1期。[14] 《网络政治动员对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应对策略》(独著),《南京社会科学》,CSSCI,2016年第1期。[15] 《中国公共管理体系的核心逻辑及与其他体系的对话》(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1期。[16] 《网络经济-跨越计划与市场》(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6年第2期。[17] 《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对策》(独著),《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2期。[18] 《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十大关键问题》(独著),《学习时报》,2013-04-22[19] 《从美国金融监管变迁看行政权力的“放”与“管”》 (独著),《中国经济时报》, 2016-01-13[20] 《拓展网络空间的立法形式》(独著),《学习时报》,2015-12-24[21] 《发展分享经济 实现分享发展》(独著),《中国经济导报》,2015-11-24[22] 《如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15[23] 《缩短“正义距离”》 (独著),《学习时报》,2015-03-16[24] 《打通政务信息孤岛》(独著),《学习时报》2015-05-25[25] 《大数据时代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8-11[26] 《网络治理需适应新的空间域态》(独著),《学习时报》,2015-11-30[27] 《互联网+时代的变与不变》(独著),《学习时报》,2016-2-29主持/参与重要项目[1] 9-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管理研究”(70433003) 协助主持,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陕西省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2] 12-7 服务型制造基本理论的原创研究项目,是该理论国内最早的核心研究者之一。[3] 5-7 科技部软科学课题“中国制造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协助主持,并负责基本理论报告的撰写。[4] 7-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 主持人,中国博士后基金政治学一等资助项目,2010年度。[5]12--6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变迁”,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项目,2011年度。[6]12-12中国政府创新数据库及研究“,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重点项目,2012年度。[7]7-7“网络社会的若干基础理论”,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2年度。[8]5-5 “网络政治动员与国家安全维护研究”,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咨询课题,2014年度。[9]7-今“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2014年度。[10]3- “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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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发展的伦理考量  --------------------------------------------------------------------------------  时间:2009-3-25 8:58:09 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作者:李皓 阅读217次  发稿: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作者:李皓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地址:湖南师范大学  邮编:410081  〔摘要〕 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对人类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引发了人们对许多伦理问题思考。大众传媒与伦理发生联系,并使大众传媒发展冲击传统伦理成为可能,它促使人们在反思传统伦理的基础上,建构保证传播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大众传播伦理。大众传媒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大众传媒伦理是大众传媒发展的本质需要。建构大众传播伦理要考虑到大众传播主体、传播内容和传播受众的建设问题。载于中国论文联盟   〔关键词〕 大众传媒;发展;伦理;考量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ethics of human society has been impacted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which has made many people focus on the ethical mass media has connected with ethics, and makes its development impacts on traditional ethics It has encouraged people to construct the new moral norms and codes—eth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 which can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 being healthy and continuous on the basis of reflecting the traditional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upport of mass media ethics,which is the natural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ss The ethical construction of mass media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before the mass communicator、content and   Key words: mass communication;development ; ethics; consideration  传播媒介从历史走到现在,依靠科学技术以及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它是适应思想文化传播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从传播技术分类角度看,传播媒介可分为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两大类”[1]。