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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研究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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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研究什么问题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每人都有责任来保护她。近几年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了,无论在电视,广播里,报纸上经常会见到关于换进保护的话题,也经常会见到由于环境破坏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所以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现在水资源的缺乏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建议的大家节约水,早晨洗脸时把水龙头拧小点,生活重要循环利用水。现在正是春天,我们阜新地区的风多而且大,不时就会看塑料带随风飘舞,所以我们要地形妈妈买菜时不要用塑料带方便袋,以减少白色污染,再有我们这里刮风时尘土飞扬,经常会眯眼睛,我希望每年春天我们能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它和我们一起茁壮成长,来抵御那讨厌的风沙。还有我们不使用一次性餐快,因为它是用树木做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没有了地球我们无处可去,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地球会重新焕发生机,更加美好的

你先了解一下污染的严重性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省农村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农村环境问题应运而生,就此陈述我省农村的现状,并分析其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与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人均收入翻了几番。农村的发展固然可喜,但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是其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与城市相比较,农村从规模、基本生活资料与能源的获取方式到治理方式都有很大差异。基础设施除了少数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一般都是通过内部集资逐渐建设的,其生活废弃物因为环境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其生活的环境中。私以为,要使我省农村经济继续稳步发展,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着手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一、我省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 首先是规划落后于发展,造成污染物难处理和污染源影响大。 其次是缺少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投融资、收费体制,环境治理缺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省农村的规划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不仅对人群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也造成了农民诸多需求难以调动:在我省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城乡人均收入已开始缩小,但在人居环境上的城乡差别仍在拉大,所谓城市绵延带一直无法真正形成。这种情况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大规模实施我省农村环境整治已有必要性。 二、我省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和技术经济成因 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及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具有正外部性。而我省农村的环境问题属于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这一问题既有制度成因,也有技术经济成因。 制度成因 我省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成因可一言以蔽之:“自下而上”的筹资机制和“自上而下”的用资机制导致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当。 技术经济成因 相对其它农村公共服务而言,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还有两个特点。 (1) 社会效益显著大于个人效益 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属于有显著外部正效益的公共服务,社会收益是个人收益与对社区的外部正效益之和。这类公共服务,其市场需求只体现个人效益,而不能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因此市场生产的产量就会低于使社会净收益最大化的产量,在自发的市场上倾向于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办法是最大的受益方代表――政府出资。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论证的就是这个道理。 (2) 规模有限并且很难阻止搭便车现象 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技术经济特点是明显的:这类设施从技术经济角度而言有比较严格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很难阻止搭便车现象,还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和专业化管理。而我省农村规模有限,污染治理设施即便能够满足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也很难有较好的规模效益,难以承担产权界定、价格等排他性技术所需费用,因此难以像有些公共服务一样采用市场机制供给。 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这两个技术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只能是一种主要由政府出资并直接供给的公共服务。 三、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及“十一五”期间的对策 必要条件 目前我省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具备了大规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并进行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体制条件和发展基础。 体制有利条件是目前正在进行公共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这些宏观改革使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环境监管有了国家层面的财政资金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克服制度障碍。 发展基础则是这些地区的农村已经发展到了需要且能够大规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阶段,有利于克服技术经济障碍。可以利用现有统计口径中的三个指标来确证这一点: 一是人均GDP。我省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的农村居民已经接近1000美元/人/年。二是人口集中居住比例。只有这个数值够大,才可能克服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障碍。 三是环境污染的强度。只有在现代化的工农业生产规模足够大、城镇人口密度足够大的地方才会达到足够的环境污染强度,此时规划和治理是恢复的主要手段,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治理的主要方式。 “十一五”期间的对策 在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对应于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这种特点鲜明的公共服务,借鉴浙江省实施“万村整治千村示范”工程的经验,要解决缺少规划、资金供给不足和服务供给效率不高这两方面问题,“十一五”期间,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 规划环节的对策 规划是政府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县乡政府应以“三生统筹”理念为指导,在规划环节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污染物难处理和污染源影响大的问题: 首先是加强区域环境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县域环境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应是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控制性规划,有条件的可考虑编制县域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规划或环境容量规划,将污染控制在“发生前”。 其次,应从三方面加强我省农村的环境保护规划:①布局规划。②污染综合治理规划。③绿化规划。 (2) 克服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和技术经济障碍的对策 首先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开源机制。 改善农村公共人居环境公共服务的难点在于资金筹集。考虑“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政策倾向,高层政府应该成为农村公共服务的筹资主体。 其次要建立“自下而上”的节流机制。 我省农村将长期存在公共服务财政资金不足的约束,因此必须通过节流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包括两方面: 一是建立相关财政资金使用“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 在具有“准政府”性质的村集体成为农村真正的自治组织后,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地决定农村环境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优先顺序和相关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确保财政资金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消费者支付意愿。 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单一的政府供给或市场供给,在解决公共服务供给效率问题上的失灵都是客观存在的。应当根据不同农村环境公共服务的具体经济属性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等。同时,要转换认识,正确看待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质,从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费减免、土地优惠等方面大力扶持,调动民间及海外资本投资农村公共服务的的积极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研究什么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1进一步节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引起的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问题已越来越为世人所关注。多年来,由于人口的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长,加之对合理利用资源认识不足,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对资源采取掠夺式开发经营,致使资源衰退,破坏了人与资源的平衡关系,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人口快速增长是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生态环境失衡的主要原因。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关键是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尤其是农村人口的迅速增长。每一个有识之士,每一个有责任心的中国人尤其是农民,为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只生一个孩子吧! 其次是提高人口素质,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社会公德,尤其要加强生态、环境知识的教育和普及。要认识到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要有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心。树立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在提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提倡生态文明。 2加强法制观念,强化科学管理。认真学习、宣传、自觉遵守有关森林、土地、水、环境等方面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对资源环境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那些违法经营、肆意破坏的不法分子要坚决给予打击和严惩,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决不姑息养奸。尤其是对那些“权”、“钱”勾结肆意破坏资源、损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的贪官污吏,更要狠狠打击、严惩不贷。要制定和完善农业生态平衡的环境政策。根据各地具体概况,目前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遏制乡镇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的政策,坚决取缔、关停并转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十五小”企业;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政策法规,由群众来监督地方官员认真执行。二是对土地施用有机肥、实施生物防治、地膜回收等进行奖励,要制定出农牧产品优质优价的政策。三是加强新上工程和项目的生态环境评价和论证,尊重科学而不是“游戏”科学;尊重科技人才而不是“玩弄”科技人才。在环境问题上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以避免造成新的环境隐患和问题。四是放宽“四荒”地拍卖政策,严格遵守协议,加快治理速度。各级领导部门要制定环保考核目标,落实责任制,经常进行检查和督促,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环保、公安、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执法,坚决打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综合规划全面发展,走生态农业之路。生态农业是以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为指导,采用农业生态技术,把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良性循环的高效集约农业。生态农业主张提高太阳等自然能源的利用率与转化率,提高生物能源的利用率和农业废弃物的再循环率。开发农村能源,保护自然资源,多施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化学农药的使用,减少外部投入防止污染,用地养地,精耕细作,改革农业结构等。在当前对资源破坏严重、环境恶劣、生态脆弱的地区,要确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草、水,进行资源重组,生态恢复和重建工作。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和毒性化的发展趋势。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生态农业的特点一是起步较早,二是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是政府支持和重视。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50多个生态农业试点县和一大批生态户、生态村、生态流域等先进典型,取得了显著的生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这是为本世纪末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2010年改变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的一大举措。 4积极引进,研究和推广高新农业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依靠科学进步、技术创新,才能在发展生产和经济的同时,做到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有效保护,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当前要重点解决:快速封山育林,植被恢复和建造技术;小流域或区域综合治理和综合发展技术;优良畜禽(作物)品种选育及其高产、高效饲养(栽培)管理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生产配套技术等等。这些具体的技术问题不解决,要实现既定的目标即协调好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农业科技工作者,充分利用本专业的优势,努力去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解决1-2个技术难题;要求每一位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造一个推广科学技术的宽松环境条件。只喊口号,只要求做什么,不告诉怎么做,“以其昏昏,令人昭昭”是不能阻止中国农村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因而也就不能彻底解决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答辩问题