尤其是自从形成电子媒介以来,伴随着它的体系结构的日益复杂,它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也随之增强了。并且,这种作用和影响已经渗透到人类及其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层面,这就迫使我们必须从这个层面上对其进行研究。本文只涉及大众传播媒介在被应用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而不涉及大众传播者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  一、大众传媒对传统伦理的冲击  传播特别是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对人类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传播范围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向传统伦理观念发起了冲击。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色情、暴力文化泛滥。“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性犯罪一直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以上,且犯罪原因如出一辙,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色情文化的诱导。”[2]色情、暴力文化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故意忽略甚至排斥人的社会性,把人等同于动物,有意识地鼓动青少年像动物一样毫无理性地不顾及社会法律法规及社会伦理道德而单方面张扬自己的个性。②失德新闻和广告。由于在自由竞争、商业化运作以及从业者各自利益的支配和影响下,一些媒体经不住金钱和权利的诱惑,传播不实信息、虚假信息、庸俗信息、有偿信息等,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精神秩序。广告传播中的失德现象可以说是所有传播领域中最为严重的,如虚假广告、欺诈广告、歧视广告、侵权广告,不胜枚举。2001年9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国家工商局已经查处违法广告近3万件。显然,这不仅说明了商业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其中存在激烈的道德冲突。③虚拟世界和人的异化。马克思在其《1844哲学经济学手稿》中提到:“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在被国民经济学作为前提的那种状态下,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再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3]在大众传播中,人的异化劳动生产出的产品和关系也同样背离了他的类本质,并且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使得这种产品和关系所构成的拟态环境趋于无限扩大,并成为人自身不可逆转的力量来反对、奴役人本身。人们已被各种各样的信息所围困,无法呼吸,也无法辨别真伪。互联网上的网虫们一天到晚地在“虚拟王国”里沉迷于收发E-Mail、冲浪、MUD游戏(联机游戏)、灌水(即散布信息)等“虚拟”活动,而不愿意参与现实中哪怕一个小小的聚会,甚至连电脑椅都改良成座式马桶——人的异化已极度扩大了。  二、面向大众传媒冲击的伦理思考  第一,大众传媒的目的何在?其具体内容包括:大众传媒究竟为谁服务?为什么目的服务?大众传媒是被用来造福于受众,还是危害于受众?是为人类的整体福利和进步,还是为了一部分人或集团的私利?大众传媒能否在终极意义上,促进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这些思考实质上就是对大众传媒进行伦理道德意义上的透视,即大众传媒的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大众传媒之所以产生和迅速发展,人的生存需要是其基本的动力。所以,大众传播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存质量。我们对于大众传媒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只有将人类的近期、中期和长远利益、局部与整体利益、个人与他人利益、当代与后代利益统一起来,这才是合乎道德伦理的,否则,则应该受到道德伦理的谴责。  第二,大众传媒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人们如何才能减少大众传媒的负面价值?大众传媒具有告知、引导、宣传、监督、教育、娱乐和服务等正面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大众传媒也给社会带来一些诸如信息轰炸、文化霸权、虚拟冷漠以及依赖成瘾等负面影响。研究大众传媒的发展,研究传媒的特点和规律,就是要正确了解大众传媒的价值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千方百计保证大众传媒发挥正面价值,想方设法防止和减少负面价值的出现。  第三,大众传媒所追求的伦理原则是什么?“所谓大众传播的伦理原则,是指贯穿于大众传播活动全过程,对大众传播活动起着规范、指导作用的道德行为的最根本准则。”[4]本文认为,真实性是大众传播所追求的首要伦理原则。真实性原则就是大众传播者在实事求是道德动机的指导下,传播真实的内容,达到真实的效果。没有这一原则,大众传媒就不可能在现实世界中站稳脚跟,大众传播活动就不可能获得成功。其次,大众传媒应该坚持服务于大众传播受众的原则。大众传播只有服务于受众,才能得到其认可和支持,为大众传播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再次,大众传媒还应该追求正义性原则。正义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伦理学家们的阐释重点。包尔生指出:“正义作为一种道德习惯,是这样一种意志倾向性和行为方式,它制止自己对他人的生命与利益的干扰,而且,只要可能也组织他人进行这种干扰。”[5]约翰•罗尔斯则认为,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会出现[6]。正义就是大众传播行为要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体现公众的意志,符合他人的利益,体现善的原则。此外,大众传媒还得遵循适度性原则,需要注意传播内容和传播范围的适度性,以切合传播对象的特点。  三、 大众传媒发展的伦理建构  (一)大众传媒与伦理的契合  大众传媒的发展最直接地体现在传播技术的进步上。从文字的雕刻到快捷的活版印刷,从报纸、电话、电视的发展与改进到现代社会英特网的普及,无不显示了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学术界有两种观点:技术中性论的观点认为,技术仅仅是一种手段,是与价值相分离的,它本身并无善恶。这种观点似乎让人感到技术与伦理没有关系,大众传媒和伦理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领域。而技术价值论的观点则认为,技术本身就负载有价值,一方面技术具有相对的价值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为技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遵循,还表现在技术活动对可操作性、有效性、效率等特定价值取向的追求,而这种独特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具有动态的重构作用;另一方面,技术是包括科技文化传统在内的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技术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不仅取决于客观规律,还动态地体现出现实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7]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技术本身具有价值,大众传媒的价值是其内含的,大众传媒的技术价值对社会文化价值的取向具有建构作用,并且体现出一定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同时,大众传媒要受到人的主体性的掌握和控制,但这种掌握和控制并不是随意的,要符合大众传媒本身的规律和价值。掌握和运用大众传媒技术的道德主体,通过对大众传媒价值的道德认识,使大众传媒对社会文化价值的构建起到积极的作用,使社会文化沿着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主动调整社会利益格局之间的矛盾冲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使社会发展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所以,大众传媒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大众传媒伦理是大众传媒发展的本质需要。  (二)大众传媒伦理的建构  建构大众传媒伦理应该考虑到大众传播主体、传播内容和传播受众的伦理建设问题。首先,大众传播主体的伦理建构。大众传播主体的伦理建设主要是指培养和提高大众传播者(包括传播组织和传播者个人)的伦理素质。大众传播者在整个传播过程中于处十分重要的地位。传播内容的好坏,传播的信息及时与否,传播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者,因为他们对传播的内容、形式、时间等都具有决定权,而且权利很大。因此,大众传播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负责地做好“守门人”的工作。大众传播者应该明确自己传播的目的和意义,必须使自己的传播能够为大众的幸福和社会稳定做贡献,必须警惕其传播被滥用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其次,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建构。大众传播内容是指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所流动的信息。大众传播内容包罗万象,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乃至人的生活及娱乐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无所不包。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认为大众传播内容本身具有善恶性质的道德问题,他把大众传播内容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低级趣味内容,即那些不断触怒批评家、广泛传播并拥有广大受众的内容。第二种是无争议的内容,即那些也是广泛传播并有广大受众但媒介批评家很少议论的媒介内容。第三种是高级趣味内容,即那些有时得到广泛传播但不一定拥有广大受众的媒介内容。根据梅尔文•德弗勒的分类,低级趣味的内容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无争议的内容是道德上所允许的;高级趣味的内容则应受到道德的鼓励。再次,传播受众的伦理建构。在大众传播中,相对于传播者而言,受众是受传者,是传播对象。但大众传播受众并非完全是消极的、被动的。他们对传播的内容往往进行独立思考,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有自身职责、义务和使命,他们对实现有道德的大众传播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应该对受众开展道德教育,制定使用大众传媒的伦理规范和准则,建立由受众参与的大众传媒评价和反馈机制。  [ 参考 文献 ]  [1] 陈龙编著,现代大众传播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p197~198,p219~  [2] 胡建成,胡红宇:让媒介色情远离孩子[J],中国保安,2002,(1):21—23。  [3] (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第3版,第52页。  [4] 高平平,黄富峰:《传播与道德》,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53页。  [5] (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7页。 [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7] 段伟文:《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自然辩证研究》,2000年第8期。

《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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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独立出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研究》等专著5部,主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等专业教材3部,获省部级学术奖励6项。在河西学院期间,所讲授的“成功学”学生场场饱满。在《人民日报》、《甘肃日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等报刊发表《“成才”首先要“成人”》、《学习公务员法、弘扬公务员精神》等文章多篇。出版专著《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研究文集》。主编《大学学术风气论》、《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催化’人生》、《科学发展观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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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城市土地“国有化”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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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中国制造业服务化—概念、理论、路径及其社会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万字,1论文(均列第一作者或者独著):管理、经济与制造战略领域[1]《服务型制造的兴起及其与传统供应链体系的差异》(一作),《软科学》CSSCI, 2008年第4期[2]《服务型制造在大型制造企业的应用实践》(一作),《科技进步与对策》CSSCI,,2009年第5期。[3]《服务型制造的概念,问题和前瞻》(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10年第1期。[4] 《服务型制造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作用——对山寨机产业发展的思考-基于山寨机视角》(一作),《管理评论》CSSCI,2011年第1期。[5]《服务与制造的大讨论及服务型制造的提出—基于主要工业国家的历史观点》(一作)CSSCI,《管理学报》,2010年第11期。[6]《服务型制造模式下的一种新的质量观及评估维度》(独著),《生产力研究》CSSCI扩展,2013年第9期。