回答 1)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更多15条 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参加过,不算难。问了两个问题,一个跟论文内容有关,很简单,就是专业知识,基本概念,还有一个工作内容问题,让介绍下参与的具体项目,也不难,有啥说啥。只要是你正在从事相关工作,按事实说话,就可能没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哈!

解铃还须系铃人,有问题可以问我!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研究什么类型

我给你说几点 1个大了说 南水北调对周围生态的影响 2个小了说 城市周边毁林开发 征调土地 对生态方面的影响3中等说 人类砍伐树木 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 可以写分调查性质的 或者说 水资源枯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很多的 个人的学习方向不同 着眼角度不同 我是学水的所以我总关心这方面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每人都有责任来保护她。近几年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了,无论在电视,广播里,报纸上经常会见到关于换进保护的话题,也经常会见到由于环境破坏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所以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现在水资源的缺乏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建议的大家节约水,早晨洗脸时把水龙头拧小点,生活重要循环利用水。现在正是春天,我们阜新地区的风多而且大,不时就会看塑料带随风飘舞,所以我们要地形妈妈买菜时不要用塑料带方便袋,以减少白色污染,再有我们这里刮风时尘土飞扬,经常会眯眼睛,我希望每年春天我们能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它和我们一起茁壮成长,来抵御那讨厌的风沙。还有我们不使用一次性餐快,因为它是用树木做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没有了地球我们无处可去,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地球会重新焕发生机,更加美好的

卫生公厕拥有率等11项量化指标、经济发展、饮水,标准对乡村个性化发展预留了自由发挥空间、特色景观旅游景点还应设置指示牌,标准规定了气,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据可考、河道等生态保护,使乡村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有章可循。 在村庄建设方面、供电、公共服务,村口应设村名标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由质检总局、水等环境质量要求、国家标准委2015年5月27日发布。 标准由12个章节组成,《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标可依、环境绿化,以及村容维护;历史文化名村、村庄规划、桥梁、乡风文明、植被。明确规定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森林、村庄建设、生活等污染防治,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框架性、长效管理等9个部分、创新发展、土,标准规定了道路、声,并设定了村域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对农业。 同时、通信等生活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要求。 田世宏认为、厕所改造等环境整治进行指导,基本框架分为总则。该标准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搞“一刀切”,路面硬化率达100%、基层组织、方向性技术指导,因地制宜。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标准还在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鼓励各地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工业、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说;要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也不要求“齐步走”、传统村落、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

农村环境保护分为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生产环境、自然环境等几个大类型,生态环境是保持绿化,退耕还林,保护动植物,保持生态平衡;生活环境是正确处理人畜粪便不排污,保持环境卫生,保护良好卫生水源,人畜饮水要分开,掩埋烧生活垃圾,保持身体健康;生产环境是使用农家肥料,杜绝化肥无公害化,完全的自然生长,完全的绿色食品;自然环境,不然烧农作物桔杆、不使用塑料薄膜、不破坏植被保持水土不流失,不持不捕杀动物保持生态平衡等等。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研究什么内容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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