[7]《外贸对于中国制造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一作),《统计与决策》CSSCI,,2008年第5期。[8] 《跨国公司的演化和连续性战略调整-基于过度增值细胞扩散的生物学视角》(一作),《软科学》CSSCI,,2008年第12期。[9] 《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国内学术界探索-回顾及展望》(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8年Z1期。[10] 《汇率变动对中国制造各行业出口的影响——基于调节变量的实证研究》(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9年第2期。[11] 《社会成本框架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内涵-基于North框架》(一作),《软科学》CSSCI,,2010年第5期。政治、社会、公共管理领域[1]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与治理基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集体行为理论的视角》(独著)CSSCI,《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2] 《民主与集中的分界——基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独著),《学术界》CSSCI,,2011年第2期。[3] 《从诺斯的“开放介入社会”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独著),《马克思主义与现实》CSSCI,,2011年第2期。[4] 《“善治”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一种经济方法的比较观点》(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 2011年第5期。[5] 《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2013年第3期。[6] 《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管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基于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视角的分析》(独著),《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3年第9期。[7] 《社会演化中的自稳定、不稳定与临界稳定机制——发展中的自我强化路径与国家富裕》(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4年第1期。[8]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4年第3期。[9] 《网络社会时代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5年第3期。[10] 《“小官巨贪”现象分析及对策探讨》(独著),《领导科学》核心,2015年第25期。[11]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独著),《行政管理改革》核心,2015年第9期。[12] 《网络社会时代传统政府的生存与转型》(独著),《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总第6期。[13] 《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独著),《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年第1期。[14] 《网络政治动员对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应对策略》(独著),《南京社会科学》,CSSCI,2016年第1期。[15] 《中国公共管理体系的核心逻辑及与其他体系的对话》(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1期。[16] 《网络经济-跨越计划与市场》(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6年第2期。[17] 《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对策》(独著),《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2期。[18] 《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十大关键问题》(独著),《学习时报》,2013-04-22[19] 《从美国金融监管变迁看行政权力的“放”与“管”》 (独著),《中国经济时报》, 2016-01-13[20] 《拓展网络空间的立法形式》(独著),《学习时报》,2015-12-24[21] 《发展分享经济 实现分享发展》(独著),《中国经济导报》,2015-11-24[22] 《如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15[23] 《缩短“正义距离”》 (独著),《学习时报》,2015-03-16[24] 《打通政务信息孤岛》(独著),《学习时报》2015-05-25[25] 《大数据时代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8-11[26] 《网络治理需适应新的空间域态》(独著),《学习时报》,2015-11-30[27] 《互联网+时代的变与不变》(独著),《学习时报》,2016-2-29主持/参与重要项目[1] 9-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管理研究”(70433003) 协助主持,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陕西省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2] 12-7 服务型制造基本理论的原创研究项目,是该理论国内最早的核心研究者之一。[3] 5-7 科技部软科学课题“中国制造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协助主持,并负责基本理论报告的撰写。[4] 7-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 主持人,中国博士后基金政治学一等资助项目,2010年度。[5]12--6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变迁”,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项目,2011年度。[6]12-12中国政府创新数据库及研究“,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重点项目,2012年度。[7]7-7“网络社会的若干基础理论”,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2年度。[8]5-5 “网络政治动员与国家安全维护研究”,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咨询课题,2014年度。[9]7-今“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2014年度。[10]3- “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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